司法实践中,一些裁判文书中引入“法官附言”,析法明理,情理并茂,寓意丰富,感染力强,在理性说服的同时引发感性召唤,在裁判严肃、规范、权威的基调上增添了人性的温度,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真正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

法律并不是冷冰冰的条文,背后有情有义。为了在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审判中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法官往往会在裁判文书中附上教育内容,由此逐渐形成“法官附言”或“法官寄语”的做法。随着少年及家事审判改革的深入,这一卓有成效的特色工作亦被推广到家事及其他审判文书的制作中,成为一个新的亮点。

司法实践中,“法官附言”一般有三种形式:安排在“本院认为”之后的“后置式”、附录于判决文书之尾的“加页式”,以及独立于文书之外的“单列式”。今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中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的意见》中的法官提示,笔者认为其应属第三种“单列式”。该项举措将审判延伸服务的关爱触角向纵深拓展,形成制度化、规格化,将有助于“家庭、家教、家风”的培养,为社会和谐局面及未成年人的权益提供更加多元的司法保护。

司法实践中,一些裁判文书中引入“法官附言”,析法明理,情理并茂,寓意丰富,感染力强,在理性说服的同时引发感性召唤,在裁判严肃、规范、权威的基调上增添了人性的温度,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真正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但笔者发现,也有一些“法官附言”质量不高,行文目的不明,章法不清,效果较差。例如,在一些离婚纠纷案件中,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后,在说理部分的“法官附言”中过于感性、抒情,甚至有卖弄文采之嫌,显得突兀、另类,不太协调。这样的“附言”,反而淡化了判决的严肃性和社会效果,意义不大。因此,为了给裁判文书锦上添花,笔者认为,“法官附言”不能随兴所致,至少应注意以下四个方面问题。

一是重视“附言”的必要性,不能硬性添加反成“赘言”。裁判的威信源于司法强制力的支持,也源于人们内心的折服,而当事人“由内而外”的服判息诉很大程度在于裁判的情理法交融。情理是生活本身秩序的体现,也是法律赖以存在的支柱之一,情理融入司法是法官对这种秩序的搭建或维护。实践中,“法官附言”的功能就是说情论理、安抚劝慰,解决的不是法律适用问题,而是针对当事人在道德伦理、为人准则、价值理念等方面的认识,通过“附言”营造的“边际效应”来丰富裁判的说理性、教化性,以获得换位思考、移情感受,让当事人在内心深处对于判决结果产生自我认同,从而增强判决的说服力、公信力。因此,“法官附言”具有多维度、延伸性的效能,是一种人文关怀式的教育、宣传方式,多用于涉及家庭伦理、社会道德等方面的案件。

就目前来说,按照裁判文书样式规定,“法官附言”虽好,却不是硬性要求,而是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实际需要决定是否“附言”。笔者认为,凡有利于对判决理解和执行的,能够增添裁判附加值的,均可“附言”,如若不然,“附言”将成为“赘言”,反受其害。当然,“法官附言”不能代替裁判文书正文部分的说理,如果“本院认为”已经做到了充分说理和情理交融,一般无必要再在其后撰写“法官附言”。尤其应避免的是,裁判说理不充分、不透彻,却在之后的“附言”中铺陈渲染,将会形成文理混乱、本末倒置的不良效果。

二是关注立意的衡平性,把握“附言”立场和分寸。即便裁判结论正确、裁判理由通达,法官发表“附言”也应具有分寸感,否则可能“喧宾夺主”,减损裁判的价值。因此,“法官附言”要与裁判格调合拍,居于理性而不失感性,出于公义而别具温情,秉持中正衡平、不偏不倚的客观立场。关键在于立意明确、立场一贯,言事论理恰如其分,满足“三个效果”的要求,成为裁判理由的加分项。因此,法官应以客观的角度、公平的态度进行“附言”,引人思考,促人自省,语气平和,不宜铺张。不能自说自话或者“拉偏架”“摆架子”,更不能让人产生法官“入戏”、自我“代入”的感觉,否则不利于产生规劝、平抑矛盾的效果。

尤其对于家事案件来说,法官通过“附言”疏解各方矛盾,运用多元化的论述策略和方法,诊断、修复、治愈家庭人际关系,可以安抚遭受情感创伤的家庭成员心灵,使其恢复到平静、健康状态。但值得注意的是,裁判理由以“本院”为主体,而“附言”则是基于法官个人认识、感受而发,故应适当改换行文主体,不宜沿用集体意志的泛化表达。

三是谨持表达的规范性,确定适合的表达方式。一旦添加“法官附言”,其便成为判决文书的组成部分。法官要切记,这部分内容不是诗歌、散文,不是文艺作品,虽然带有一定个人印迹,但也应顾及裁判者背后的“集体人格”,故在语气上应保持团结、紧张、严肃、活泼的基调,以情动人、以理服人、促人自省、助人自助。不能用情过深,以己度人,也不能浮于表层,隔靴抓痒;不能语气强势,故作高深,也不能刻意低调,唠唠叨叨;不能着念一端,片面偏执,也不能海谈胡侃,毫无边际;不能强调个性,追求新奇,也不能千人一面。

在语言选择和表达方式上,“法官附言”要为辨法析理服务,朴实客观,稳妥和善,慎用文学化或学术化的写作风格,不使用贬损人格尊严、具有强烈感情色彩、有违常识常理常情的用语。如需采用修辞性语句,也应控制在合理限度内,避免产生歧义或与裁判文书的法言法语之语风语态产生冲突,以防拉低裁判水准、模糊法律理性、减损判决效果。因此,“法官附言”应与判决理由部分形成互补、共生之态,使裁判文书具有理性的强度、思辨的力度和人性的温度。

四是注重内容的公理性,为司法裁判提质增效。“附言”应该言之有物,言之成理,对整个案件有通透性的认识和把握。依照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裁判文书中应当阐明的是事理、法理、情理、文理。与“裁判理由”中法言法语不同的是,“法官附言”更应注重情理、伦理,发挥道德评判和社会价值的引领作用。所讲之理,应该是在共同理念之下的普适性公理,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及普遍的情感认知或社会通识,具备积极、正向的能量。不能讲“私理”“歪理”,亦不应引入与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习惯有悖的西方观念。此外,“附言”更不能在裁判主题之外,另外制造话题,大讲特讲,将裁判的主旨和效果带偏、带弱,造成不知所云的反面效果。

综上,“法官附言”是法官的价值理念、人生体验、学识智慧、个人情操等方面的综合体现,要求法官具备善良心、同理心和悲悯情怀,深切关注人的价值尊严、利益福祉、心灵需求,是经过综合知识的多重陶冶、社会认知的良性“反刍”、审判经验的厚积薄发,而对案件定分止争所作的深层解析。因此,我们要不断加强个人修养,充实学识,丰富阅历,使“法官附言”有形有料有“疗效”,真正成为裁判者添光增彩的闪亮名片。唯有如此,“法官附言”才会成为服判息诉的“助推器”、优化裁判的“锦上花”、安抚心灵的“稳定剂”。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 王列宾(作者单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