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界定了组织卖淫罪,明确指出组织、强迫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将面临五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惩处;情节特别严重的,刑期可延长至无期徒刑,并处财产罚或没收财产。这反映出我国法律对组织卖淫行为的严厉态度,最低刑期起点高,且惩罚上限严格。尽管持续严厉打击,此类犯罪仍屡禁不止,成为法律实践中常见的指控罪名。鉴于此,基于实战经验和现行法律框架,本文旨在探讨组织卖淫案件中如何实施有效辩护,以期对实践有所启发。

有效辩护策略主要涵盖三个方面:无罪辩护、轻罪辩护、减轻罪责辩护。

一、无罪辩护的关键在于挑战指控是否符合法律定义,主要涉及以下两点:

  1. 非插入性服务的界定:提供如手*、波推等不涉及性交的色情服务,因未被法律直接定义为卖淫行为,可依据罪刑法定原则及刑法的谦抑性,避免过度解释,从而为组织者争取无罪。多个案例,如(2021)黑0722刑初5号、(2019)粤0607刑初395号等,均未将此类服务认定为卖淫。

  2. 口*服务的特殊性:尽管多数案例视口 为卖淫,但也有案例和司法观点认为,在缺乏明确法律定义的情况下,不应将口简单划入卖淫范畴。如武检刑不诉〔2021〕29号、杭检诉刑不诉〔2020〕13号案例,均基于罪刑法定原则作出不起诉决定,最高人民法院胡云腾大法官的观点也对此持谨慎态度,强调法律的谦抑性。

二、轻罪辩护思路1. 罪名定性辩护,在会所卖淫案件中,会所股东往往被控组织卖淫罪,但未参与经营管理的股东不一定构成该罪。他们对卖淫活动无管理、控制作用,不符合组织卖淫罪的要件,可能构成容留卖淫罪或协助组织卖淫罪,这两者的处罚相对较轻。以下是两则案例:

容留卖淫罪的情形:案例编号:(2017)粤1323刑初799号

·案情简介:H某某等人在某酒店组织卖淫。H某某负责看场子,未参与实际管理。证据不足以证明H某某构成组织卖淫罪,其行为符合容留卖淫罪的要件。

·裁判结果:H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情形:案例编号:(2017)渝0112刑初51号

·案情简介:T某等人开办洗浴会所组织卖淫,Y某将房间租给T某等人,知情但未参与管理,仅收取固定租金和股份分红。Y某的行为被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

·裁判结果:Y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综上,在会所股东被控组织卖淫罪案件中,当股东未参与经营管理时,辩护律师可以为其争取适用刑罚较轻的罪名,进行有效辩护。

三、罪轻辩护思路1. 非法获利数额辩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组织他人卖淫,非法获利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辩护要点:

认定非法获利的标准:非法获利一般直接以总收入认定,但会所的合法收入不应计入非法获利。例如,会所除了色情服务外,还提供合法的按摩服务。

  • 加钟服务:只有加钟才提供色情服务的项目中,应仅将加钟数额计入非法获利,不包括头钟收入。此类情况有判例支持,只计加钟数额为非法获利,可以减轻刑期。

2.主从犯之辩

在会所卖淫案件中,会所股东和总经理通常被指控为组织卖淫罪的主犯。然而,区分主从犯应考虑其实际作用大小,而不仅是职位高低。

辩护要点:

  • 小股东角色:小股东占股较少,对重大决策无绝对话语权,存在认定为从犯的空间。

  • 总经理角色:总经理若仅是受雇听从指令,对重大决策无话语权,也可争取认定为从犯。

判例参考:

  • 案例1:(2020)湘01刑终286号:李某仅是小股东和店面经理,负责日常管理无决策权,未实际获分红,被认定为从犯,减轻处罚。

  • 案例2:(2019)粤01刑终2031号:Y某某虽负责日常管理,但仅是受雇领取工资和提成,被认定为从犯,从轻处罚。

3.罚金辩护

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组织卖淫罪应当判处罚金,罚金应在犯罪所得的两倍以上。因此,犯罪所得的认定直接影响罚金。

辩护要点:

  • 犯罪所得认定:不应等同于全部嫖资,应扣除卖淫人员的分成。犯罪所得是组织者实际获得的部分。

  • 司法判例支持:多地判例支持扣除卖淫人员分成后的认定。

判例参考:

  • 案例1:(2019)浙01刑终423号:犯罪所得为扣除卖淫人员分成后的嫖资,卖淫人员的分成系个人违法所得,应在行政处罚中追缴,不应在刑事判决中重复追缴。

  • 案例2:(2020)赣10刑终126号:上诉人李某的犯罪所得应扣除卖淫女分成部分,原判以总嫖资为依据不妥,应予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