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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简称,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根据交强险的定义,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如果机动车不在交通道路上,而是在厂区、居民小区等相对封闭的场所通行时发生事故,是否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呢?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该条例。据此可知,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发生事故,也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

也即是,机动车无论在公共道路上,还是在厂区或工地等封闭区域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第三方损失,交强险都应当赔付,这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但是,如果机动车发生事故时,既不是在交通道路上,也不是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而是在静止作业过程中,如起重的特种车在起重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第三方损失,这种情况也属于交强险理赔范围吗?

对此,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存在一定的争议,各地法院判决不一。

有的法院认为,即使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也应至少满足机动车在通行过程中发生事故,而起重机作业时,不但不在通行状态,反而要求车体绝对静止,只有操作室的旋转及吊臂的升降实施作业,故交强险不应赔偿。

有的法院认为,交强险系机动车依法必须投保的保险,交强险的作用就是充分保障被侵权的第三方能够及时获得经济赔偿。且起重的特种车绝大多数时间都处于作业状态,若交强险不赔,既不符合立法的本意,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得起重的特种车投保交强险失去实际意义。

对于上述两种意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选择了第二种意见。也即是,河南高院于2024年05月13日发布的《河南高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疑难问题的解答》第5条明确了,用于起重的特种机动车辆作业过程中发生责任事故,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

河南高院认为,交强险作为法定强制责任险种,目的在于分散风险、保障机动车肇事责任事故的受害人能够及时从保险人处得到经济赔偿;且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交强险条例适用问题的复函》显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的立法精神,用于起重的特种机动车辆在进行作业时发生的责任事故,可以比照使用该条例。

据此,用于起重的特种机动车辆在作业过程中导致除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结论也只是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地方性司法文件规定,仅限于河南省地区的法院适用,其他省份如何认定和判决,应结合当地的规定或审判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