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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是机动车的基本保险,都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保险。根据该定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付对象是机动车以外的第三者,故一般不包括本车驾驶人和车上乘客。

车辆驾驶人和车上乘客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转化为第三者吗?

其实不是,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认为,驾驶人和车上乘客在一定条件下都是可以转化为第三者的。如,事故发生时,驾驶人和乘客被甩出车外,随后又被该车碾压或碰撞;或事发时,驾驶人和乘客已在车外,由于该车溜车或违章停车被其他车辆碰撞,进而发生驾驶人或乘客被本车撞伤。

上述可以转化的情况,对于乘客的转化,一般不持异议。但对于驾驶人转化为第三者,主流观点是不予认可。持该观点的人认为,驾驶人无论何种情形,都不能转化为第三者。

理由是,从车辆的控制情况看,驾驶人无论在车上还是在车外,该车都由其实际控制,无论溜车还是违章停车,驾驶人均存在过错;从侵权理论分析,驾驶人不能既是侵权人又是受害人,不得主张自己赔偿自己。也即是,任何危险作业的直接操作者都不能构成此类侵权案件的受害人。

驾驶人作为车辆的操作者,因过错发生事故产生损害,其危险操控的行为本身是损害产生的直接原因,这种因果关系不因驾驶人物理位置的变化而变化,即不论驾驶人于事故发生时处在车上还是车下,都无法改变其自身的危险驾驶行为是事故发生原因的事实。

目前,很多法院对于驾驶员能否转化为第三者的问题,仍存在争议。

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近发文,对该问题予以明确。也即是,河南高院于2024年05月13日发布的《河南高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疑难问题的解答》第7条明确,就驾驶人而言,无论何种情况,都不能转化为第三者。

理由是,驾驶人对机动车有实际的控制力,损害系因本人行为造成,若因驾驶人在车辆侧翻后被甩出车外又被车辆挤压死亡而认定其属于交通事故的第三者,则会出现驾驶人既是侵权人又是受害人的逻辑悖论。故不论损害发生时驾驶人身处车上还是车外,均不能转化为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

对于乘客,其因交通事故被甩出车外而受到的人身伤亡是本车车上风险直接导致时,应认定其身份仍属于车上人员;但当本车乘客在交通事故发生被甩出车外后,又因本车碰撞、碾压等造成人身伤亡时,可以认为其所发生的人身伤亡是本车车外风险导致,据此认定其身份已经由本车乘客转化为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

乘客因本车急刹车被甩出车外后,后方车辆追尾导致本车前行再次碾压乘客及本车上坡过程中撞击到路障将乘客甩出,又因滑坡再次碾压乘客等,也可以认定本车乘客转化为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