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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收养人的继承权: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以依照民法典关于法定继承的规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以同时依照民法典“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的规定分得生父母适当的遗产

二、继子女、继父母的继承权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三、养子女、生子女间的继承权: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系养兄弟姐妹,可以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四、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收养关系成立的养子女与收养人的亲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完全一样;且养子女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失去与亲生父母或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继子女或继父母,不因继子女、继父母的关系,而失去与亲生父母或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五、代位继承的范围扩大: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也即是下一辈先于上一辈死亡的,下一辈的子女可以代上一辈继承上一辈应继承的份额,且不受辈数的限制。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另外,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这里关注一个亮点,可以代位继承的前提,还是是收养或抚养关系的成立。

六、代位继承人应多分的情形: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七、儿媳女婿的继承权: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无论其是否再婚,均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且其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判决是否尽到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应以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为标准。

这里体现了对百善孝为先的优良传统的肯定!

八、均分、多分或少分的情形: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但继承人愿意尽扶养义务,而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继承份额。

九、酌情分得遗产权: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十、放弃继承权无效情形: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避免故意逃债。

十一、遗产处理的原则:人民法院在分割遗产中的房屋、生产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要的财产时,应当依据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进行处理。

减少继承的情形: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者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