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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始根本没有看到人,看见的时候人已经很近了,如果我不避让,肯定会发生碰撞,我打方向的时候看见她撞到货车了,但我没有和她发生碰撞,就没有下车去查看,没想到后果这么严重……”小型轿车驾驶人朱某说。

案情回顾

2022年10月某日21时许,史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镇江丹徒区某路(人车混行道)行驶,与相对方向、在道路偏右侧驾驶小型轿车行驶的朱某相遇。因受轿车远光灯影响,史某驾驶电动车撞上同向停靠在道路右侧的重型货车尾部,史某受伤,车辆损坏。

朱某在发现史某倒地后未作停留,也未报警,随即离去。后经路人报警,史某被送至医院抢救,送医途中,史某尚能说话,最终因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公安机关事故案卷记载,重型货车驾驶人苏某陈述货车停靠在路边没有打开警示灯和其他灯光,亦无防护装置及反光贴。朱某陈述在驾驶过程中始终打开远光灯在距离史某约50米时看见,此时史某距离货车10多米。

朱某驾驶轿车系其所有,在A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200万元商业三责险,重型货车系苏某停靠于路边,登记所有人为扬州某运输公司,在B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100万元商业三责险。

因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史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父母及女儿三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朱某、A保险公司、苏某、扬州某运输公司、B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各项损失14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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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裁判结果

对于三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法院依法认定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等合计138万余元。对于各方在本次事故中应当承担的责任,法院综合案件事实及各方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力,认定如下:

1.重型货车驾驶人苏某承担本次事故40%责任

本次事故发生在夜间无路灯照明路段,为人车混行道。被告苏某在车辆未打开警示灯和其他照明,车辆缺少防撞装置和反光贴的情况下,将车辆停靠在路边并离开,其行为违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规定,属于违法停车行为,客观上给他人及车辆造成危险,并放任危险持续存在,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故确定其承担本次事故40%责任。

2.小型轿车驾驶人朱某承担本次事故50%责任

首先,根据生活常识,行人面对汽车远光灯时无法看清前方路面情况,难以及时准确判断与对面来车间距。被告朱某明知前方有大货车停放,且已经目视受害人驾驶的电动车迎面行驶,应当预见受害人不能在右侧正常行驶,可能会靠近自己一侧,或者受远光灯的影响根本看不见大货车停放的情况,依然开启远光灯,以50码较快速度,在道路中间靠右侧行驶,而不是紧靠右侧行驶,其行为违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的规定,客观上给受害人会车造成危险。

其次,被告朱某事后在公安部门的陈述中表述其意识到如果不采取避让措施两车肯定会相撞,证明其清楚知道该危险的存在。事故发生后,也应当预见到自己开启远光灯行驶很可能是导致事故的原因,但其放任损害结果,没有及时停车报警,其行为不仅违反法律规定,更不符合公序良俗,客观上也耽误了受害人的及时救治。

最后,朱某认为自己车辆与受害人车辆没有发生碰撞,不是事故责任人,不符合法律规定。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并未规定只有车辆发生碰撞才构成交通事故。故确定其承担本次事故50%责任。

3.受害人史某承担本次事故10%责任

根据事故现场分析,受害人史某驾驶电动车没有靠边行驶。即使是为了避让停放的货车,在对面有车、路面情况不明的情况下,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在确认安全后再继续行驶,其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故确定其承担本次事故10%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A保险公司赔偿三原告67万余元,B保险公司赔偿三原告57万余元。

法官提醒

远光灯的光线强烈刺眼,会给对向车辆的驾驶员造成视觉障碍,甚至瞬间致盲。在被影响视觉的时间里,驾驶人如同闭眼开车,对周围危险的观察能力大大下降,容易引发交通事故,此时的远光灯就成了“要命灯”。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请务必文明行车,慎用远光灯。

本案中,受害人史某的意外是多种因素共同导致,如果被告苏某不随意在道路上停靠重型货车,如果被告朱某不开启远光灯,或者在发现危险时及时切换近光灯,如果被告朱某在发现受害人撞到货车尾部能够及时将受害人送往医院救治,如果受害人史某驾驶电动车时能靠边行驶,再小心谨慎一些,悲剧或许就不会发生。生命没有重来,也许你可以躲过九百九十九次危险,但一次意外就可能瞬间夺走一切。还请大家谨记,珍爱生命、拒绝违法!

编 辑:夏 蕾

校 对:常文金

审 核:陈 雄

来 源:丹徒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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