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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侵删)

通常来说,父与子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成年子女欠下债务,父亲没有代为偿还的法律义务。但是,“子债父偿”一定没道理吗?让我们一起来看今日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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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小李以需要资金周转购买车辆为由向贺某借款56500元。2021年10月1日,小李向贺某出具一张借条,双方约定月利率为0.5%,于2022年10月1日到期时还本付息。2022年3月9日,小李的父亲老李以自己的名义,就同一笔借款再次向贺某出具借条,借款人落款为老李的姓名,双方约定月利率为0.5%,于2022年10月1日前分三期偿还本息。借款到期后,经贺某多次催讨,小李和老李均以各种理由拒不还钱,贺某向法院诉请二人偿还借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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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老李以自己的名义重新出具借条的行为是否构成债务加入?应否对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华容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小李理应在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前向贺某偿还借款。本案中,虽然老李与贺某之间并无借贷的合意,亦未实际交付款项,但从老李的实际意思表示内容来看,其以“借款人”的名义向贺某出具56500元的借条,约定了利息和还款日期,并在“借款人”处签署自己的姓名,且贺某对老李的行为并未明确拒绝。老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在借条“借款人”处签名的意义和法律后果,其行为表明老李愿意以债务人的身份,对借条确认的借款承担还款责任,故可以认定老李的行为构成债务加入。

法院遂判决小李向贺某偿还56500元本金及逾期利息,老李对小李所欠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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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加入,又叫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原债权债务关系有效存在。二是第三人有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包括第三人与债务人协商达成债务加入的合意,并通知债权人有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第三人直接单方向债权人作出加入债务的意思表示,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表示拒绝。三是第三人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确定,债务人的债务并不减免。实践中,认定第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债务加入的关键在于第三人是否作出自愿承担该债务的意思表示。此时,可以结合第三人签字的协议内容、签字的位置、有无身份表示等综合判定其意思表示。本案中,老李以自己的名义向贺某出具借条,并在“借款人”处签署姓名,表明其愿意承担涉案债务的还款责任,贺某亦未明确拒绝,老李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构成债务加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作者 | 甘 柔

一审 | 刘 甜

二审 | 周 家

三审 | 徐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