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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冷知识

根据《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办理电话卡的用户年龄不得低于16周岁,即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可以自行办理电话卡

一个热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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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仙游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7个16-18周岁的孩子差点儿因贩卖电话卡而被追究刑事责任。为避免类似事件再度发生,刑事审判庭林向阳法官回到母校枫亭中学,向高中生进行反诈宣传。

案例节选

被告人范某等人(系诈骗窝点成员)为电诈引流大肆收购电话卡,以每张200-300元的价格引诱12名卡主(其中有7名系16-18周岁的仙游本地高中生)到枫亭某营业厅办卡各2张,共计收购电话卡24张,后关联的4名被害人共计被骗940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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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九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下列帮助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5张(个)以上的;

(二)收购、出售、出租他人电话卡、流量卡、物联网卡20张以上的。

文 / 刑事审判庭

编辑 / 郑静沂

本文由仙游法院原创,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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