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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2020年2月,王某在家中上网时受到广告吸引,无意间下载了一个赌博软件,后在该赌博软件内以“牛牛”“炸金花”“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在输赢之间不断徘徊,王某逐渐沉溺其中无法自拔,之后赌资被输光,王某为谋取利益继续赌博,便想到发展下线。

说干就干,王某便立即将该博软件的下载链接及该软件下载二维码分享至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好友,将其他赌客引流进该赌博软件并发展为下线。在尝到甜头后,王某为进一步获利,甚至还组织张某及其余十二人下载该赌博软件,抽取参与赌博人员充值金额的10%至20%不等的流水返利。这期间从中赚取赌博人员的充值赌博抽头、返利盈利共计36.5万余元。

看到王某获利,张某也通过该赌博软件拉拢其余三人加入,四人共同进行赌博,张某因此也获利10万余元。

然而正当王某和张某认为自己凭本事赚了一大笔钱准备逍遥时,却被检察院提起公诉,二人都将面临牢狱之灾。

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张某构成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泽达分析

基于本案,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开设赌场罪是从原来的赌博罪中分离出来的,不仅单列为罪,还提高了其法定刑,其着重指向的是开设赌场的行为。所谓开设赌场,是指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而对于“开设”的含义,应当做广义理解,除传统的营业性地为赌博者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接受赌客投注,以供他人赌博外,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以及以接受电话投注的方式进行赌博,而参与者并不集中在一起的,也属于开设赌场。

在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就属于后者。

《刑法》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王某被判三年有期徒刑十分合理。

而关于赌博罪,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本案中,张某组织其他3人进行赌博,且赌资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已构成赌博罪,按照《刑法》规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最终张某被判处一年,也十分合理。

典型意义

赌博是社会一大毒瘤,在经济上可能导致个人金钱的大量损失,导致个人破产;同时,赌博还会导致赌徒产生严重的心理依赖,这种依赖性可能会引发焦虑、抑郁等心理问题。更严重的是,赌博导致的家庭破裂、失业等问题往往是诱发其他犯罪的温床,对社会危害很大。因此,为了维护公民的利益、社会的秩序和道德的底线,我国法律对赌博行为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和禁止。

写在后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