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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司法力量守护黄河秀美安澜

——沿黄河法院全面贯彻实施黄河保护法扎实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工作纪实

“黄河宁,天下平。”保护黄河是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千秋大计。

党的二十大报告将“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作为中国式现代化的一项重要任务作出战略部署。

2023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正式施行。同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贯彻实施黄河保护法的意见,指导各级人民法院系统全面学习立法精神,以高质量司法服务高质量发展。

一年多以来,沿黄河九省区法院立足山水相济大保护的流域司法特色,聚焦重点区域保护修复、水沙调控、水资源集约利用、污染防治等突出问题,依法能动履职,审结一审环境资源案件近7.4万件,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贯彻实施黄河保护法暨司法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推进会在陕西省渭南市召开,沿黄河九省区法院总结交流了工作成绩和经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改委、公安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司法部、水利部、文化和旅游部等单位相关负责同志出席会议。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邀参会交流,对加强黄河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坚持能动履职,做实恢复性司法

以最严法治守住黄河流域生态安全底线

芦苇茂密、候鸟翩跹。在陕西黄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内,上万只候鸟在这里栖息觅食,风景如画。

2016年,这些宝贵的湿地资源却曾被部分违法建设项目占用。

陕西省韩城市某渔业公司与某投资公司合作开发建设的广场、公寓楼、商铺、餐厅、停车场、办公房、人工水域等建在了陕西黄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北京市某环境研究所对此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停止破坏黄河湿地侵害生态环境的行为,拆除全部违法构筑物,恢复湿地原状。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多次组织调解、现场勘查并协调督促相关生态环境部门履职。2019年,韩城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案涉项目实施拆除。某渔业公司在拆除全部建筑后,对案涉区域生态环境和湿地植被进行了修复。某环境研究所认可修复结果并申请撤回起诉。

如今,涉案区域湿地已恢复了水草丰美、飞鸟翔集的优美景色。

裁判不是环资案件的终结,及时有效修复才是最终目标。

“环境资源案件的最终执行效果,关系生态环境的恢复,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态权益。”全国人大代表、陕西师范大学教授方兰表示,陕西法院强化以综合治理为中心,加大环资案件执行力度,通过梳理统计情况、建立执行台账、逐案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创新审执方式、加强与行政部门的良性互动,强力推动执行等措施手段,推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提升。

沿黄河各级人民法院严格落实“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对环境资源违法犯罪全要素、全环节、全链条惩治预防——

甘肃法院落实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要求,保护黄河上游水源涵养区生态环境安全。在某生态环境局与某矿业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中,通过司法确认程序,督查矿山企业履行生态治理责任,对加快青藏高原黄河上游受损生态环境得到及时修复起到了积极作用。

山西法院科学合理运用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技改抵扣、碳汇认购等多元化生态修复方式,发布补植令、修复令、禁止令,努力实现“预防—保护—惩罚—修复”的完整闭环。

在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非法狩猎珍贵鸟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法院在判处被告人刑罚时,一并判处被告人承担生态资源修复费用,并参加40小时的保护野生动物公益志愿服务,使被告人从“破坏者”转变为“守护者”,对社会公众起到积极警示作用。

青海法院立足不同环境要素的修复要求,探索多元化生态修复方式。青海法院审理的王某及其单位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积极探索多元化替代性修复手段,被告单位以司法鉴定书认定的修复费用购买核销碳汇,实现了受损生态环境的替代性修复。在审理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件过程中,青海法院联合行政机关开展增殖放流,向青海湖投放30万尾青海湖裸鲤,对湖域生态环境开展补给性修复。

统筹生态保护和民生保障

实现政治、社会、生态、法律效果有机统一

沿黄很多地区都面临不同程度的经济发展压力,同时也面临艰巨的生态环境保护任务。

如何找准统筹高水平保护与高质量发展的平衡点,把“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和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原则落到实处?

作为一名全国人大代表,甘肃农业大学草业学院教授马晖玲通过对黄河流域不同生态域保护状况的实地调研,深入了解到各级司法机关贯彻执行生态保护法的真实情况。

“要保护好自然保护区农牧民维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马晖玲表示,黄河流域是天然生态廊道,是农耕文化与游牧文化交汇相融的过渡地带,要兼顾传统文化与农牧区生计发展实际,平衡传统习俗、科技发展与经济发展间的冲突与权衡,不断丰富完善司法保护的预防性、惩罚性、恢复性措施,防止生态保护极端化,引发利益矛盾冲突。

沿黄河各级法院在加强生态保护治理、保障黄河长治久安、改善人民群众生活、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中履职担当,以高质量司法助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山东法院在持续加强黄河流域水、土壤、大气污染惩治力度,助力打好黄河生态保护治理攻坚战的同时,依法审理涉碳排放权、排污权、放射性污染等新类型案件,促进企业合规绿色转型,推动环评秩序进一步规范,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全国首例放射性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中,创新性采取禁止令措施,探索先予执行制度。案件审结时,涉案放射源也得到妥善处置,消除了放射性污染风险。

内蒙古法院结合人民法庭面向社会公众的优势,由辖区法院选择代表当地生态环境特色的人民法庭加挂森林、草原、沙漠、湿地等“环境资源法庭”28个,同时积极探索营造栖息地、技改抵扣、认购碳汇等多元化生态修复方式,打造立体的“环境康复体系”,形成了17个绿意蓬勃的司法生态修复基地,实现以点带面网格化守护北疆生态,构建“法庭+基地”的环境资源保护和生态修复体系。

宁夏法院坚决突破环境资源审判“就案办案”思维局限,在个案审理中充分发挥生态司法价值引领和导向作用。如相关环资集中管辖法院以宁东化工能源基地、黑山峡水利工程、六盘山生态保护修复等项目为重点,先期对接提供法律保障、提前制定预案,坚定有力服务大局。

四川法院坚持新发展理念,以生态保护为前提,助推绿色发展。针对草畜失衡问题,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围绕该州“西北草原特色产业示范带”建设战略目标,联合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印发意见,从推动草畜平衡、促进草原修复等方面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有力助推现代高原畜牧业和牧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加强司法协作,构建多元共治格局

以常态长效协调联动促推大保护、大治理

从青藏高原的巴颜喀拉山脉发源,黄河穿越九省区,奔流入海。

治理黄河是一项系统工程,非一地一域之事,更非一时一日之功,必须多方协同、持续用力。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相关部委签订建立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司法合作协同机制框架协议、开展黄河生态保护治理攻坚战、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沿黄河九省区高院签订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不断推动完善跨区域协作、跨部门联动的流域保护长效机制。

沿黄河法院牢牢抓住环境司法专门化这一总抓手,因地制宜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建设。截至2024年3月底,黄河流域共设立环境资源审判机构、组织424个。

“依法守护母亲河,既是攻坚战,更是持久战。”全国政协委员、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高洁表示,陕西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先后会签多项公益诉讼相关会议纪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情况,及时沟通信息,加强问题研究,积极推进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公益诉讼工作,在加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治理上持续用力,切实把牢高质量发展基准线。

近年来,黄河流域各地各级法院间、执法司法机关间,建立起不同形式的协作衔接机制,促推黄河保护治理不断落实——

陕西法院根据黄河“几”字流向特点及甘宁蒙晋陕豫6个省区上中下游相继、隔河相望的地域亲缘,积极构建跨域协作机制,形成黄河“金三角”“几字弯”“大支流”协作保护品牌,共筑黄河生态环境“大合唱”。

宁夏法院积极畅通信息沟通和执法协同方式,利用大数据收集分析青铜峡地区非法采矿类案件信息,研判预防生态环境资源领域多发或可能出现的违法犯罪活动,分类对接青铜峡市自然资源局等部门,采取证据采集保全、加强监管、健全机制等措施提升打击合力效果。

青海法院在可可西里管理处索南达杰保护站设立“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警示教育基地”,在西宁北山美丽园设立“南北山生态保护司法协作修复基地”,在麦秀国家森林公园和西宁湟水国家湿地公园设立“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等,构建“案件审理+司法宣传+生态修复+综合治理”司法保护体系。

河南法院联合多部门开展“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等活动。建立环境资源审判领域咨询专家库、技术调查官库和专家人民陪审员库,选聘720名专家协助查明技术事实,以“沉浸式”监督促进环境资源审判公正、高效。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联合相关单位建立“跨区划管辖法院院长、检察长+属地管辖检察长+警长+林长+林场场长”的“六长”协作机制。

“沿黄流域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因地制宜,开拓创新,有效统筹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可持续性发展,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全国人大代表、西北大学城市与环境学院教授朱晓丽表示,期待人民法院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建立环境资源咨询专家库,加强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的专业性和科学性,不断提升审理涉黄河流域环境资源案件的能力水平。

守黄河安澜,护海晏河清。新时代新征程,人民法院必将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引领下,不忘初心、砥砺前行,不断开创黄河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新局面,为让黄河成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不懈奋斗。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