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办理了一起合同诈骗案,一审建议量刑10-12年,判决8年,有一个争议点,嫌疑人在看守所期间,其监友不小心向他透露了曾经涉嫌故意杀人的事情,这个监友发现自己说漏嘴了,马上转移话题。‍‍‍‍‍‍‍‍‍‍‍‍‍‍‍‍‍‍‍‍‍‍‍‍‍‍‍‍‍‍‍‍‍

嫌疑人为争取立功,把线索通过看守所转交给司法机关,但司法机关的口头答复是很难查实,不启动调查核实程序。‍‍‍‍‍‍‍‍‍‍‍‍‍‍‍‍‍

现在有两个问题需要理清:‍

第一个问题,要启动立功的调查核实程序,立功的线索有没有特定的要求?‍‍‍‍‍‍‍‍‍‍‍‍‍‍‍‍

第二个问题,司法机关未调查核实立功线索,是否违法?

第一个问题

司法解释规定,被告人在一、二审审理期间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线索内容具体、指向明确的,应及时移交有关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对此,立功线索的要求是具体、指向明确。‍

什么叫具体、明确?我认为是非常主观的概念,需要司法工作人员去自行判断,每个司法工作人员可能会有不同的结论。

何谓清楚明确,个人认为,即检举揭发的犯罪事实有查清的可能性存在,不需完全符合犯罪构成。‍‍‍‍

举个例子说明我的观点,比如检举他人涉嫌故意杀人,仅指明嫌疑人尚且不够,特别是没有被害人家属报案的案件,仅指明了嫌疑人,根本无法查实,立功也不可能成立。

若要成立立功,除了提供嫌疑人身份外,要提供犯罪的地点、时间、死者身份等其他证据线索供侦查机关调查核实,当提供的犯罪事实及线索达到可以调查核实清楚的程度,应该是具体和明确的。‍‍‍‍‍‍‍‍‍‍‍‍

否则,嫌疑人说张某涉嫌杀人,但无法提供更为详细的作案细节,一旦张某否认,根本无法破案。‍‍‍

因此,何谓清楚和明确,我认为因案而异,某些案件办理难度较低的,仅凭少部分作案细节即可查实,而侦查难度较大的则相反。‍‍‍‍‍‍‍‍‍‍‍‍‍‍‍‍‍‍

综上,就上面的合同诈骗案而言,嫌疑人提供的作案细节实在有限,除了能够锁定犯罪嫌疑人外,在没有被害人家属报案的情况下,立功线索不够明确,无法核实,无需移送侦查机关。

当然,实践中,即使犯罪线索不明确,故意杀人案件毕竟是要案,办案人员谨慎考虑起见,一般都会同意核实一下。

第二个问题

当立功线索具体明确,办案单位未移送侦查机关调查核实的,我认为程序违法。‍‍‍‍

司法解释规定,被告人在一、二审审理期间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线索内容具体、指向明确的,应及时移交有关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侦查机关出具材料,表明在三个月内还不能查证并抓获被检举揭发的人,

或者不能查实的,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可不再等待查证结果。

以上规定说明,立功线索具体明确的,应该移送核实,只有在三个月内还不能查证并抓获被检举揭发的人或不能查实的,法院审理案件才可以不再等待查证结果。‍‍‍‍‍‍

以此为由认定程序违法的案例肯定有。

比如朱某某信用卡诈骗、非法持有枪支案【青海某某中级人民法院(2017)青XX刑终XXX号】审判人:祁昌生、葛新、马晓辉

法院认为,原判就上诉人朱某某是否有立功表现未调查核实,属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一、撤销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青0223刑初13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因此,确有立功表现,而办案单位未调查核实的,限制或剥夺了嫌疑人法定的诉讼权利,涉嫌程序违法。‍‍‍‍‍‍‍‍‍‍

若立功表现确有查实可能性,可以此作为上诉理由,争取二审发回重审或移送侦查机关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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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律所主任,贵阳律师,贵州省律协刑专委委员,司法部死刑复核法援律师。

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710234447(可核实真实性)

专业领域:擅长刑事案件辩护,百余件刑案办理经验,无罪案例、缓刑、取保等案例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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