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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浪东西南北水,法韵深深连梦泽。苏,有鱼有米、富庶安康;州,上善若水、灵动温润。从太湖岸到长江边,从风情古镇到古典园林,从江南史诗的起点观照此时再望向更悠远的未来,天蓝、地绿、水清、居怡,让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只此青绿”画卷永葆生机,法治是不可或缺的永恒底色。

正值“世界环境日”(6月5日)与“文化和自然遗产日”(每年6月第二个周六)到来之际,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苏州五家基层人民法院共同设立第三批共计五个司法生态修复基地,覆盖张家港湾、姑苏古典园林、吴江同里湿地、常熟南湖湿地公园和相城漕湖(其中,前三个基地已于6月4日设立),加上第一、二批五个(涉及昆山阳澄湖、太仓长江、吴江汾湖、吴中太湖、虎丘大运河)形成覆盖全市十板块同频共振的恢复性司法“苏州实践”新气象。

“全市法院形成10+1同频共振,深度融入全省环资审判9+1大格局,见证了习近平总书记引领的生态文明建设理念在江苏、苏州的生动实践,也标注着司法守护天堂风韵的高光时刻。”苏州中院党组书记、院长蔡绍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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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张家港湾)司法生态修复基地在长江入海前的最后一道湾、“江海交汇第一湾”——张家港湾设立。苏州中院党组书记、院长蔡绍刚,张家港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常征出席活动并致辞。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孙一鸣,张家港市德积街道党工委书记王苏嘉出席活动。苏州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陆文表主持活动。

张家港湾的生态修复成效是张家港扎实推进生态保护与修复、全力打造生态安全屏障的有力证明。在张家港湾设立司法生态修复基地,是为长江生态文明建设筑牢司法屏障的有力创新,也是司法聚焦“长江大保护”国家战略服务保障的积极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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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绍刚表示,生态环境关系着民生福祉,绿水青山离不开司法护航。希望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司法协作,不断提升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能力,为实现生态效益和社会经济效益相统一,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要充分发挥基地实效,有效提升司法保护能力。在张家港湾增设司法生态修复基地,有利于推进增殖放流、补植复绿、滩涂修复、污染产业更新等多类型修复项目的开展,有利于通过生态修复振兴乡村产业,也有利于让人民群众更加直观地感受绿色司法带来的民生福祉。依托长江(张家港湾)司法生态修复基地,充分发挥生态修复、法治宣传、警示教育、巡回审判等多方面作用,以司法服务保障长江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实现生态效益和经济社会效益相统一,为长江保护及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

二要始终坚持能动履职,认真落实审判协作职责。积极构建完善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协作机制,通过审判执行协助、资源信息共享、重大事项会商等协作制度,积极开展全方位、多形式、多层次的司法协作,通过建立审理辅助性事务的委托协作制度、生效判决委托协助执行制度、生态环境案件巡回审判制度,搭建审判信息交流平台,建立业务培训资源共享制度等措施,推动案件就地审理、环境就地修复,助力打通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有效转化通道,为维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安全、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长江生态走廊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三要全力打造张家港样本,有效助力乡村生态振兴。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作为全省首个“服务乡村振兴实践基地”,要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决扛起人民法院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使命担当,切实找准司法助力生态保护的切入点、结合点、发力点,着力推动生态司法保护再升级,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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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征表示,近年来,张家港坚决落实长江大保护战略,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规划建设“一带四区二心空间”的张家港湾,并以“五大整治提升工程”为抓手,加快沿江产业绿色转型,优化用地空间功能布局,系统推进港城生态修复,全面实现江湾绿色、生态、协调发展。

长江(张家港湾)司法生态修复基地设立后,将集生态修复、普法宣传、湿地植物保护、鸟类栖息地保护、生态农业、村居生态提升等功能于一体,探索构建“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社会化治理+多元化协作”的生态司法保护新模式。这既是法院主动服务基层的重要举措,更是司法保护生态的工作创新,也为全方位加强生态保护提供了有益思考。为德积街道送上“生态发展礼包”,用生态案件罚金反哺生态修复,既发挥了司法推动地方生态建设的作用,又为基层解决了资金难题。

张家港市委市政府将切实担负起生态保护的政治责任,强化与苏州中院的协同配合,充分依托张家港湾区位优势和特色资源,将基地打造成为司法生态保护工作可视、可感、可触的载体,共同构建水清岸绿景美人和的生态画卷。保税区、德积街道要按照生态修复方案要求,系统推进生态保护工作,规范使用生态修复资金,并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引领社会各界人士积极投身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让居民百姓争当生态保护的宣传者、参与者和监督者。

苏州市政协委员,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何斌;张家港市政协委员,双山香山旅游度假区党政办主任孟博学应邀出席活动。苏州中院民六庭庭长潘亮,张家港保税区、张家港湾、德积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负责同志参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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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文化遗产(苏州古典园林)司法生态修复基地在东园明轩设立。苏州中院党组书记、院长蔡绍刚,苏州市园林局党组书记、局长曹光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杨晓春出席活动并致辞。南京中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朱建新,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庭长陈迎应邀出席活动。苏州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陆文表主持活动。

苏州古典园林集生态、建筑、文学之美于一身,是历史文化名城最为靓丽的名片,也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典范。将古典园林打造成司法生态修复基地,有利于进一步开展水生态治理、生物多样性维护、古树名木保护等生态修复工作,为涉环境污染、破坏自然资源类案件提供替代性修复载体;有利于进一步开展生态环境、文化遗产保护的宣教活动,发挥司法的教育、指引、规范功能,深化“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的大众化传播;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园林的公共文旅空间属性,传承城市文脉,助推苏州“园林之城”、“公园城市”及“国际湿地城市”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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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绍刚表示,全市法院要继续深化绿色司法理念和实践,创新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机制,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更优质、更坚实的法治保障。

一是要扎实推进环境资源审判的专业化建设。要推进审判职能、人员和理念“三审合一”实质性融合,注重交叉学科研究与“法律+环境”的复合型人才培养。要做深环资审判热点难点问题的实证研究,为新类型案件审理做好知识储备,切实提升环资审判的专业化水平。要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制度,整合优化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库,进一步提升涉案事实、证据、司法鉴定查明的质效。要充分利用跨域专业法官联席会议平台,进一步探索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规律的裁判方法,统一办案理念和裁判规则,最大程度提升环资审判公信力。

二是要不断提升生态环境修复的实效性。要坚持司法审判与生态修复“双轮驱动”,既要有力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罪责刑相适应、罚当其过,也要因案制宜开展好生态修复工作。在判令污染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应尽可能实现生态环境的原地修复。生态环境的状态和功能不能完全修复的,应利用生态修复基地开展替代性修复。替代性修复项目的立项、实施、资金使用,应严格遵守相关规范,尽可能运用接近自然的方法、更为生态化的技术落实生态修复。要协同相关部门或第三方对修复情况进行监督,保证修复效率和质量。要通过审判人员直接回访、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与回访、结合“全国生态日”等重大时间节点开展专题回访等形式,对生态修复效果持续跟踪,确保案件办理“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三是要持续创新社会化综合治理方式。要进一步融入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区域协同、公众参与、司法保障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继续加强与检察、公安、环境资源部门的协调联动,尤其是在证据采集固定、案件协调和解、判决监督执行等方面做好双向衔接。要及时梳理高频案件成因,主动向相关主管部门发送司法建议书,堵住管理漏洞,促进社会治理。要在生态环境保护立法、执法领域主动提供法院方案、贡献司法智慧,助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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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光树指出,苏州古典园林起始于春秋,发展于唐宋,全盛于明清,其历史之悠久、艺术之精湛、数量之众多、影响之深远,体现了中国造园艺术的最高成就。近年来,市园林局以建成举世闻名的“园林之城”为目标,全面实施苏州园林群体性保护管理,不断探索保护传承新路径,得到了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遗产保护基金会、社会公益组织等多方力量的参与和支持。

与市中院携手“跨界”合作,在东园明轩设立“世界文化遗产(苏州古典园林)司法生态修复基地”,是筑牢文化遗产司法保护屏障的创新举措,为苏州园林遗产保护事业注入了新动能。市园林局将以此为新起点,进一步深化交流合作机制,创新搭建司法合作平台,联合开展园林修缮、水体治理、古树名木保护等项目,共同推进遗产保护、文化弘扬和生态提升,守住历史留给我们的“美丽家园”,共同向世界讲好文化遗产保护的“苏州园林故事”。

杨晓春表示,世界文化遗产(苏州古典园林)司法生态修复基地设立后,将成为环境资源审判的一个新的阵地,进一步拓展了保护性司法实践的广度和深度,赋予了环境资源审判深厚的文化价值意义,也人民法院工作提出更高的目标和要求。姑苏法院将充分运用这个特色阵地,通过具体项目的实施,协同做好园林水质水景治理、生物多样性维护、古树名木等园林生态保护的示范、法治宣传、文化传承等工作,探索世界文化遗产司法保护的“苏州路径”。

全国政协委员、苏州科技大学人文社科处处长宋青,省人大代表、苏州海外旅游有限公司销售经理顾凤娟,苏州市人大代表、中核苏州阀门有限公司技工学校副校长何勇,苏州市政协委员、苏州桃花坞木版年画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乔兰蓉应邀出席活动。苏州市园林局副局长钱宇澄,苏州中院民六庭庭长潘亮,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负责同志,苏州市世界文化遗产古典园林保护监管和国际交流中心等相关单位负责同志分别参加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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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里国家湿地公园作为长三角地区为数不多保存完好的自然湿地系统,是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唯一的国家级湿地公园。此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环境资源法庭、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共同设立同里国家湿地公园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和同里国家湿地公园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宣教基地,同步启动鸟类栖息地质量提升项目,有利于进一步开展湿地与生物多样性为主题的生态修复项目,进一步为高校、科研机构等开展环境监测、生态系统研究提供数据样本支撑,进一步打造生态法治宣传阵地,深化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大众化传播,切实增强全民生态环境保护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是人民法院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对接服务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的又一生动实践。

苏州中院党组书记、院长蔡绍刚,吴江区委副书记、副区长王嵘出席活动并致辞。南京中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朱建新,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庭长陈迎应邀出席活动。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裘实,吴江区同里镇党委副书记、镇长陈若峰出席活动。苏州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陆文表主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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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绍刚在致辞中指出,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全市法院要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将能动履职贯穿于新时代新发展阶段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的全过程,为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再立新功。

一是要继续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充分利用苏州法院司法生态修复基地群的硬件优势,积极探索生态环境多元化修复,灵活适用“补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技改抵扣”等责任承担方式,构建“原地修复+异地修复+替代修复”多种修复模式,为各类生态环境修复工作提供科学选项。要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积极引导被告人修复受损生态环境。要突出裁判结果的可执行性和生态修复的优益性,加强执行回访和修复监督,切实提升生态修复的实效。

二是要继续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充分发挥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吴江汾湖法庭的专业化优势,把跨界水体共保联治、沿岸环境综合整治、固体废物源头减量、生态系统一体化保护修复及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提升作为环境司法工作重点。要积极探索涉新能源、绿色金融等案件的裁判规则,推动节能降碳改造、产业结构调整。要主动对接示范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水乡客厅”建设,不断提高服务保障标志性工程的司法供给能力,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在健康、舒适的生态环境中生存发展的权利。

三是要继续坚持能动履职理念。充分提升生态环境社会治理效能,进一步提升司法建议的靶向性与实效性,真正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为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法院智慧。要拓展企业合规适用范围,完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推进合规整改实质审查与判后效果考察,引导企业守法合规经营。要持续推进巡回审判机制,送法进村落、进社区。利用微信公众号、视频号等方式加大案例宣传力度,充分阐释“小案件大道理”,增强全民生态环境保护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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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嵘在致辞中表示,举行“设立同里国家湿地公园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宣教基地暨启动替代性生态环境修复项目”活动,有助于持续强化对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形成多元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进一步高质量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希望吴江法院会同同里镇等相关单位,以同里国家湿地公园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和宣教基地的设立为契机,在市中院的指导下,切实担负起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法治责任,形成生态环保与司法保护的良性互动。

一是助推基地实体运作,利用基地开展生态环境司法实践和案例教育,提高公众对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信任度和满意度。推动基地与相关科研机构、高校合作,对生物多样性研究和生态环境监测给予数据支撑,推动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与生态环境科学的统筹发展。

二是护航绿色低碳发展,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及时向企业发送司法建议,推动相关企业向低碳绿色生产方式转型。针对企业技术革新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提供评估服务,帮助企业识别、分析和应对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

三是促进生态一体化保护,充分发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制度优势,不断深化生态环境替代性修复跨域合作,推动形成功能整合、资源聚合、力量统合的生态环境保护强大合力。

吴江区委、区政府也将一如既往支持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各项工作,保持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定力,争做“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积极传播者和模范践行者。

苏州市人大代表,吴江区震泽镇齐心村党委书记、村委会主任朱建芳,苏州市人大代表,苏小花创意产业园(苏州)有限公司董事长谭桂芳,吴江区政协委员、吴江区金晟工艺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金新华应邀出席活动。苏州中院民事审判第六庭庭长潘亮,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负责同志,吴江区同里镇相关负责同志参加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