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叮铃铃、叮铃铃”近日,

闽侯县检察院办公室电话响起,

检察官接过电话后,

电话那头传出一连串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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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车祸,保险却屡次拒绝赔付

2023年1月6日,车主李某某将名下小车交付张某经营的汽修店进行保养及喷漆,次日清晨张某驾驶该小车经由某小区村道前往喷漆房过程中,因未观察路面情况及未尽安全行驶责任的情况下碰撞处于蹲姿状态的林某某幼子,造成林某某幼子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林某某父母因悲伤过度病倒不起,林某某遂辞去工作回家照顾老人及小孩。同时,经林某某与张某、李某某协商后,由李某某第一时间向该小车商业三者险投保的福建省某保险公司报险申请理赔。

但保险公司以保险免责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三)点“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发生的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为由主张本次事故属保险责任免除范畴,拒绝赔付林某某幼子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并书面送达拒赔通知书。张某因案涉交通事故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依法刑事拘留,随后林某某多次向该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均遭到拒绝。

一个请求,检察机关开展支持起诉

2023年4月10日,公安机关将张某涉嫌交通肇事案移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3年4月下旬,林某某向闽侯县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并向承办检察官说明了案件情况。林某某的情况让检察官十分同情,考虑到他多次申请保险理赔均遭拒绝,肇事者张某家境困难也无力单独承担赔偿责任,林某某诉讼维权的确存在困难,检察机关可以支持其起诉,遂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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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人员迅速就案件开展了调查核实,通过详列证据清单、细审在案证据,实地探查事故现场、走访周边居民,多次向当事人家属及其他知情人员调查核实,确定事发时张某确系出于完成服务合同约定驾车外出时过失导致事故发生且死者无过错,事发时案涉车辆各项性能符合安全要求标准,事发村道日常允许社会车辆进出属于公共道路,该案为交通肇事案件,林某某作为死者法定监护人主张死亡赔偿于法有据,保险公司主张事故发生在车辆送交保养期间属于免责范畴,赔偿责任应由肇事者张某独自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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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认为,虽然该案交通事故发生在肇事车辆维修、保养期间,但事故发生地点不在营业性维修场所内,而是发生在张某为完成服务合同约定将肇事车辆从维修场所开往车辆喷漆场所需经过的公共道路上,不属于“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发生事故,不符合免责条款约定,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为依据免除赔偿责任。

在多次积极开展释法说理、促成和解无效的情况下,检察机关灵活运用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及退回补充侦查等手段,逐一对民事争议焦点进行证据补强,并积极与闽侯县法院交流探讨,就民事诉讼相关事宜达成共识,同时引导林某某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赔偿款项进行计算并收集相关凭证原件,为后续民事起诉打好基础。

2023年7月21日,闽侯县检察院以张某涉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2023年7月31日,林某某向闽侯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起诉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同日,闽侯县检察院向闽侯县法院提交《支持起诉书》。

2023年10月7日,闽侯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该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判令赔付林某某全部损失共计112万余元。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福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2023年12月20日,福州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该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心帮扶,困难家庭走出困境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闽侯县检察院始终秉持在办案中多问一句、多想一层、多做一些的“三多理念”,林某某及张某双方因案情绪激动,为避免双方发生过激行为,检察人员联合经办民警、村委会干部多次上门走访平复两方情绪并积极释法说理,有效缓和双方矛盾。考虑到林某某已同时承受丧子之痛与诉累之苦近半年,为尽快让林某某一家从本案中抽离重拾正常生活,遂将相关情况向福州市检察院汇报请示。福州市检察院遂积极与福州市中级法院开展沟通协调,推动案件快审快结。二审判决生效后,在检察机关的督促下,保险公司很快进行了理赔,及时挽回被害人家庭损失,捍卫司法公正、彰显司法温情。

同时针对林某某因案无法工作致使家庭经济日益困难但又不符合申请司法救助条件,为展现司法温情及检察为民情怀,同时缓解林某某家庭生活窘境,闽侯县检察院全体干警自发募捐2万元善款给于林某某一家。

无数为民“小事”的落实,最终汇聚成了保障民生之大的滔滔河流。闽侯县检察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创新支持起诉“1+N”工作法,聚焦农民工、未成人等特殊群体合法权益,以“如我在诉”之心助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切实推动“检护民生”专项走实走深,2023年以来,办理支持起诉案件69件,挽回经济损失200余万,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来源:闽侯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