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4日,东营市政府新闻办召开《东营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会上,介绍了《东营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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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7日,在征求了相关部门、企业代表、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经东营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印发了《东营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出台背景

2021年7月,东营市被纳入全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同年11月,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东营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暂行办法》(东政办发〔2021〕25号),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东营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试行)》,并联合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部门印发了《东营市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东营市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东营市排污权抵押贷款暂行规定(试行)》等配套政策,建立了完善的“1+4”政策体系和规范的市场交易机制。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全市已累计完成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自愿申购业务21宗,排污权交易业务20宗,排污权交易额达1428.23万元,促进了环境资源要素的正向流动,并提高了排污单位转型升级和主动减排的积极性,助推2023年全市四项主要污染物总减排量达到计划的150%。

因暂行办法已到期,需进行修订并发布实施。2023年10月以来,东营市生态环境局先后到全市重点排污单位对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精神及有关规定,在省生态环境厅的指导下,征求了省产权交易平台、市直有关部门、企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后,修订完善了《办法》。

出台目的

为深入推进东营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切实提高环境资源要素的市场化配置效率,助力东营市经济实现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市生态环境局结合东营市实际需求,制定《办法》。为深入推进排污权交易工作提供政策遵循。《办法》作为排污权交易工作的纲领性文件,规范了排污权交易机制,明确了排污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为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健康稳定运行提供了保障。进一步树立“资源有限,使用有偿”的理念。通过深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使排污单位充分认识到环境资源的有限性,提高排污单位减排意识,由“要我减排”转变为“我要减排”,形成长效减排约束机制,助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有助于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为企业技术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提供了持续动态的经济激励,最终降低全社会平均污染治理成本,同时为其他优质项目发展腾出环境资源空间。

修订内容

对比之前实施的暂行办法,新制定的《办法》增加了两个方面的内容:扩展了交易标的。在前期确定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为交易标的的基础上,为解决排污单位要素指标紧张的问题,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四项主要污染物纳入交易范围。明确了行业参与进程。规定了2025年1月1日前,精炼石油产品制造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有新增排污权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参与,其他行业有新增排污权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及需要获取排污权用于正常生产的其他情形的建设项目自愿参与。自2025年1月1日起,所有行业有新增排污权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全部参与。

《办法》共七章三十六条。主要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总则,主要明确了制定目的、适用范围、有关概念及相关职能部门职责;第二部分包括五个章节,主要规定了排污权核定和有偿使用、排污权交易、排污权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及监督管理等五个方面的内容;第三部分为附则,规定了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并明确了实施时间和有效期。

《办法》具体内容可以从东营市生态环境局网站或“东营环境”公众号查询了解。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初衷是通过市场优化配置环境资源,使有限的环境资源空间容纳更多优质项目的发展,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最大化。

下一步,东营市各排污单位将积极参与进来,激活全市排污权交易二级市场,使环境资源要素充分流动起来,促进排污权交易市场更加健康有序。

大众日报淄博融媒体中心记者 杨梓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