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某碳素公司、王某华等3人污染环境案

二、某生化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三、某生化公司、某化工公司等3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四、某船舶公司、韩某等5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五、某化工公司、某科技公司、刘某等6人污染环境案

六、张某某等8人污染环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七、某水产食品公司诉某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

八、王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九、刘某松等7人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十、陈某明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某化工公司、某科技公司、刘某等6人

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至10月,某化工公司总经理刘某明知赵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委托其处置401.24吨工业废液。赵某通过王某、殷某(另案处理)介绍,结识某水务公司员工杨某,四人商议通过某水务公司经营的某污水处理厂污水管道窨井口实施偷排,非法获利四人分成。2022年9月,某科技公司总经理张某明知徐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委托其处置374.77吨废液。徐某明知赵某实施偷排行为,仍将废液转交其处置,赵某采用前述手段予以偷排。涉案两公司废液通过槽罐车运至苏州,均排入城市污水管网,导致某污水处理厂因生化系统失效紧急投入62万余元恢复,并造成超标尾水排入京杭大运河,致使国控“瓜泾口北”断面超标。

因废液经某水务公司“内鬼”杨某选定的窨井偷排,且行为人现场拭去排放痕迹,排查、溯源存在较大困难。经第三方水质指纹(核心指标为水体中有机物成分)和急性毒性分析,通过水质指纹溯源技术,将污染水体的水质指纹和沿线泵站、窨井采样检测数据进行比对,确定异常废液排入点为某污水处理厂4号泵站,并排除了该泵站上游重点接管企业在冲击时段排污所致的可能性。经排查该泵站周边监控发现涉嫌运输废液的槽罐车后锁定涉案两公司,至两公司提取储存的废液后再次进行水质指纹比对,结果高度相似,进而确定废液来源。

审理中,涉案两公司交纳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共计1400万余元及某污水处理厂的应急处置费用。

【裁判结果】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某化工公司、某科技公司、被告人刘某、张某、赵某、杨某、徐某、王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危废,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且属情节严重。综合考虑各被告单位、被告人的犯罪数量、持续时间、主观恶性、具体行为、社会危害性以及认罪认罚、交纳生态损害赔偿保证金等情况,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某化工公司、某科技公司罚金十五万元;赵某、杨某、徐某、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二十万至三万元不等;刘某、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三年,并处罚金各五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赵某提起上诉,二审中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服务保障大运河生态环境和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法院依法严惩跨区域运输、内外勾连倾倒危废行为,全面打击危废处置利益链条,积极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促成涉案公司赔付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费用1400万余元,赔付款项用于大运河生态环境保护、大运河文化带建设、文化公园建设等方面,有力服务大运河“精彩苏州段”建设。同时,为破解溯源锁凶难题,法院采纳水质指纹技术新类型证据,科学判定废液来源,为解决环资审判实践中河流排污锁定污染源、确定因果关系难题作出了有益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