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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5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玉林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众通报玉林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并发布六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玉林日报、玉林广播电视台等媒体记者应邀参加发布会。发布会上,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覃惠健、环资庭庭长李小莉分别回答了记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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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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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以来,玉林市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重大方略要求,牢固树立“两山”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能动履职,全面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审判自觉,公正高效审理环境资源案件,为全市经济社会绿色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2023年1月至2024年5月,玉林市法院共受理环境资源案件747件,审结674件,结案率90.25%,判处赔偿国家矿产资源损失917.72万元,判决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生态修复金等728万余元,责令补植复绿面积86.88亩、增殖放流鱼苗500余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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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01

戴某桥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

基本案情及裁判结果

2023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戴某桥以出售牟利为目的,在市场或者网上购买电子报警装置和捕兽器(夹),后多次前往陆川县平乐镇桥头村路牛排淡光塘一带山岭设置陷阱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期间,其使用竹篙、猎捕装置捕获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褐冠鹃隼、蛇雕各一只(共价值50000元)以及野生动物鼬獾一只(价值800元)。案发后,上述褐冠鹃隼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上述蛇雕、鼬獾已被其出售给他人。2023年10月26日,戴某桥主动向陆川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以上事实。

陆川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构成犯罪。作出判决:被告人戴某桥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结合被告人的承诺,向戴某桥发出《护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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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自2022年4月9日施行后,陆川县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个涉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褐冠鹃隼、蛇雕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本案中,陆川县人民法院依法打击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彰显了严厉打击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违法犯罪的决心。同时,综合被告人戴某桥家庭生产生活情况,以及征求陆川县森林公安局、被告人所在基层组织的意见下,结合戴某桥的承诺,陆川县人民法院发出玉林市法院首份《护鸟令》,让被告人身体力行参与环境保护,让被告人从“捕鸟者”转变为“护鸟者”,既是落实从“治罪”到“治理”理念的具体举措,也是宽严相济、恢复性司法的当然要求。同时也实现环境资源诉讼从填补性救济向预防性救济转型,体现生态恢复性司法的核心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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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许某某犯非法捕捞罪一案

基本案情及裁判结果

2023年4月4日22时许,被告人许某某伙同卢某(另案处理)在禁渔期内去到北流市新荣镇某村大荣河,使用自制的电鱼工具电鱼,当晚23时许被公安民警发现后逃脱。次日凌晨,许某某携带捕捞工具一套到北流市公安局新荣派出所投案。经鉴定,许某某使用的捕捞工具为电鱼工具,使用该工具进行捕捞,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在审理期间,被告人许某某主动购买鱼苗投放修复生态环境,并缴纳罚金2000元。北流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许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典型意义

北流市人民法院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通过刑事判决被告人承担生态损害赔偿、修复责任,不断开展增殖放流等保护生态环境的活动,开展以案释法普法宣传,提高人民群众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不仅对恢复鱼类恢复、促进和改善水域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而且促进刑事处罚与环境修复有机结合,切实担当起守护绿水青山的责任,为玉林市的生态环境贡献更强大的司法力量。

03

博白县水利局申请强制执行广西北某达矿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一案

基本案情及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博白县水利局于2023年8月14日作出博水罚字[202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申请人广西北某达矿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广西北某达矿业有限公司矿区附近的大水山河上游河道内用水泥和石头做挡墙、上面用钢筋混凝土覆盖河道(覆盖长度115米、宽度2.8米、高度2.8米),经责令后,逾期仍未拆除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对被申请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立即拆除违法构筑物,并恢复河道原状,否则将依法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广西北某达矿业有限公司负担;2.处予人民币伍万元的罚款。

处罚决定送达被申请人并催告后,被申请人未拆除违法构筑物、恢复河道原状,也未缴纳罚款,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博白县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博白县水利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二、对被申请人广西北某达矿业有限公司加处罚款,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8月30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计算,加处罚款数额不得超出50000元。三、由博白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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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被申请人的环境侵权行为不仅破坏了河道输沙能力,造成河床平面流场调整,还可能导致河流水质下降、水体降解能力下降。按照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应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水利行政部门应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罚。本案中,水利部门依法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处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执行行政处罚,保证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为生态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有效震慑违法行为人,对保护生态环境、教育引导社会公众树立生态文明思想具有积极的意义。

04

李某光犯失火罪一案

基本案情及裁判结果

2021年9月底,被告人李某光到容县灵山镇华埌村乌臼队“长坪冲”其户承包的责任山场清理防火带。同年10月19日12时许,李某光到上述山场炼山,其使用一只红色气体打火机从山顶开始点火炼山,山火从山顶往山脚燃烧,其与其家属在山场两边防火带看守以防跑火。14时许,山火烧到山脚时,由于突然起大风,山火燃烧过防火带引燃旁边山场的枯枝落叶,李某光等人见状扑救不及,后火势迅速蔓延到被害人广西国有高峰林场容县造林部等人的山场林木,引发山林火灾。经鉴定,此次山火造成山林过火面积共13.88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12.68公顷,无立木林地面积1.20公顷),过火林木有马尾松、杂木、巨尾桉等受灾林木共计12487株。案发后,李某光自首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容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光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向李某光发出《生态服务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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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玉林市法院积极创新完善生态修复模式,探索构建“生态司法+绿色矫正”新机制,让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分子以多样化替代性方式积极承担环境修复责任,自去年发出广西首份《生态服务令》后,逐渐形成较为完善、成熟的协调、沟通、履行、监督机制,要求被告人按照规定的期限以及次数完成森林防火巡查任务,以身说法,自觉做生态环境保护的模范遵守者和坚决捍卫者,让“毁林人”变成“护林人”,达到政治效果、法治效果、社会效果、生态效果的统一。

05

李某某犯非法采矿案罪一案

基本案情及裁判结果

陆川县某石场系经营建筑用花岗岩开采的个体独资企业,投资人为被告人李某某。2021年1月以来,该石场在李某某的经营管理下,在开采建筑用花岗岩矿过程中,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开采。2021年1月20日至2022年10月18日期间,非法开采建筑用花岗岩矿总价值814.34万元。案发后,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陆川县某石场已退出非法采矿违法所得及缴纳罚款共计1122.276万元,并对非法采矿造成的地质环境损害进行了有效修复。审理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承诺对涉案的山岭继续进行土壤生态恢复、补植复绿,填补生态功能损失。

陆川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并向李某某发出《土壤生态修复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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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环境资源类案件具有典型的“易破坏、难恢复”的特征。2021年10月8日发布《最高人民关于新时代加强和创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规定,实行审判阶段企业环境资源刑事恢复性司法制度是人民法院助力经济绿色发展的有益探索。陆川县人民法院深入贯彻生态修复理念,高度重视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发出《土壤生态修复令》,积极引导被告人李某某继续进行土壤生态恢复、补植复绿,填补生态功能损失,并对其适用缓刑,不仅可以实现生态有效修复,同时还促进企业完善环境修复性建设,对保障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以及优化营商环境有着重大的意义。

06

连某维犯非法采矿罪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

基本案情及裁判结果

2018年至2020年期间,连某维实际经营并全面负责庞家山石场。连某维在管理庞家山石场开采矿产过程中,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经鉴定,2019年10月24日至2020年11月3日,庞家山石场建筑用花岗岩矿鉴定区非法开采建筑用花岗岩矿产资源量102723.58m³,非法开采花岗岩原矿价值7837591.24元。案发后,连某维到公安机关投案,主动退缴违法所得650万元。博白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博白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连某维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没收退缴的违法所得4198978.84元;赔偿国家矿产资源损失3638612.4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建筑市场对矿石需求旺盛,受利益驱使,越界超深盗采矿产资源现象日益突出,严重威胁博白县林地、矿山地形地貌和生态。博白县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严法治观和全面追责原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认定民事责任,并将其主动履行民事责任作为刑事处罚酌情从轻情节。该案件为博白县人民法院首例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根据案情总体从宽处理,取得了较好效果,在警示非法开采矿石、引导当地矿山企业和推动矿产资源与“绿水青山”一体保护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丨环资庭 办公室

文字丨陈榕秋 李小莉

图片丨林小雨

编辑丨林小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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