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律师,我们青岛市法律文化研究会的律师曾经打过这起官司,从这起官司中,我们也感到,有时人心是最难琢磨的。比如市民李先生,本来与孙先生的父亲是表兄弟,之前,他们亲如一家人。但是因为一套房产,两家人成了冤家,形成陌路。李先生起诉表侄孙先生夫妻,称他们占他的房子。李先生称,他系某厂职工,30年前,厂里为解决他的住房困难,将市区一处房产出售给他,房价是3万元,并出示了在2000年6月办理的房屋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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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称,1993年当房子买下来后,他好心地把房子让给表兄弟孙先生的儿子结婚用,结果房子一占就是10年,当他想去要回房子时,却被严词拒绝。现在房屋由表侄子孙先生夫妻二人一直住着,李先生让他们腾房时,依旧是拒绝。李先生没有办法,就将孙先生夫妻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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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向法院递交了房产证,某厂出具收到3万元房款的收据等等证据。而孙先生则认为,这房子本来就是他们的,自买下房子后,他们一直在这里居住,现在已有10年时间了。而房本虽然是李先生的名字,但是他一天也没住过,甚至连房子的房间布局都不清楚,这哪能是他的房子。这又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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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过调查了解,以及李先生和孙先生各自提供的证据材料,最终依据相关民法法律条文,判决房子属于孙先生夫妻的,虽然李先生那里有房产证,但也是无效的,看到这里小编也是越来越糊涂,明明李先生手里有房产证,而法院却依旧把房子判给了孙先生夫妻,这又是怎么回事呢?张律师,请您把这起案件的经过再仔细我们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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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北区法律文化研究会会长张振海表示,我们研究会律师接到孙先生夫妻的求助后,也是积极调查,搜集相关证据,依据法院的要求,我们向法院递交了几份证据:一是孙先生夫妻收藏的一份原告李先生与某厂购房协议原件一份;二是交房款3万元的证据;三是,为买下这处房产,将其他房产卖掉的证据;四是证人证言。当然原告李先生也向法院递交了上述所说的一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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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此进行了详细调查,法院查明,孙先生的父亲与李先生是表兄弟关系,因在市区没有房屋居住,就想把郊区的一处房产卖掉,准备在市区购置一处房产。后来他得知某厂有解困房,而李先生又是该厂停薪留职人员,孙先生的父亲就把自己的想法告诉李先生,希望利用李先生的名义买下这处房产,李先生也很痛快的答应了。

此后,孙先生的父亲把老家的房屋卖掉,然后凑了3万元。由孙先生的弟弟陪着李先生到某厂交了钱,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并在房管部门以李先生的名义办理了房产证,房屋由孙先生的父亲居住。此后,房子一直由孙先生夫妻一直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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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上原告李先生与被告孙先生夫妇争论的焦点问题是,孙先生的父亲是以李先生之名为自己购买了诉争房产,还是原告李先生主张的系由孙先生父亲为原告垫资购买的房屋?法院则认为,这处房产是被告孙先生父亲出资,以原告李先生之名在李先生单位购得的。事实足以认定,现房地产权证展示的产权人是李先生,但实际是以原告李先生之名购买的房屋的民事行为的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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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原告李先生在其诉被告孙先生的父亲支付房屋迁让案中,已经自认了被告孙先生以其名义购买房屋的事实。其次,从本案原始证据看,购房屋协议及收据一直在被告处持有,且被告孙先生父亲在房屋交付使用后即占有该房屋至今有近10年。而在被告孙先生入住后,原告李先生从未占有使用过诉争的房屋,甚至对房屋的结构都不明知等足以印证。原告李先生所称是被告之父孙先生垫付买房的事实不成立,所以不符合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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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法院依照相关民法规定。驳回原告李先生的诉讼请求,房屋仍归属孙先生夫妇。

所以,从这起案件看,在牵涉到家庭利益时,市民要慎之又慎,以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像李先生与孙先生的房屋纠纷,应该事先在证人的证明下签订相关协议,以免日后发生类似不愉快的事件发生,伤了和气不说,以后亲戚也形同陌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