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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还钱,杀人偿命”是我国一句古老的俗语,这也体现出了人们自古以来最朴素的正义观。

因此在古代犯下罪大恶极罪行的人,往往会被处以极刑。

但是由于一些人身份特殊或是对国家做出重要贡献,往往会被皇帝发下“免死金牌”,犯下罪行时能够挽救自己的性命。

随着社会的发展,

我国的法律逐渐完善,现代社会中法律也成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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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人在犯下重大罪行,或是夺去他人生命的话,依然会被判处死刑。

但是在我国法律中有三类人群会被赋予“免死金牌”,即便是犯下滔天大罪也不会被判处死刑。

法律对于这三类人群的保护让社会引发了很大的争议,

不久之前发生的邯郸虐杀案更是引起了社会对“免死金牌”的再次讨论。

那么为何会对这三类人群存在“免死金牌”呢?

一、中国死刑设立至关重要

中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国家,在传统文化中,刑罚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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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法律体系当中“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思想深入人心。

因此那些故意杀人等罪行,将会付出生命的代价,甚至还有凌迟、腰斩等极其惨烈的极刑。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法律和刑罚也在不断完善,

虽说我国减去了一些“酷刑”,但我国依然保留着死刑。

在涉及到重大贪污犯罪、杀人以及严重拐卖儿童犯罪时,会对这些犯罪分子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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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体现出了对生命权的尊重和对死刑的慎用原则。

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废除了死刑这种刑罚,但实际上对于我国来说死刑非常关键。

死刑对于可能犯罪的人来说有着非常强大的威慑力。

理性的人能够因为对死刑的畏惧从而避免犯罪的发生,从而保护社会不会受到严重犯罪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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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在我国死刑制度也经历了多次改革,减少了适用死刑的罪名。

早在2011年和2015年时,我国就废除了13个和9个死刑罪名,其中就包括非暴力的经济犯罪。

这也意味着我国在对死刑问题的态度方面变得更加的谨慎。

不过我国对于一些犯下极刑的人却赋予了“免死金牌”,我国对于一些特殊人群采取了“保留死刑,严格适用死刑”的政策。

这让我国的死刑使用被严格限制,

而所谓的“特殊群体”当中,就包括犯下了严重罪行的孕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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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孕妇有罪但胎儿无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能够看到,我国会免除对孕妇的死刑。

这主要是出于国家对生命权的尊重和对人道主义的考量。

孕妇虽然犯下严重罪行,但腹中的胎儿却有着生命的权利。

对于孕妇免除死刑也同样是我国法律对于生命的尊重,无论是母亲还是胎儿。

而免去孕妇死刑实际上也是出于社会的稳定考虑。

从社会的角度来看,若是对孕妇执行死刑的话,很有可能会引起社会的不安,也会增加道德方面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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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免除孕妇死刑,也是一种保证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

孕妇在哺乳期也不能判处死刑。

在国际社会当中,很多国家和地区都有免去孕妇死刑的做法。

而中国这一做法实际上与国际人权保护的趋势相符合,即便是对孕妇判处死刑,也需要在孕妇有流产迹象时,才会对其判处死刑。

而我国在审理涉及孕妇案件时,也会严格遵守不对孕妇执行死刑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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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我国安徽省发生了一起孕妇杀害儿童的案件。

这名孕妇因为与邻居发生了矛盾,因此将其的两名孩子残忍杀害。

考虑到该名女子为孕妇,并且具有完全刑事责任的能力,

因此最终判处死刑,缓刑两年执行。

2013年我国广东省也发生了一起“孕妇持刀伤人案”,这次案件也同样是孕妇与他人发生纠纷,从而持刀将人砍伤。

经法院判决后决定,对其处以有期徒刑十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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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在对于孕妇的刑罚方面,我国虽然会减轻其刑罚,但对于情节严重的依然会被判处无期徒刑。

这样的做法既保护了我国社会的稳定和法律的人性化,也显示出了我国在国际人权保护方面所做出的努力。

我国除了对孕妇有“免死金牌”之外,

我国还利用法律对未成年人给予了特殊的保护,给与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

三、我国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我国对未成年人免除死刑的做法实际上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法律原则和对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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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能够看到,对于未满18岁的犯罪嫌疑人不适用死刑。

之所以会如此决定,实际上是基于考虑到其犯罪行为背后的教育不足以及监护缺失。

未成年人处于身心发展的关键时期,他们的认知、情感和判断能力都没有完全成熟。

因此在他们犯下严重罪行后,会以教育和矫正来改正他们的思想和观念,以此来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当中。

这样很有可能会让他们能够改过自新,成为对社会发展有益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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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也对未成年人犯罪予以了特殊的保护。

而中国免去未成年人死刑这一做法,实际上也体现了中国法律与国际人权标准接轨的做法。

但实际上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是否应该被判处死刑,一直以来都是社会讨论的主要话题。

一些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十分恶劣,尤其是如今校园暴力频发的时代。

若是未成年人出现故意杀人、强奸这些重罪的话,对于社会和被害人家庭都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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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若是不对他们判处死刑的话,完全无法体现法律的威严,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也会频频出现。

尤其是自邯郸虐杀案发生之后,

越来越多的人认为非常有必要对三个“恶魔”判处死刑。

这不仅是给丧失爱子的家庭给予一个应有的答复,更是为今后社会上发生类似的案件,做出一个良好的示范作用。

不过未成年人到底能不能被判处死刑,直到今日也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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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十几岁的未成年人来说,他们很难理解杀人的行为到底是什么,有可能是受到外人的教唆,也很有可能是因为一时的冲动。

因此责任到底要如何划分,到底要如何对其进行刑法仍值得讨论。

最后一类被社会授予“免死金牌”的人群,就是精神病患者。

四、精神病人杀人并无惩罚

网络上一直流传着一句话叫做

“我是精神病,杀人不要命。”

这种言论实际上与我国的法律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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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若是罪犯在犯罪时有严重的精神障碍,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那么他们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之所以会有这样的规定,

主要是因为精神病患者在犯罪时,缺乏对刑事责任的辨认能力,法律也会对他们予以相应的保护。

这样的法案让很多人认为,只要在犯案之后坚持装疯卖傻,法律就会对我们无计可施,这实际上也是一种错误的观点。

精神病的认定需要经过专业机构进行确定,这个过程既包括精神科医生的评估,还包括犯罪人的精神状态、病史、行为表现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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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坚定地目的就是为了确认罪犯在进行犯罪时,是否有完全或是全部的刑事责任能力。

若是判定不过精神病患者犯罪时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话,他们一般不会被送进监狱服刑,反而会送往专业的精神卫生机构进行治疗。

直到他们被认为不再会对社会构成威胁为止,才会将其释放。

不过为了避免他们的重复犯罪,有关部门还会对其进行定期的精神病鉴定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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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就曾有人利用伪造的精神病病例躲避法律的惩罚。

但是随着深入的调查最终发现嫌疑人存在违章驾车、乘坐飞机火车出行,并且独自居住的经历。

因此在经过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的鉴定后,证明了他没有精神病,也根据我国法律对其进行了惩罚。

因此我们不需要担心有人因伪造精神病历来躲避惩罚,

正所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的犯罪都会在我国法律的“照妖镜”下一一显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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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生命是宝贵的,每个人也都拥有追求美好生活的权利,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孕妇犯罪并且全都是罪大恶极。

因此就需要我们用更加理性的目光对其进行审视,酌情减免他们的罪行。

但是这也很有可能让一些人“钻空子”以此来躲避法律的惩处。

尤其是在邯郸虐杀案发生之后,人们更是希望能够不断完善我国的法律,让那些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渣滓”进行严惩,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也希望所有的人都能够在法律的庇护下,保证自己的生命安全和合法权益,若是遇到不公平也要拿起法律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那么你认为孕妇、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免死金牌”设置是否合理呢?欢迎在评论区内留下您宝贵的观点。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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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大网 2011.2.28 中国修改刑法 取消13个死刑罪名

中国法院网 2013.6.17 浅谈我国死刑制度的保留及对待死刑的态度

苏义飞律师 2018.10.6 死刑的产生、发展及现状

找法网 2012.12.18 浅谈孕妇不适用死刑的国际人权法与国内法比较-法律论文

中国法院网 2024.5.30 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

澎湃新闻 2018.11.8 男子“被精神病”奔走十年“摘帽”,法院:诊断结论缺乏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