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夏天的到来

蚊虫逐渐增多

有人因增设外开纱窗门

导致公共通道狭窄

影响邻居通行安全

而产生矛盾对簿公堂

近日,扬中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在公共过道安装外开纱窗门引起的相邻关系纠纷案件,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是同楼层邻居,2023年7月,被告张某在位于属于公共面积区域内,安装了一扇向外开的纱窗门。原告杨某认为这一行为不仅侵占了公共通道区域,还严重地影响了同一楼层相邻原告的通行,给原告一家的出行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隐患。

法院审理

经现场勘查,原告房屋入户门在被告房屋入户门的西侧,原告一家出行乘坐电梯及走楼梯均需经过被告入户门外的过道,被告入户门外加装的外开纱窗门打开最大处可容一人靠边通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加装了外开纱窗门,客观上缩小了日常出行的公共区域面积,势必会给相邻而居的原告的日常出行造成妨害,存在安全隐患,原告作为物权人,对于妨害其物权的行为或事实状态有权要求排除。

综上,法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拆除入户门外纱窗门、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案件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两个以上不动产所有人、用益物权人或占有人,在用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根据法律规定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案中,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双方作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好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编 辑:赵品轩

校 对:屈 源

审 核:孙彩萍

来 源:扬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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