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陈一大学毕业便回乡创业,结识了同村创业很是成功的沈平。沈平于2013年因投资兴建生态农场,与村里部分村民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书》,租赁部分村民的退耕地。陈一便与沈平签订《养殖场租赁合同》,承租了沈平的养殖场,租期是22年,取得案涉土地的使用权,投入大量资金和设备搭建棚舍等利用流转土地从事牛羊养殖、牧草种植与加工等生产经营。

2021年4月,陈一向村委会交纳了二年的管理费6000元,成立了一个农场,在租赁的土地上种植牧草和牧草加工等经营活动。2021年12月,还曾获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的“十佳创业展示项目”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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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见发展得越来越好,陈一满是信心,不想天不遂人愿。2023年8月初,镇政府作出《关于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和相关设施的决定书》,称陈一未经任何组织批准擅自在案涉地块建设棚舍等建筑物违反规定,要求他限期自行拆除该建(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逾期将依法强制拆除,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其承担。

多年的辛苦努力,却一朝变数,陈一心里非常不甘,他多番打听,找到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魏玉春律师寻求帮助。

京康律师风采

听罢陈一的情况,魏律师心里已然明了,类似案件魏律师也代理了好多起,经过沟通,便一纸诉状将镇政府告上法院。

诉讼过程中,镇政府辩称,《关于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和相关设施的决定书》属于通知性质,是程序性的告知行为,并不是对该违法建筑的最终处罚,对原告的权利和义务并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可诉讼的行政行为。而且,原告未经任何组织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建设棚舍等建筑物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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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律师指出,被告镇政府认为原告陈一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并据此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案涉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并非被告所辩称的属于程序性告知行为,而是属于行政处罚,是可诉的行政行为。被告镇政府认为陈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搭建棚舍等建筑物并于2023年8月1日立案,其向法庭提交了案涉建筑物照片4张,该照片仅能体现建筑物的现状情况,除此之外,被告未向法庭提供其立案后进行调查的相关材料,被告仅以四张照片即认定原告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搭建棚舍等建筑物的违法行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本案被告在立案后径直作出处罚决定,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

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魏律师的代理意见,撤销被告镇政府于2023年8月8日作出的《关于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和相关设施的决定书》。(除代理律师外,文中其他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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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主任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