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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办案手记

检察机关通过填报“三个规定”重大事项情况中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信息,检务督察部门加强与未检部门沟通协作,通过“廉政回访+家庭教育指导”帮助深陷泥潭的未成年人走出困境,走向考场,促进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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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的问题少年程同学在电话里信心满满的说到。而9个月前,他因故意伤害同学差点成为了一名未成年罪犯,让他人生转变的是检察机关对他作了不起诉决定,鼓励他重拾信心参加高考。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程同学与被害人黄同学同为某艺考培训学校学生。2023年9月的一天,两人在校内因琐事发生争执,在扭打过程中程同学将黄同学打伤。经鉴定,黄同学的损伤属轻伤一级。2023年11月,程同学赔偿黄同学并取得谅解;同时,程同学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024年1月,经闽侯县检察院审查,程同学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程同学所在艺术培训学校校长致电承办检察官,反映程同学在校期间表现良好,希望办案机关酌情从轻处理。承办检察官严格按照“三个规定”要求在重大事项填报系统进行填报,并主动向检务督察部门公开填报内容。因该案有人过问,承办检察官就能否对程同学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存在心理顾虑。

办理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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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院检督办介入后,依法能动履职,及时消除承办检察官办案过程中产生的心理顾虑,使承办检察官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办理案件,防止发生类案不同处理现象,帮助程同学顺利参加高考

多问一句

严格按照“三个规定”及时填报过问案件情况是每个检察官防腐拒变的治本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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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督办人员带着疑问,和该案承办检察官到两位同学所在村委会、就读学校,并与辅导员等开展座谈,对两位同学的家庭、学习生活情况进行了细致入微的调查和了解后,得知两位同学平时在校表现都很好,因为学习时间紧张、高考压力大,程同学没有控制好自己的情绪,情急之下作出伤害同学的行为,且过问案情人员系双方同学在校校长,对学生平时在校表现情况比较了解,将学生情况向办案人员反映也合情合理,体现出老师对学生的的关心和爱护。

多想一层

案件审查至此,如何实现该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成为了检督办和承办检察官需要重点权衡考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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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侯县检察院开展涉罪在校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案件专项执法督察,全面梳理本院2023年以来共办理的类案11件,其中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涉嫌故意伤害案件经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谅解的2件,均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经综合分析研判,程同学犯罪时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具有自首、赔偿损失、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具备良好的家庭监管条件,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相关要求。

多做一些

检督办深入开展“两提醒一回访”工作,加强与承办检察官、程同学及家属的沟通联络,在拟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等关键环节,向程同学及家属发放《廉洁办案告知书》,告知检察机关办案程序和廉洁办案规定,提醒勿听信司法掮客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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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闽侯县检察院依法对程同学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案件办结后,检督办对廉洁规范办案情况进行“回头看”,并结合闽侯县检察院出台的《家庭教育指导方案》,对程同学的家属和学校进行廉政回访。考虑到程同学系高三在校生,检督办还联合社工、心理志愿者对其进行心理辅导,并鼓励其树立信心,全身心投入高考备战,用汗水和努力开启新的篇章。

来源:闽侯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