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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起14岁女孩被卷入“聚众淫乱罪”的事件引起了公众关注。

图 / 微博@Vista看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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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报道,本案的受害人可心(化名)向警方表示,自己之所以前往宾馆,是因为自己曾经历过校园霸凌,被高年级女生要求下跪,并多次被打耳光、踢踹脸部。而两名男子声称,自己会帮可心摆平这类霸凌事件

警方在问讯时将焦点放在了两名男子与可心发生性关系时,其是否自愿、是否有过呼救、是否反抗过。可心对警方说,自己“用脚踹过”,但“没有呼救”。至于为什么,她表示,“我能喊谁,喊有用吗?”,因为当时整个宾馆四楼只有这个房间里有人。

当地警方选择认定案件性质为“聚众淫乱”,后又更改为“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目前,检察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拒绝批捕这两名犯罪嫌疑人,二人已在羁押期满后获释,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从网友的评论来看,正是警方的这一认定引起了轩然大波。有网友质疑:在我国目前性教育尚未普及的情况下,性同意年龄设置为14岁是否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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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文章,橙律师将和大家聊聊我国的性同意年龄制度及其发展历史,并从比较法视角分享一下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做法。

目前,我国在法律中并没有明确提出“性同意年龄”这一概念。在学理上,性同意年龄往往被定义为法律规定的、个人可自主决定发生性行为的最低年龄。

因此,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与低于性同意年龄的群体发生性关系会被认定为犯罪行为。这一点,在我国刑法关于“强奸罪”“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规定中,可以很明显看出: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强奸罪】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综合上述规定,我国刑法设定的性同意年龄是14周岁。换句话说,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均属强奸罪。

而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来说,如果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是“负有照护职责的人员”,则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如果是利用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则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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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同意》改编自法国作家瓦内莎·斯普林格拉的自传体同名小说。作者以冷静、精确而坦诚的文字,讲述了自己14岁时被年长她30多岁的法国作家G引诱、控制,并发展出一段畸形关系的经历。她通过书写,展现了“同意”背后的权力不平等与暴力。

这一性同意年龄唯一的例外被我国刑法学界俗称为“两小无猜条款”,规定在相应的司法解释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一规定之所以订立,是因为在少数案件中,确实出现了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男性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的情况,在这些案件中两名当事人通常存在所谓的“恋爱关系”。当然,社会公众对这一例外规定也是存在争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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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性同意年龄的规定,也经历了一系列的变化。早在南宋时期,相关律令就有将性同意年龄设置为10岁的规定:

《庆元条法事类·卷第八十·杂门·诸色犯奸敕令》诸强奸者(女十岁以下,虽和亦同),流三千里,配远恶州。未成配五百里,折伤者绞。

换句话说,与不满10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即便是在平和的状态下发生的(和奸),也按强奸论处。这一规定在后世虽有变动,但历朝历代都有相似的规定。到了民国时期,1935年生效的《中华民国刑法》最终将性同意年龄规定为14岁

《中华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奸淫未满十四岁之女子,以强奸论。

这一规定,是在立法时考虑了清政府时期12周岁的性同意年龄并不适应1930年代的新情况,而16周岁又难以应用于彼时广大相对不发达的农村地区现状之后,最终确定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这一门槛被1979年生效的刑法吸收。我国1979年刑法和1997年刑法都延续了这一规定,均在强奸罪中规定了奸淫幼女的特殊情形,由此隐含着“性同意年龄=14周岁”的含义。

从比较法层面看,这一规定所设计的门槛是相对低的。例如,近年来,欧洲各国普遍上调了性同意年龄的有关规定。有学者统计表明,在2004年到2016年间,欧洲各国的平均性同意年龄由14.63岁上升为15.47岁。

此外,2004年时,与十四岁的儿童发生自愿的性行为在近一半(48%)的欧洲司法管辖区内是合法的,而如今这一行为只在近四分之一(23%)的地区是合法的。

图 / 朱光星《〈刑法修正案(十一)〉后我国的性同意年龄制度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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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 朱光星《〈刑法修正案(十一)〉后我国的性同意年龄制度反思

事实上,中国大陆的学界与立法者也已经就性同意年龄的规定讨论了许多年。2020年,多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接受采访时就表示,准备向两会提交提议案,建议修改刑法,将我国的性同意年龄提高至16周岁

目前,关于性同意年龄,我国刑法尚未进行相关修改。但就像我们在可心的案件中所看到的那样,围绕着性同意年龄的争议从未淡出公众视野。

当然,在将目光聚焦于性同意年龄之外,我们更不能放下对于未成年人保护机制的关切。性同意年龄更像是在性行为发生后,未成年人面临事后救济时被频繁考虑的因素。但是在可心的身上,社会公众还会继续追问:

为什么可心表示,她的老师从来不上生理卫生课,一上就安排自习?为什么可心的性知识来自于同班男生日常的“开黄腔”,以至于她在对性行为一无所知的情况下被卷入了这样的事件?

可心说自己之所以走入两名陌生男子的房间是因为自己在受到校园霸凌后,两名男子承诺“会帮她摆平这类事”——这是不是意味着,反校园霸凌机制(如有的话)根本没有得到落实呢?

性同意年龄只是一道人为设立的门槛。我们不会认为所有人迈过了18岁的槛就会一夜之间心智成熟成为真正意义上独当一面的成年人,我们也不会认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仅仅以抬高性同意年龄一抬了之。

在这个意义上,性同意年龄只是一个最为基础的起点。而我们更希望看到的,是在反校园霸凌、反未成年人性侵犯机制的共同作用下,性同意年龄制度能真正发挥自己的作用。在法律之外,我们需要努力的,还有很多很多。

注: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橙律师”,作者:圈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