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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任文岱

责编|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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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直播行业的兴起,未成年人打赏问题一直是社会关心和热议的话题。随着夫妻一方使用共同财产打赏主播引发返还钱款的诉讼逐渐增多,此类话题也常在网络上引发讨论。

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发布,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四款分别对涉及含有淫秽、色情等低俗信息引诱夫妻一方打赏的行为和明显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打赏行为的款项追回给出相应的救济途径。

征求意见稿回应社会关切,旨在正确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统一法律适用,保护妇女、未成年人等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推动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与此同时,关于“淫秽、色情等低俗信息”如何界定、如何分清日常家事代理和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打赏行为在法律上如何定性、到底应该向谁追回款项以及取证和证明等相关法律问题,既涉及法理又涉及实务,引发学界和业界讨论。夫妻一方直播打赏返还背后的法律关系还有诸多问题需要厘清。

直播低俗信息引诱打赏能否返还

征求意见稿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夫妻一方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实施打赏行为,有证据证明直播内容含有淫秽、色情等低俗信息引诱用户打赏,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请求网络直播平台返还已打赏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前不久,中国政法大学数字治理研究院主办了“直播打赏行业规范治理——有关夫妻一方直播打赏返还规则问题”的专门研讨会。与会专家学者对此项规定中“淫秽、色情等低俗信息”如何认定、“引诱”的因果关系证明等问题进行了探讨。不少专家学者表示,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有待进一步细化,以增加可预期性和可操作性。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院长、中国政法大学数字社会治理研究院院长许身健表示,征求意见稿作出的相关规定是法律对社会现实需求的回应,有利于规范直播行业健康发展。但需要正视的是,对于“淫秽、色情等低俗信息”的定义、标准看法不一,容易引发争议,在实务中就会缺乏可操作性。

近年来,在淫秽色情直播问题上,监管部门和各直播平台一直在加强严厉打击治理。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副教授乌兰注意到,目前直播平台对淫秽色情直播的审查和管控比较严格,相较而言,低俗信息则更难处理。无论是“淫秽”“色情”还是“擦边”“低俗”,目前都没有统一的可供实践操作的界定标准。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金眉提出,对于有淫秽、色情等低俗信息内容的直播打赏行为的法律效力问题,可直接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关于公序良俗的相关规定,将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认定为无效。

“挥霍”的认定标准还需细化

征求意见稿第五条第四款规定,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明显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打赏,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另一方以对方存在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财产的,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近两年来,各地法院时有夫妻一方以侵害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追讨配偶打赏主播钱款的诉讼。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华女子学院兼职教授高蕾表示,她在检索大量司法实践案例后发现,在过往实践当中,对于夫妻一方以配偶没有经过允许打赏主播为由在网络平台主张返还的,目前司法实践中以不支持的居多。

“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权涉及日常家事代理权,法律设定日常家事代理权赋予一方在日常家事范围内可以单方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并且不需要另一方同意。如果超出了日常代理范围,比如巨额支出或者用途上超出了日常家事代理目的,就涉及行为效力如何认定的问题。”金眉说。

“直播打赏涉及夫妻一方个人、夫妻作为一个团体、直播平台、平台主播等至少四方的相互利益问题。”金眉认为,征求意见稿第五条第四款采取区分夫妻对内、对外情形的处理规则,夫妻一方巨额打赏,对于主播和平台而言产生效力,不能返还;在夫妻内部规定两种救济方式,一是可以婚内要求变更或者分割财产,二是离婚时可以请求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这样的规定兼顾了实践中平台、主播和用户三方情形,当下打赏交易行为都是以个体身份在平台上进行的,平台和主播对用户打赏行为的性质和婚姻财产状态没有注意义务,平台也不应限制用户的消费娱乐行为。”金眉说。此外,对于实践中“挥霍”的认定还需细化,尤其对“小额多次”的打赏行为如何定性仍需再细致研究。

在直播行业发展的大背景中平衡各方责任

对直播打赏款项的返还主体、责任认定和分配问题,实践中也存在争议。以返还主体问题为例,此次征求意见稿第五条第三款只规定了“请求网络直播平台返还已打款项”,而未规定主播返还打赏款项。

对此,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姚志伟表示,这样规定容易引发“直播打赏行为只有用户和直播平台有法律关系,而与主播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的质疑。“主播、平台和用户存在三方法律关系。”他表示,主播和平台之间根据打款的款项存在分层关系,平台和用户之间存在消费类的服务合同或者非典型的合同三方关系。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刘晓春认为,直播打赏经过多年发展,其商业模式以及打赏付费消费背后的利益交换呈现出多样的表现形式,应当以更宽的视野治理低俗诱导直播打赏。

“直播打赏并非特殊领域,应将其和网络交易等商业模式并列观察。直播打赏退款也不是单独案件和只涉及少数当事人的问题,而是整体直播行业的问题。”刘晓春说。例如,打赏者的婚姻状态涉及身份识别问题,因身份识别不准导致的风险如果全部压在平台身上,并不合理。此外,征求意见稿第五条对主播一方的考量存在欠缺,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要进行风险分配,不能只分配给平台方,需要再慎重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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