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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乙向甲借款450万元,借款期限自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4月28日。丙向甲出具担保函,为该借款本金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后丙一直在任职单位正常上班。

借款到期后,甲于2023年10月28日在《某商报》上向丙公告,内容为“你为乙向甲借款450万元予以担保,现该借款逾期未还,请你履行担保责任,代为偿还借款”。

后甲提起诉讼,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

案件结果

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泽达分析

基于本案,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以公告方式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第一,保证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无法采用其他直接送达的方式向其主张权利。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原则上必须由保证人实际受领或能够实际受领方能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在因保证人下落不明的原因导致无法受领的情况下,才能以公告送达这一拟制受领的方式主张权利。第二,公告的内容需有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第三,公告的媒体应当是国家级或者保证人住所地省级有影响的媒体。本案保证人丙一直在其任职的单位正常上班和履职,故本案中并不存在因丙下落不明导致债权人无法在保证期间内向其主张权利的情形,且从甲选择的公告媒体来看,《某商报》亦并非省级有影响力的媒体。故本案中甲以在《某商报》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不能产生主张权利的法律效果。

笔者寄语

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如果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保证期间是债权人能够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如果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依法主张权利,保证期间的经过将产生消灭保证责任的法律效果。保证期间对债权人意义重大,运用得好,可以增加对债权的保障。如果你拿不准,建议你聘请律师。

写在后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彭学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