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民刘先生通过朋友认识了李女士,双方经过了解后确立了恋爱关系。之后,刘先生为结婚而到商场为李女士购买足金手镯、挂件作为彩礼。而就在刘先生将手镯和挂件交给李女士后,对方却以各种理由终止双方恋爱关系。此后,刘先生多次要求李女士返还他送给对方的彩礼,李女士却置之不理,无奈之下,刘先生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李女士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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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彩礼问题总是引起社会热议。张律师,在本案中,刘先生是否能够通过法院要求李女士返还彩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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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北区法律文化研究会会长张振海表示,在本案中,刘先生有权要求对方返还彩礼。关于返还彩礼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了三种可返还情形:(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其中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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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出,刘先生与李女士之间的纠纷属于上述第一种情形,因此刘先生有权要求对方返还彩礼。此外,需要注意的是,现行法律关于彩礼返还的规定与 “结婚登记 ”和 “共同生活 ”这两个要素密切相关。事实上,彩礼是否返还和返还多少,首先要看当事人是否共同生活过,其次要看双方是否办理了结婚登记。另外,当事人共同生活还与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有很大关系。这就决定了,彩礼返还不仅有定性问题,即是否应当返还,更有定量问题,即彩礼返还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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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越长,返还的数额则越少甚至不返还;相反,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越短,彩礼就越应当返还,返还比例也应该越高。此外,彩礼返还数额还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包括双方是否生育、抚养子女,女方是否怀孕、终止妊娠,以及感情破裂的原因等。这是由于,首先,根据中国人的传统观念,生儿育女是婚姻的重要目的之一。其次,因感情破裂而终止妊娠会对女方的身心有很大的不良影响,应当考虑给女方以金钱上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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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要引导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倡导形成文明节俭的婚俗。一是明确严禁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基本原则。二是充分尊重民风民俗,在当地群众普遍认可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彩礼范围。三是合理平衡当事人双方的权益。考虑男女双方是否共同生活时间、婚姻登记、生育子女等。我们应当为创造文明、和谐的婚姻家庭而努力,社会也应当重视对婚姻和妇女权益的保护,大力宣传倡导形成合理合法的婚姻礼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