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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汉源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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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枪爆物品的安全管理,消除社会安全隐患,汉源公安多次组织民辅警深入辖区开展“缉枪治爆”宣传活动,引导群众主动上交枪支弹药等危爆物品,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警官,我这有三把枪
我能拿到派出所来吗”
![](http://dingyue.ws.126.net/2024/0610/022b042aj00sevaiw002td200u000kxg00eu00ac.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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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宜东镇大树村村民朱某在库房内清理物品时,发现仓库角落处有一个口袋,遂上前打开查看。打开口带后,朱某发现口袋内赫然装着3支疑似枪支的物品,此时朱某想到民警开展的“缉枪治爆”宣传,于是立即联系了宜东派出所,并主动将3支疑似枪支拿到派出所上交,随后,民警对上交的3支疑似枪支进行登记,并对朱某的做法予以肯定和表扬。
警方提醒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广大群众若发现枪支弹药
请及时联系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若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将被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的法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触犯这一罪行的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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