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水向美 法治护航

玉林市两级法院多措并举持续提升环境资源审判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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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玉林市中院开展的公众开放日活动中,法官向学生宣讲环境保护法。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玉林市两级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能动履职,全面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为全市经济社会绿色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2023年1月至2024年5月,玉林市两级法院共受理环境资源案件747件,审结674件,结案率90.25%,判处赔偿国家矿产资源损失917.72万元,判决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生态修复金等728万余元,责令补植复绿面积86.88亩、增殖放流鱼苗500余尾。

让“毁林人”变成“护林人”

“这对我来说是一辈子的教训,以后我一定特别小心,注意森林防火。”日前,在一处山坡前,一起山林损毁案件的当事人李某懊悔地对村民们说道。这是李某现身说法的一个场景。

2021年9月底,李某到容县灵山镇华埌村乌臼屯“长坪冲”,清理自己承包的山场做防火隔离带。同年10月19日12时许,李某到上述山场炼山。14时许,山场突然刮起大风,山火窜过防火隔离带引燃旁边山场的枯枝落叶。李某等人马上扑救,但已经来不及。在山风劲吹下,火势迅速蔓延到旁边一林场的林木,引发山林火灾。经鉴定,山林过火面积共13.88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12.68公顷,马尾松、杂木、巨尾桉等受灾林木共计12487株。

事发后,李某自首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该案最终经容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李某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缓刑2年。法院同时向李某发出《生态服务令》,要求李某按照规定的期限以及次数完成森林防火巡查任务,现身说法,自觉做生态环境保护的模范遵守者和坚决捍卫者,由“毁林人”变成“护林人”。

近年来,玉林市两级法院针对环境资源领域犯罪,探索构建“生态司法+绿色矫正”新机制,除了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还要求犯罪行为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的民事责任,通过判令犯罪行为人承担停止损害、排除妨害、回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让被犯罪行为破坏或侵害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避免一判了之、一罚了之,切实将恢复性司法理念贯穿办案始终。

惩防治并重保护生态环境

2023年8月至10月间,戴某以出售牟利为目的,在市场或者网上购买电子报警装置和捕兽器(夹),后多次前往陆川县平乐镇桥头村路牛排淡光塘一带山岭设置陷阱,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其间,他使用竹篙、猎捕装置捕获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褐冠鹃隼、蛇雕各一只(共价值5万元)以及野生动物鼬獾一只(价值800元)。案发后,上述褐冠鹃隼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蛇雕、鼬獾已被其出售给他人。2023年10月26日,戴某主动向陆川县公安局投案。

2024年3月13日,陆川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戴某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根据戴某的犯罪事实、性质,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判决戴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庭审中,戴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对自己因法律意识淡薄,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非常后悔。他主动承诺在缓刑考验期间会积极参与到保护鸟类资源的行动中,通过制作护鸟警示牌、鸟类保护普法宣传等公益服务,让自己转变成为一名“护鸟者”。结合被告人的承诺,法院向戴某发出《护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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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住,喜鹊、鹦鹉等这些常见的鸟类都是国家保护野生动物,都不能捉……”在村委会会议室,戴某经常向村民宣传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知识,以实际行动影响、带动身边人,保护自然资源,与自然和谐共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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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一案教育一片警示一面。陆川县法院发出《护鸟令》,让被告人身体力行参与环境保护,既是践行从“治罪”到“治理”理念的具体举措,也是宽严相济、恢复性司法的当然要求。同时也实现环境资源诉讼从填补性救济向预防性救济转型,及时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恢复生态功能。

探索生态司法保护新路径

2018年至2020年期间,连某实际经营并全面负责某石场。在管理某石场开采矿产过程中,连某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经鉴定,2019年10月24日至2020年11月3日,某石场建筑用花岗岩矿鉴定区非法开采建筑用花岗岩矿产资源量10万余立方米,非法开采的花岗岩原矿价值780余万元,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共计360余万元,违法所得410余万元。案发后,连某到公安机关投案,主动退缴违法所得650万元。博白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根据连某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情况等,博白县人民法院判处连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没收退缴的违法所得410余万元;赔偿国家矿产资源损失360余万元。

近年来,随着建筑市场对矿石需求旺盛,受利益驱使,企业越界超深盗采矿产资源现象日益突出,严重威胁博白县林地、矿山地形地貌和生态安全。博白县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严法治观和全面追责原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认定民事责任,并将被告人主动履行民事责任作为刑事处罚酌情从轻情节。该案件为博白县人民法院首例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根据案情总体从宽处理,取得了较好效果,在警示非法开采矿石、引导当地矿山企业和群众增强法治意识和环保意识、推动矿产资源与“绿水青山”一体保护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针对环境资源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下一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加强跨域司法协作促进跨域行政协作,协调异地案件办理、线索移交、统一执法尺度等问题,完善涉案企业合规建设机制。对于涉及环境犯罪、依法适用合规整改的企业,要防止“一改了之”“一罚了之”,辅之以行政合规审查,保持整改的长期时效,预防再犯罪。提升“三合一”审判的实质化水平,防止出现同案不同判和法律责任重复追究或遗漏追究等情况。积极延伸司法职能,推动生态环境综合治理。

(转载时略有改动)

来源丨广西法治日报

作者丨钟小伶 陈榕秋

编辑丨林小雨

玉林中院新媒体团队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