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凝聚人心、汇聚民力的强大力量。要广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融入社会发展、融入日常生活。人民法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司法裁判是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必然要求,也是做深做实“公正与效率”永恒主题的重要路径。我们要在司法实践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切实发挥司法裁判的规范、评价、教育、引领作用,以公正裁判引领社会风尚、弘扬社会正气。

要准确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丰富内涵。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涵盖国家、社会、个人层面的价值取向和行动准则,内涵丰富、用词精炼,在司法领域的应用范围很广,将其有机深度融入司法裁判,必须要进行系统深入的学习研究,深刻把握其逻辑体系和实践要求。要准确把握三个层面价值指向的逻辑关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中“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三者之间是既彼此独立但又内在统一的逻辑关系,国家和社会层面上的价值需要每一位公民的信仰和践行才能达成,而公民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则离不开国家发展的保障和社会秩序的支撑。实践中,要结合具体案情和所处的时代社会背景,对案件涉及的价值要素进行整体性、系统性考量,倡导树立更有利于服务国家建设、社会发展和公民追求美好生活的价值导向。要准确把握不同层级价值适用的案件背景。三个层面的核心价值效力并不同等,要注意区分不同的案件背景,分层分类将这些价值对应不同的案件类型。国家层面的价值主要适用于涉及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建设,需要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民主权利等类别的案件;社会层面的价值主要适用于涉及需要倡导自由、平等良好社会风尚以及宣示法治价值、呼吁社会公众用法守法等类别的案件;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主要涉及与公民日常工作生活相关的社会交往关系方面的案件。在此基础上,还要能准确把握每项核心价值观对应的案由,进行精细化、体系化的梳理,确保在司法实践中能够用准用好、力求实效。

要注重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指引功能。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是抽象的、原则的,但是其裁判指引功能则是具体的、现实的,法官可以通过援引相关价值元素,解释法律规则、填补法律空白、修正法律规则等解决“找法难”问题,从而确保裁判结果契合法治精神、符合正确的社会主流价值,从而更好实现司法裁判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要善于运用解释法律功能。综合运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不同解释方法,找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素与法律规则禁止或倡导行为的联结点,以进一步明晰法律内涵、阐明立法目的,进而使裁判结果作出的理由更充分。要善于运用填补法律漏洞功能。当司法裁判没有确定的规则依据且没有习惯可以援引时,应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引,在相似的法律规定中选择最合适的类推适用规则;当不存在类推适用的空间时,应当选择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素相对应的法律原则,借由法律原则作出裁判。要善于运用法律修正功能。案件下判前,要主动置身于结果假设的不同情境下,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标尺,来检视、修正自己的分析判断,如果发现严格适用某项规则会产生严重不妥当的后果、案件无法在法律目的范围内处理时,则要通过修正规则文义、产生例外适用情形的方式,确保裁判结果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精神。尤其是对于社会关注度高、争议较大的案件,要审慎应对案件背后的多元价值冲突,注重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判断、权衡和选择,合理妥帖确定适用于个案的价值取向。

要积极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释法析理。

裁判文书是法官与当事人对话的桥梁,说理是否恰当、充分、透彻,直接关涉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也关系到人民群众对司法裁判的接受度和满意度。在案件办理中,要综合考量案件社会关注度、当事人情况以及是否存在道德评价、具有行为规范和价值引领导向等因素,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看得见的方式有机融入裁判文书的说理中去。要旗帜鲜明阐释法律立场。通过详细充分的说理论证,尽可能论述清楚弘扬了何种价值观以及为何会在弘扬价值观上具有典型意义,就坚持什么、倡导什么、反对什么、抵制什么,旗帜鲜明地亮出法律立场和司法态度,使案件当事人和人民群众能够对支撑判决的价值要素产生更直观、更明确的认知。要紧密结合个案案情进行论证。将案件匹配的核心价值观内涵、要求与个案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紧密结合起来,用言简意赅、通俗易懂的语言,直观明了地论述清楚当事人的行为为什么符合或违背核心价值观要求,避免泛泛而谈、大而化之,对核心价值观的引用流于表面。要注重情理法融合说理。充分考量人民群众评价个案的价值尺度,尽可能尊重社会公众的朴素情感和道德诉求,既义正辞严讲清“法理”,又循循善诱讲明“事理”、感同身受讲透“情理”,做到有法说得明,有理说得清,让严肃冰冷的成文法律规则不但有是非,而且有温度、有力量。当然,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释法说理,底线是要遵循司法裁判基本规律,在法律的框架内,以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元素的立法规范为基础。

要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的重要作用。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作为法治实践的基本要素和司法活动的最终产品,案例具有裁判规范和社会规范的双重属性,对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崇尚法治的良好氛围具有重要意义。要着力提升案例工作意识和能力,在审判过程中充分发挥司法智慧,形成符合时代精神、满足人民期盼、引领规则导向的公正裁判,并在此基础上,完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案例发现、培育机制,推动更多司法裁判实现从“案件”到“案例”的升华。要加强案例研究交流工作。积极参与人民法院案例库等平台建设,组织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优秀文书评选工作,邀请专家学者、代表委员等共同开展案例研讨,促进典型案例资源共享、研究成果交流互鉴,不断提升案例工作的影响力。要将案例作为普法宣传的“活教材”。对于裁判结果具有价值引领导向、行为规范意义的案件,定期征集发布,加强以案释法,将司法案例中的法治价值发掘出来、宣传出去,用“有意思”的方式讲好“有意义”的司法故事。

司法裁判承担着引领社会价值和社会风气的重要作用,如何在司法裁判中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一个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课题,需要持续深入地研究和探索。在具体工作中,人民法院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不断完善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做深做实“公正与效率”永恒主题,为实现法安天下、德润人心贡献更多的司法智慧和力量。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蔡绍刚(作者系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