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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参考案例:某运输公司诉某村委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无效后损失的分担问题

【裁判要旨】:

合同确认无效后,对于因无效合同产生的损失,其赔偿责任分担应当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原则和方法确定。法院在审理时要充分考虑合同双方在缔约过程中的过错程度:

一是要遵循诚信原则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财产损害范围应以实际损失为限,该实际损失不包括受偿方可得利益的损失;

二是要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合理分配双方的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当事人须有过错,即无效合同所发生的损害赔偿,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并以当事人过错的轻重程度,作为划分责任的标准。若当事人无过错,则不承担赔偿责任。若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则不论发生一方受有损失或者双方都受有损失的结果,均应由双方根据自身过错的程度和性质,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裁判说理】: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合同无效后,损失由谁承担及承担比例问题。

一、原告某运输公司存在缔约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任何单位(公司)或个人进行建设,如果不符合规定的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主体资格,则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某运输公司与某村委会签订的协议系土地租赁合同,原告租赁被告的集体土地用于非农建设,该集体土地应当依法申请并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变更为国有土地后,方可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租用手续,原告在签订协议时未进行国有土地中请亦未取得用地批准手续,故在缔约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

二、被告某村委会亦存在缔约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当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本案中:

第一,涉案土地为村集体土地,被告某村委会作为土地出让方,应当知晓涉案土地性质为农业用地,明知原告租赁士地用于非农建设(发展运输事业),却未及时就土地性质问题向原告履行告知义务;

第二,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租赁应当召开村民会议,并经村民会议决议同意,某村委会在签订涉案土地使用协议时未提交村民会议表决,致使协议签订程序不合法。另外,土地使用协议签订后,某运输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对池塘进行填平,池塘现状与交付时确有变化,在庭审中某运输公司提交案外人日某出具的收条以及中国农业银行转账记录一份,证实某运输公司已实际支付池塘填平费用110000元,后土地使用协议经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确认合同无效,涉案土地整理后某运输公司一直未能使用,某村委会的上述行为对无效合同的签订存在过错,某村委会现作为涉案土地使用权的所有人和管理的实际受益人,理应在合同确认无效后对某运输公司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三、双方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对于缔约过程中双方过失程度及赔偿数额的认定,结合原告某运输公司和被告某村委会在签订协议时的过错程度,池塘填平实际支出费用、池塘现状及管理等基本状况,酌定被告某村委会承担70%责任,某运输公司承担30%责任,即某村委会赔偿某运输公司经济损失77000元。

【案例文号】:(2023)鲁03民终880号

02、缔约过失责任不以要约生效为前提——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诉江苏熔盛重工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法律并未要求缔约过失责任须以要约生效为前提,如缔约当事人为缔结合同接触、磋商之际不诚信地违反先合同义务导致对方损失,即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要约收购当事人披露了批准文件的进展情况,提示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社会公众投资者提供本次要约收购的简要情况,收购要约并未生效,具有不确定性的,应认定其适当履行了先合同义务。

【案例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4年商事审判案例卷》

03、出售尚处于租赁期的房屋,出卖人未告知承租人的履约能力是否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裁判要旨】:

买卖尚处于租赁期间的房屋,出卖人应当告知买受人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但承租人的履约能力属于商业风险范畴,不属于出卖人先合同义务,买受人应自行审查与承担。租赁期间房屋产权发生变更,除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租金自产权变更之日归买受人所有。买受人在产权变更后,因租金难以收取,以出卖人有缔约过失、交付房屋存在瑕疵为由,要求出卖人承担租金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2期

04、担保合同因主合同无效而被认定无效后,担保合同当事人以其不是主合同当事人,且对主合同无效无过错为由,不需为主合同无效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无锡汇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陆梅芳、崔阳、陆三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无锡富民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规定明确规定担保合同无效后,担保人有过错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汇源公司以其不是主合同的当事人,不应对主合同无效承担责任,只对保证合同因保证人的过错导致保证合同无效承担责任的主张,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在汇源公司对本案借款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情形下,原审判决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判决汇源公司对本案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案例文号】:(2014)民抗字第67号

05、允某诉某速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用人单位变相拒绝孕妇办理入职手续应承担“缔约过失”法律后果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录用通知书之后,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基本法律原则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得录而不用,否则应当承担缔约过失的法律后果。

【案例解析】: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人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而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时应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缔约人双方为签订合同而互相磋商,依诚实信用原则逐步产生的注意义务、而非合同有效成立以后所产生的给付义务,它包括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保护、互相通知、互相忠诚等义务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对缔约过失责任进行了通过概括加列举的方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以民法中的重要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在《合同法》第四+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就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并未明确提出这一制度,但从该法的第八条、第九条可以看出,立法者规定了劳动合同缔约双方订立劳动合同时应承担的先合同义务,由此可见立法者对于劳动合同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给予肯定的。

劳动法领域缔约过失责任,要求过失行为发生在劳动合同生效前的缔约阶段,双方当事人为订立劳动合同进行磋商,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彼此之间产生了信赖利益。这种信赖利益需要法律对其进行保护。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地位天然上存在不平等,用人单位更可能利用其优势地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因此关于这种保护的范围和内容需要依法确定。

具体到本案而言,用人单位以体检名义,要求入职者进行身体健康检查无可厚非,其要求女性进行孕检,表面上也是检查内容,也是为了了解劳动者入职的身体状况,但其根本目的就是不愿意接受怀孕的女性入职,不想因此增加用工成本,这不仅侵犯妇女合法的生育权利,也是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如何确定劳动者的损失,国家层面的劳动法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虽然可以参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处理,但《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尚未用工的情况下,依法可以解除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为订立和准备履行劳动合同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尚未用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相当于一个月工资标准的赔偿金和为订立、准备履行劳动合同而支出的必要费用。虽然与本案适用的情形不一样,但《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为特区条例,专门用以处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更加按近,适用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更加良好,故本案确定劳动者的损失的范围还是可以参照的,法院参照上述条例确定劳动者的损失范围,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案例文号】:(2019)粤0306民初17648号(2020)粤03民终6888号

【案例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月20日发布《深圳法院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2005-2020)》

06、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过程中错误收取保费、出具保单是否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裁判要旨】:

涉案保险合同中物流公司根据财险公司员工的保险方案,确定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并交纳了该险种的保险费,但财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无该承保项,且一审庭审过程中要求财险公司就本案2021年11月17日方案中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的保险费用5046、30元、2021年11月18日方案中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的保险费用5185、35元与实际出单的保险单中的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的保险费用7569、44元数额不符作出解释说明,财险公司未作出合理合法的解释,因此财险公司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案例来源】:(2022)鲁11民终3112号

07、受让人在签订转让协议后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定金,致使合同未能生效,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陈某某诉卢某某、方某某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已经成立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具有形式上的约束力,即合同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中促使合同生效的相应义务。受让人在签订转让协议后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定金,致使合同未能生效,显然存在过错,严重违反契约精神,与诚信原则相悖,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对此给出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案例文号】:(2022)闽07民终722号

08、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仅限于信赖利益,而不应包括固有利益——王建华等诉唐流英等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仅限于信赖利益,而不应包括固有利益。所谓固有利益,又称为维持利益,是指任何人的人身或财产不受他人侵害所享有的利益,行为人未尽注意义务,侵害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通过侵权法加以解决。

【案例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5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09、用人单位招聘时允诺高薪,在劳动者入职前擅自降薪,损害了劳动者合理信赖利益,应赔偿损失

【裁判要旨】: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在招聘面试及薪资待遇洽谈过程中先是允诺了较高薪水,在劳动者从原单位离职准备入职时方才告知劳动者的真实工资待遇,且与面试沟通时承诺情况存在明显差异,使得劳动者对预期获得的工资标准的合理期待最终落空,导致双方最终未能缔结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劳动者因信赖用人单位而离职,预期落空未入职后不得不重新寻找工作,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劳动者在此过程中的合理信赖利益损失。最终法院酌情判定用人单位赔偿劳动者9000元。

【案例文号】:(2022)京03民终5622号

10、求职者伪造学历和工作经历的,应返还公司工资款。

【裁判要旨】: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并非同一概念,虽然劳动者已在用人单位工作一段时间,但用人单位未在劳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故该劳动合同尚未成立。同时因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虚构工作经历,严重侵害了用人单位公司的知情权,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与社会价值取向背道而驰。最后,法院判酌情决劳动者返还用人单位工资款30万元。

【案例文号】:(2021)京03民终410号

1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并未建立劳动关系,缔约过失属于普通民事纠纷,不适用仲裁前置程序。

【裁判要旨】:

上海二中院认为:用工是劳动关系建立的唯一标准。本案中,被上诉人仅向上诉人发出了涉案《录用通知书》,双方尚未建立用工关系,也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尚未成立,上诉人在本案中的身份是求职者,而非劳动者,被上诉人也并非用人单位,故,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上诉人主张适用《劳动合同法》调整双方纠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本案双方纠纷应适用《合同法》予以调整。关于本案案由,上诉人主张应为劳动合同纠纷,依据本院上述论述,上诉人的该主张不成立。

【案例文号】:(2020)沪02民终3126号

12、订立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撤回录用通知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郭某与L科技公司缔约过失纠纷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前就招录事宜进行磋商,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法律虽然赋予用人单位具有自主招录员工并根据自身需要决定是否录用劳动者的权利,但用人单位在发出录用通知,劳动者确认回复后,应当保障劳动者的合理信赖利益。用人单位发出录用通知后,又因自身原因撤回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劳动者一定的合理费用。此案的裁判对于用人单位在招录员工过程中应尽的审慎义务具有一定的警示作用,维护了求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了企业合法、合理用工的秩序。

【案例文号】:(2022)沪0117民初17254号

【案例来源】: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发布《涉G60科创走廊科创企业劳动争议案件审判白皮书及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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