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案神速安民心,人民卫士为人民”
6月5日
事故当事人家属高某
给临海交警大队白水洋中队
送来了一面警旗
感谢他们快速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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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回到
5月9日5时39分
白水洋中队接到群众报警称
在白水洋镇塘头朱村
两辆电动车发生碰撞
其中一方驾驶员驾车逃离了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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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警情后
值班交警立即赶赴现场处置
只见一名男子轻微擦伤
身边还躺着一辆受损的电动车
为了尽快侦破此案
交警立即扩大调查范围和方向
最终发现了逃逸车辆的行驶轨迹
成功锁定驾驶人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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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交警准备逐户进行排查时
直接与王某在村口碰个正着
不管王某如何狡辩
在确凿的证据面前
他最终还是承认了肇事逃逸这个事实
据了解:事故发生后,王某看到对方驾驶员倒地不起有些害怕,就驾车逃离现场,他专门挑小路开,绕了至少六个村,又到电动车店换了一辆新车,以为这样就可以安心回家,没想到在村口与交警来了个“偶遇”。
目前,事故还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肇事逃逸是错上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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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事故发生并非本意
然而肇事逃逸实属故意
无论怎样,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
都不能为了逃避责任而选择逃逸
否则要付出沉重的代价!
法律链接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承担全部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为规定了不同的处罚,分别适用于以下不同的情形:
一、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二、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并且逃逸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台州交警提醒:交通肇事逃逸是一种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广大市民朋友们千万要引以为戒,无论您驾驶的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千万不要心存侥幸逃离现场,因为一旦发生肇事逃逸,逃逸方将承担全部责任,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您应当做的是以下三点:
一、及时报警;
二、保护现场;
三、抢救伤者或及时拨打120。
【台州交警发布】
监制:张金永
审核:杨栋栋
编辑:杨 斌 王剑鸿
邮箱:tzjjfb@sina.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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