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往往被认为是维权的“冲锋号”,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本文目的在于通过一个胜诉案例入手分享如何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化事项。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想跟大家聊一聊下面这个案例。

案件事实

马先生系辽宁省某市某村村民,拥有承包地6亩,2021年某天,马先生部分承包地被非法占用,天降横祸让马先生不知所措,一开始只能通过信访上访等手段维权,却发现效果甚微。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后来通过朋友介绍,了解到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团队专做征地拆迁维权,于是在快手短视频上尝试留言,之后史西宁主任团队助理通过电话深入沟通后,马先生感受到了京康团队的专业,便决定全权委托,团队指派了郝长青律师协助马先生维权。

京康律师风采

为了了解相关情况,郝长青律师协助马先生于2024年2月27日以邮寄方式向某市自然资源局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书面公开涉及承包地的下列信息:

1. 案涉地块涉及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利用规划;

2. 征地拆迁入户调查信息;

3.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批复;

4. 征地拆迁补偿协议书;

5.征地拆迁区域红线图、勘测定界图;

6.征地拆迁费用拨付明细(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申请人马先生申请之后,被申请人某市自然资源局于 2024年3月20日向申请人作出了《市自然资源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该告知书只向申请人公开了第一项申请信息中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他信息均未公开。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被申请人辩称:

1、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年度利用规划”,经被申请人检索,该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检索到的只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依法向申请人公开。

2、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征收补偿方案及批复、征地拆迁补偿协议书、勘测定界图”等土地征收档案信息,经被申请人查询,上述档案信息以移交给沈阳市城市建设档案馆,自己没有掌握相关档案信息。

3、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征地拆迁入户调查信息征地拆迁区域红线图、征地拆迁费用拨付明细”,要求马先生向征地补偿费用的拨付机关去申请公开。

申请人马先生在得知被申请人对于不予信息公开的理由和辩解之后,第一时间联系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郝长青律师,询问郝长青律师。郝长青律师在审视完全部情况之后,全心全意为马先生着想,为申请人马先生分析了某市自然资源局不予公开政务信息的行为并提出相应对策: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1. 某市自然资源局不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拨、占)用土地协议书的行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某市自然资源局未经补正程序,即认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批复对应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拆迁补偿协议书对应为征(拨、占)用土地协议书,存在遗漏事项。属于主要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

2. 某市自然资源局不予公开勘测定界图的行为,虽然符合法律要求,但其在作出批复时,应当适用《档案法》关于公开勘测定界图的规定。而不应适用《政务信息公开条例》之规定。某市自然资源局的行为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3. 向某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完全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某市自然资源局按照申请人马先生的要求公开政府信息。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最终某市人民政府采纳了我所提供的意见和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告知书》,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信息公开决定。

史主任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