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公司领导安排

被登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但并非实际控制人

却因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被采取限高措施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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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黄先生于2018年进入某集团公司工作,2021年“挂名”该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扬中某置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后黄先生又被该集团公司调至启东某公司工作。2023年9月11日,黄先生向启东某公司提出辞职并办理了辞职手续。

因扬中某置业公司已不经营,且公司股东亦怠于行使股东权利,导致黄先生作为“挂名”法定代表人在扬中某置业公司新的执行董事产生前辞任不能,在任期届满后亦离任无望。现在,黄先生因为扬中某置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被法院限制高消费,故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公司变更登记,不再将其登记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

法院审理

经法院查明,扬中某置业公司的工商资料显示,黄先生作为该公司的执行董事同时担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其任期自2021年5月21日起至2024年5月20日止。事实上,黄先生自2022年7月1日起至2023年9月11日止的期间内在启东某公司工作,不符合《公司法》和扬中某置业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的职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先生已明确提出辞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等职务,且继续对黄先生采取限高措施并不能促使扬中某置业公司积极履行债务,故法院支持了黄先生要求公司变更登记的请求。考虑到公司内部权力机构已处于失能状态,即使判决公司依法办理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亦无法实现,故法院同时赋予扬中某置业公司涤除权。

法官说法

工作生活中,有些人出于交情不便拒绝,或因为公司领导安排,“自愿”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当本人离职或辞职时,若公司股东不同意变更法定代表人,一旦公司经营异常面临法律风险,“挂名”法定代表人可能需承担征信受损、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甚至刑事责任等诸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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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此提醒,“挂名”法定代表人需谨慎,应当对其中的法律风险和法律后果有所预判,切莫为了“面子”和眼前利益蒙蔽双眼。

编 辑:赵品轩

校 对:王 天

审 核:孙彩萍

来 源:扬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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