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法违法从事网约车经营的

法律责任提示

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简称网约车)经营的平台公司需取得相应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营运车辆需取得有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需取得有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现将非法违法从事网约车经营的法律责任提示如下。

01

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2)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分别按照前款第(2)项、第(3)项的规定予以罚款。

02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1)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2)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3)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4)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5)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报备的;

(6)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7)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交通运输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8)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03

网约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1)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2)违规收费的;

(3)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04

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撤销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件。

05

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

市交通运输部门提醒各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及驾驶员切实增强守法经营、安全运营意识,依法合规经营,为乘客提供安全优质的出行服务。

来源:盐城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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