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莆田市海神船务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海上救助、打捞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450号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査认为:关于海神公司与粤海公司之间是否形成事实上的救助、防污和清污合同关系。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涉案船舶碰撞事故发生后,“宏鑫6”轮破损处位于水面下,虽然船长立即实施了堵漏措施,但机舱因漏水严重,舱内水深已达3米,船长向莆田市海上搜救中心申请排机舱污水。经搜救中心安排,海神公司派遣船舶接收污油水、布设围油栏后,船舶破损处露出水面。粤海公司对海神公司出具的《莆田海神船务有限公司溢油应急情况汇报》《围油栏布设确认单》和《宏鑫6船舶污油回收情况说明》等材料均盖章予以确认,证明海神公司实施了上述行为。莆田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出具的《函》,也证明海神公司参与了“宏鑫6”轮的救助、防污和清污的应急处置。据此,二审判决认定海神公司与粤海公司之间形成事实上的救助合同关系并无不当。海南平安公司对莆田市海上搜救中心出具的《函》的内容持有异议,但并未提供充分的相反证据。最终是否发生油污事故并不影响对海神公司实施救助、防污行为的认定。海南平安公司主张海神公司与粤海公司不存在救助、防污和清污合同关系,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

关于本案是否存在法律适用错误。首先,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涉案船舶因碰撞事故导致船体破损,机舱严重漏水,二审判决认定涉案船舶处于危险状态并无明显不当。海神公司接收污油水并安放围油栏,最终船舶破损处露出水面,并未产生油污损害。粤海公司对上述行为也予以认可。二审判决认定海神公司实施了救助、防污和清污行为,并适用《海商法》第一百八十条有关救助报酬的规定并无不当。其次,虽然海南平安公司是“宏鑫6”轮的油污责任保险人,涉案船舶最终并未发生油污,但是,涉案碰撞事故发生后,海南平安公司向包括海神公司等主体出具了《担保函》,明确载明保证向有关权利方支付应急接收油污水清理费用、应急救助费用等款项,承担的总赔偿额以人民币300万元为限。二审判决判定海南平安公司承担责任,系依据其出具的《担保函》而形成的保证合同关系,并不是其作为油污责任保险人而形成的保险合同关系。是否发生油污事故,以及海南平安公司是否承担油污保险责任,并不影响海南平安公司基于《担保函》而应承担的连带保证责任。海南平安公司认为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缺乏依据。再次,海神公司对“宏鑫6”轮实施了救助、防污行为,其有权向“宏鑫6”轮主张相关费用。莆田海事局出具的《水上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涉案碰撞事故由“鑫益077”轮负全部责任。“宏鑫6”轮支付相关费用后,可以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向责任人主张赔偿责任。海南平安公司认为海神公司应当向“鑫益077”轮主张费用系对法律的错误理解。

关于救助、防污费用数额的认定是否正确。由于双方当事人对涉案费用争议较大,一审法院就碰撞事故产生的防油污费用委托了公估公司进行评估,公估公司出具了《公估报告》。二审判决明确认定,根据本案证据以及实际情形,公估人员具备相应资质,该《公估报告》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海南平安公司对《公估报告》持有异议,但并无充分证据推翻该报告的结论,其认为二审判决认定费用数额错误,缺乏充分的事实证据。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