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是正当的,但滥用民事权利是法律禁止的。近日,文昌法院审理的一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件,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并认定该公司滥用诉权,二审予以维持原判。法院如此判决的理由是什么?

工程纠纷被起诉

“玩诉权”另诉“拖死你

2023年4月24日,甲公司以装饰装修合同为案由起诉乙公司,请求乙公司按照双方签订的《结算协议》及《撤场协议》,向其支付工程款5071265元及违约金。

2023年6月2日,乙公司在该案中提起反诉,请求判令甲公司开具案涉项目工程款增值税专用发票615万元,并请求判令甲公司移交案涉项目工程竣工资料。文昌法院在该案中受理乙公司的反诉请求,并已进行庭审。

2023年7月12日,乙公司起诉甲公司,以案涉《结算协议》系甲公司在强占施工现场且不配合复工的情况下胁迫其予以签订,意思表示不真实为由主张撤销该协议。

2023年8月,乙公司以撤销协议一案已经提起诉讼且尚未审结为由,向文昌法院申请甲公司起诉其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止审理。文昌法院依据乙公司的申请,裁定中止审理。

滥用权利“耍聪明”

法院判决“不惯你”

文昌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关于案涉《结算协议》是否应予撤销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但根据在案证据来看,案涉《结算协议》的签订并未违背乙公司的真实意思,系双方多次磋商后予以签订,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乙公司主张撤销《结算协议》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乙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是否构成滥用诉权的问题。首先,

乙公司在与甲公司签订案涉《结算协议》时聘请了专业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意见从而拟定协议内容,乙公司在提起本案诉讼前,其主观上明知案涉协议系双方磋商予以签订,并非甲公司胁迫,并未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仍提起诉讼,存在滥用诉权的主观故意及过错。

其次,

乙公司在甲公司起诉乙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委托专业律师参与诉讼,并提起反诉要求法院一并进行审理,可见乙公司知悉其有权提起反诉,其明知如在该案中一并就本案诉请提起反诉,更有利于案件的审理,但仍选择单独提起诉讼,并在本院受理本案后要求该案中止审理。文昌法院认定乙公司的行为客观上实施了滥用诉权的行为,目的是通过本案诉讼从而拖延另案的审理。

最后,

乙公司在提起本案诉讼后,遂申请中止对另案的审理,拖延了该案件诉讼审理的时间,损害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造成甲公司诉讼成本提高,且乙公司滥用诉权的行为对司法资源造成极大的浪费。综上,文昌法院认定乙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是为了拖延另案的审理,其行为损害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应认定为滥用诉权。遂作出判决,驳回乙公司的诉讼请求。

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依法理性维权

“就诉你”属不诚信

滥用诉讼权利是指当事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主观上基于故意或其他非法动机,不适当地实施某些诉讼行为,损害了相对方、案外人或者国家的利益。主张构成滥用诉讼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应当举证证明如下事实:

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

行为人的主观过错通常表现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并未遭受侵害、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诉讼请求明显缺乏依据或其据以起诉的事实系虚构,或者提起诉讼不是为了获得胜诉判决而是为了给对方制造诉累从而获取非诉讼利益等。

二是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滥用诉权的行为。

行为人客观上行使诉讼权利的方式明显超过法律规定的正当界限或明显具有不正当目的。例如,行为人对其提起的诉讼并没有诉的利益,或者行为人虚构事实、伪造证据,通过发动诉讼以骗取法院司法裁决,企图规避法律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行为人提起的诉讼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或行为人在约定管辖有效的情况下仍提起管辖权异议以拖延诉讼程序等。

三是滥用诉权行为给相对方造成了损失。

滥用诉权的行为不仅会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如因参加诉讼而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误工损失等经济损失,还可能会给对方造成精神上的折磨或名誉权的损害。在司法实践中,琐碎型诉讼、骚扰型诉讼常常使对方长期难以脱离诉讼的困扰。因此,对于造成对方严重精神损失的,受害人有权主张侵权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四是具有因果关系。

相对方的损失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之间应存在因果关系,故相对方应举证证明行为人滥用诉权的行为导致其产生了应诉的必要费用或者名誉权损害等损失。

文昌法院提醒

,诚实信用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其对当事人程序性权利的行使及诉讼手段的选择必然具有规制效力,因此任何公民、企业、组织均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坚持诚信诉讼,节约司法资源,不滥用诉讼权利,不能运用所谓诉讼技巧和策略拖延案件审理进程,进而达到非法目的。若无正当理由,滥用诉讼权利,浪费司法资源,法院有权对其行为进行处罚。

来源:法治时报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