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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崇明区贯彻落实 <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 工作方案》要求,崇明区司法局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开展经常性监督,深入挖掘、总结提炼出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的好举措、好经验、好做法。经多人初选及专家联合评选,今日起我局将分批次公布本区行政执法优秀案例,强化示范引领,促进行政执法综合素质持续提升,增强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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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陈某等违反禁渔区、

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基本案情】

区公安分局民警在崇明区某水闸外侧现场查获当事人陈某、王某、张某、龚某共同使用一顶渔具(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鉴定为抛撒框架地拉网)进行捕捞作业,有渔获物蟹苗2.32千克(经区发改委认定价值为533.6元)。经查,当事人于案发前两天在同一水域使用相同的渔具和方法共捕捞蟹苗超25千克,销售获利1140元并由当事人分发完毕。该案涉嫌刑事犯罪,经公安机关移送,上海市铁路运输检察院分别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制作《检察意见书》等材料移送至区农业农村委处理。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以下简称《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从轻处罚决定:没收渔获物蟹苗(已由民警放归捕捞水域);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渔具抛撒框架地拉网;并处罚款。

【执法示范点】

一是推进行刑反向衔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主动承接好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衔接工作,对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人员予以行政处罚。该案是本区长江十年禁渔以来首个捕捞蟹苗并进行销售的案例,对今后类似案例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对打击非法捕捞推进长江十年禁捕起到高压震慑作用。

二是准确定性捕捞水域。当事人捕捞水域并非传统概念中的长江水域。虽然该水域与长江口北支的干流相距甚远,但两地仍属于自然连通状态。本案依据《关于本市实施长江口及其他内陆水域禁渔的通告》之规定,准确定性了当事人捕捞水域。

三是准确适用《长江保护法》。一般违法捕捞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调整范畴。本案当事人捕捞蟹苗后存在销售获利行为,符合《长江保护法》关于生产性捕捞的禁止性规定,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准确适用了《长江保护法》。

四是践行过罚相当原则。经执法人员普法宣传、批评教育后,当事人出具认识错误并保证不再犯的《承诺书》。本案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给予当事人合理的行政处罚,起到良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02

某公司未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实

身份信息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案

【基本案情】

区文化旅游局执法人员经网络执法巡查发现,某公司经营的网络游戏在用户注册后无需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认证即可正常登录游戏和充值。经立案调查,确认某公司作为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未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对某公司予以责令改正,并从轻作出如下⾏政处罚:一、警告;二、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并对该游戏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执法示范点】

一是全方位巡查,及时发现违法线索。某公司为上线运营依法审批的游戏《某某危机》,该款网络游戏在初始运营期间已接入网络游戏未成年防沉迷系统,其初期用户也都进行了实名认证,保证了游戏合法合规运营。后期由于当事人技术团队解散等原因导致自2023年1月20日起未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某某危机》。这种初期合法合规运营的网络游戏,中途出现违法违规问题较难发现。执法人员长期坚持对辖区内网络游戏进行全方位巡查,确保相关违法线索被及时发现,从而降低社会危害性。该案的成功办理,有效提升了辖区网络企业的主体责任意识,规范了网络游戏市场的经营秩序,推动了网络企业有效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措施。

二是规范适用过罚相当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案件办理过程中,执法机关及时对当事人普法宣传,当事人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并及时整改到位,消除危害后果。加强行政执法重大案件法制审核,确保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程序合法、实体公正。该案通过执法科集体讨论、法制科集体讨论、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形成最终的行政处罚决定。该案件的办理既遵循合法性原则,保证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又坚持过罚相当原则,兼顾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03

曹某未经许可擅自

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案

【基本案情】

区交通委联合崇明交警支队,通过比对涉嫌违法车辆相应路段卡口高清照片发现曹某驾驶某小型轿车分别于2023年8月12日、13日、14日通过美团、滴滴打车软件平台接单,从事客运活动。经调查询问发现,某车辆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该车无出租汽车营运资质,曹某无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故区交通委对曹某按照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进行立案查处。

【处理结果】

区交通委依据《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曹某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崇明交警支队对曹某暂扣驾驶证三个月。

【执法示范点】

一是科技赋能,提升非法客运整治效能。非现场执法是以现场可视化为前提,以调查取证多元化为保障,可在当事人“零口供”情况下完成整个违法行为查处的执法新模式,对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提高执法效能和权威,减少执法矛盾和冲突,提升队伍形象具有重要意义。利用电子监控等技术手段,实现对道路交通的全天候监控,扩大、延伸了交通管理的时间和空间,极大增强了发现、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的能力,缓解执法人力不足、辖区管理范围广的矛盾。

二是联勤联动,增强联动防范处置协同能力。打破部门间的壁垒,充分发挥交警部门和交通执法部门资源共享、信息互通、人员互动、优势互补的优势,依托大数据管理平台和街面监控系统,建立健全多部门非法客运协作治理机制,净化网约车行业的营运市场环境。

三是警示震慑,预防和减少非法客运行为。实行非现场执法对抱有侥幸心理,企图通过打游击战等方式逃避处罚的非法网约车司机起到了强烈的震慑作用。对自觉约束交通行为,预防和减少交通违法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提高群众守法自觉性,维护网约车市场秩序,保障市民出行安全。


局综合协调科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