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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仙游法院对涉案的受送达人,在穷尽直接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后,将依法采取网络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即通过仙游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法院门户网(http://fjxyxfy.chinacourt.gov.cn/)刊登相关公告送达的开庭信息及裁判结果,现将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公示如下:

公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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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文清:

本院受理原告俞春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4)闽0322民初2384号,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叶文清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俞春水借款本金15000元及该款自2005年5月8日起按年利率12%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已支付的利息 6000 元可予以折抵)。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8元,由叶文清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公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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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伟建:

本院受理原告余清林与被告林伟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余清林请求本院依法判令:1、林伟建立即偿还余清林购车款6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购车款6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5月1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7月30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五日

公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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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朝振:

本院受理原告郑美香与被告林朝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郑美香请求本院依法判令:1、林朝振立即偿还郑美香借款55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55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为40700元;以本金5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3.8%计息,暂计至起诉之日止的利息为27992.5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7月30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五日

公告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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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泽根:

本院受理原告朱淑平与被告江泽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朱淑平请求本院依法判令:1、江泽根立即偿还朱淑平欠款23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7月30日上午8时2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五日

公告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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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玉新:

本院受理原告林国章与被告黄玉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闽0322民初24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黄玉新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林国章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借款本金57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13.8%计至2023年1月15日止;以借款本金17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6日起,以借款本金33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3日起,均按年利率13.8%分别计至还清欠款之日止。黄玉新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368.8元,由林国章负担682.8元,黄玉新负担10686元(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四日

公告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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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凌惠:

本院受理原告冯水艺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闽0322民初196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林凌惠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冯水艺借款1407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2元,由林凌惠负担(限林凌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公告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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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汾: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美金、郑汾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闽0322民初23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郑美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福建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16179.71元并支付相应的透支利息、违约金,透支利息、违约金计算方式:自2019年9月23日起以透支本金16179.71元为基数,按合约约定的利率、计息方式及违约金计算方式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上述透支利息、违约金合计数不超过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二、郑汾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810元,由郑美金、郑汾共同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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