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于医殇微信公众号 作者:宏哥

事件

事件起源于有学生反馈儿科教师俞莉未按时到达教室授课。通报显示,有学生反馈,2024年5月10日上午第1至2节,教师俞莉未按时到达由其授课的2019年临床医学(英语授课)班级《Pediatrics》课程。当日,俞莉迟到时长为29分钟。

通报显示,经了解,当时俞莉分管患儿病情危重,随时可能发生病情变化,死亡风险高,遂在授课前到达科室查看患儿情况,期间患儿出现双孔反射稍迟钝、颈部置管处渗血等情况,疑似脑出血,遂进行紧张处理。俞莉因情况紧急未能及时报告教研室,最终导致迟到事件。

通报显示,事发后,临床医学系教师冯艳文在获致情况后立即到达教室安抚学生,并与俞莉保持联系。俞莉处理完紧急情况后,于8:29赶回教室并做好后续课程教学安排,完成授课。

但南方医科大学对俞莉的后续处理结果却成了舆论的导火索。

通报显示,俞莉当日行为是为了抢救病人并非故意为之,且问题处理万后及时到达教室,将授课内容妥善安排,顺利完成授课任务,且未造成不良影响。

但通报显示的经研究结果却认定,此事件为教学差错,扣发俞莉5月奖金2000元,在全院内通报批评,取消其年度考核评优评选资格。

俞莉被认定为教学差错,而非严重教学事故。据《现代快报》,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宣传处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对俞莉的处理结果属于最轻的一档。

据《南方医科大学第一临床医学院教学事故(差错)审定及处理办法》,因上课不受守时(迟到、早退、中途离场)造成授课时间延误在15分钟至30分钟的,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如因特殊情况发生教学事故(差错)则视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据《南方医科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教学事故被分为一般、严重、重大三类,根据政策教学秩序、教学活动影响、损害程度来判定。由于不可抗力和突发事件影响教学秩序、教学进程的、不被认定为教学事故。

舆论核心在于,临床医生教师兼顾“治病救人”与“教书育人”双重身份,当两部分责任冲突时,孰轻孰重,事后的奖与罚又该如何平衡。

释义

有所为,有所不为:人要审时度势,决定取舍,选择重要的事情去做,而不做或暂时不做某些不该做的事情,表示为人有原则、底线。

举例

宏哥在行政工作岗位上坚持了10多年,其实也会遇到如何处理当事人的困惑。

在我的观念里,当你在作出行政行为的时候要忘记你和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及关系的影响,而要专注于事件本身。

曾有其他科室找我作为监考人员严肃考场纪律事宜,曾有次有位兄弟的兄弟在考试中忘记是拿手机还是书在看了,其实我也和其数次酒桌上碰杯,可能他对我也比较放心,但是我这人吧,我自己做考生可能也会去偷看作弊,但是我做了监考人员就只得尽好自己的职责,所以当时我就把他的工具给收了,当然据说那次小考试他也失败了,此事成为朋友间的笑谈,每次吃饭都要被单独拎出来喝酒赔罪,我也能乐呵呵满杯赔罪。包括现在这位当年被我抓的兄弟已经是我的上级,但即使如此,哪怕时光倒流再来一次,我想我依然会如此做。甚至在医院评审之际曾有应知应会大家未能熟记,考试场上大肆抄答案却仍然记不住的时候,有人又找我去监考,我当时的想法就是无论是认识的,不认识的,科主任还是院长,坐到考场里,你是考生,我是监考,你做好你的试卷,我做好我的“清扫”工作。不以身份亲疏远近,职务高低等因素影响你的判断,这是在行政工作中需要的坚持,也称为要有所为。

我们医院的医疗纠纷处理与很多的其他医院的当事人处理程序不一样,很多医院的医疗纠纷处理是以赔偿金额按比例计算的,但是我们医院是以事件责任程度轻重比例来计算的,当然对于赔钱的案例是有个最轻微的比例扣奖金的。我甚至听说某医院的单例纠纷中,个人赔偿的金额甚至有50w的,当然这在我们医院是不可能发生的。

在某年的纠纷处理中,曾经有2个案例比较可惜,一个案例的错主要是医院没通过开展技术的资质审核,但是医生个人是有资质的,这个案例我当时照实汇报了之后,第一次医院的处理是从院长到分管院长,到医务处主任,先承担了自己的责任,最后再算医生个人的处置金额。其实这才是准确的处置方案,为此甚至重修了纠纷处理的文件,也同样规定了行政人员如果在医患纠纷中有责任也需要担责的内容。而那会同时正好卫健委有个学法律法规的活动,征得院领导同意后,请当时2个比较可惜的当事人与一位主动要求的同事一起组成战队,学习法律法规,在卫健委组织的比赛里大杀四方。最终趁着院领导高兴的时候,提出能否给点奖励。这纠纷本身扣钱也是文件规定必须要扣的,只不过从道理上看,似乎有些冤,那么借着这个由头,奖励点钱不就是少损失点了吗,这就是变通之道。

那么还有一起纠纷处置后,当事人是一位女性医师,处理前科主任也为他来特意讲情,如果说你科主任和我关系好,或者什么其他蹩脚理由,我也不会接受,毕竟有了纠纷就得处罚,但是当时科主任说这个医师因为家里小孩疾病,夫妻两整日奔波周边的大城市在到处就医,已有较长时间,平时的奖金也都基本很少的,医院能否考虑职工家庭情况,这我倒也说不出反驳的话了,故让其以科室名义写个情况说明,我帮着递交。最终么是红头文件处理金额不能少,因为都是公式计算出来的,但是实际财务扣款的时候附了科室说明和院领导批复,少扣了点,另外这个情况也同时和工会知会了下,看看他们那边有没有什么政策可以对于困难职工年终进行点补助啥的。

这2个事,是我在10多年的纠纷处置中唯二的放松过的情况,主动去想法子去平衡纠纷处置对个人的影响。我认为这可是说是有时候你需要根据情况去有所不为。

评论

在医疗与教育两大领域中,行政决策往往需要在维护规则与尊重人性之间找到平衡点。南方医科大学儿科教师俞莉因抢救患儿导致上课迟到而受到处分的事件,引发了广泛的社会讨论。这一事件不仅考验了行政决策的智慧,也触及了医疗与教育伦理的核心。

首先,我们必须认识到,医疗工作与教育工作在本质上都是为了人的生命与成长服务。医生在面对紧急情况时的第一反应是救人,这是其职业使命的体现。同样,教师在传授知识、培养人才时,也应将学生的利益放在首位。当这两者发生冲突时,行政决策应当体现出对生命价值的尊重和对教育责任的理解。

南方医科大学在处理俞莉事件时,虽然依据了既定的教学事故处理办法,但这一决策是否充分考虑了特殊情况下的伦理和人道因素,值得深思。俞莉的行为是出于对患儿生命的紧急救助,这种行为应当被视为对医疗职业精神的践行,而非简单的教学差错。行政决策应当在维护规则的同时,给予这种行为以适当的理解和支持。

从我的理解来看,我认为应当抓住事实,事实首先认定清楚了没?是否摈弃了其他因素影响?文件是否有例外条款可以用?没有条款是否能在其他方面对这个行为进行奖励补偿对冲处理?其实行政处理有时候需要死脑筋,有时候需要高情商。就看你这个时机用的对不对而已。

此外,行政决策还应当具备灵活性和人性化。在面对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时,行政管理者应当有能力做出快速反应,协调资源,确保教育和医疗两项工作都能得到妥善处理。这不仅需要制度上的支持,更需要管理者具备同理心和判断力。

南方医科大学的处理结果引发了公众的质疑,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行政决策与公众期待之间的差距。行政行为应当有所为有所不为,即在坚持规则的同时,也要考虑到特殊情况下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在处理类似事件时,行政决策应当更加注重对个体行为的理解和对职业精神的尊重,而不是简单地套用规则。

最后,这一事件也提醒我们,医疗与教育机构在制定规则时,应当预见到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并为之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这不仅能够保障规则的公正执行,也能够确保在面对紧急情况时,能够做出既符合规则又体现人文关怀的决策。

总之,行政行为应当在维护规则与尊重人性之间找到平衡,这不仅是对个体行为的公正评价,也是对社会价值和职业精神的维护。在处理类似俞莉事件时,我们期待行政决策能够更加智慧、更加人性化,以实现真正的公平与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