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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8日,裕安区法院执行干警在执行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运用强制措施,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部分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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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系朋友关系,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裕安区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刘某分期偿还陈某某借款25000元。后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且无法联系,原告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经过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通过网络查控、调查走访,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无法联系到被执行人,执行干警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人名单后,案件一时陷入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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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8日,执行干警接到有关被执行人位置线索,立马前往,将被执行人控制,并警告其如果继续逃避执行,情节严重的,将对其下达强制拘留决定书。面对执行干警突然“到访”,被执行人惊愕不已,“实在是因为没有钱才躲避执行,愿意先给付5000元,剩余案款十天内一定凑齐还上...”在被执行人家门口,经双方当事人沟通,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当场履行5000元,余款10日内偿还。

文章来源:裕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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