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个名叫“亚太国际空间合作组织”的机构引发了热议,该组织秘书长声称拥有外交豁免权。

外交豁免权是外交人员所享有的权利,国际组织的工作人员有资格享有外交豁免权吗?

各个国家的规定或许不太一样,但是,国际组织的工作人员不能像外交官那样享有比较完整的豁免权,却是一个普遍的共识。

我们可以拿美国举例,看看美国是如何对待国际组织工作人员的,看看美国是如何对待那些打着国际组织旗号的野鸡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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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年,美国通过了一部法律,名为《国际组织豁免法(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Immunities Act)》。

由名字可知,这部法律,是为国际组织提供特权与豁免的。二战过后,国际间的合作越来越多,国际组织也越来越多,因此,国际组织的地位,就成了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虽然该法律赋予了国际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一定的豁免权,但是,这些豁免权是有限的。违停、交通违法等行为,当然不可能在被豁免的范围内。

这部法律,主要是给了国际组织工作人员在税收、财产权上的相关特权。比如,他们的收入不用缴税,他们的财产不受搜查。

但是要注意,并不是所有的国际组织工作人员都享有上面所提到的豁免权。美国籍员工,是不享有这些豁免权的。持有美国籍的双重国籍员工,也不享有这些豁免权。

如何定义“国际组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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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法律说: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means a public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in which the United States participates pursuant to any treaty or under the authority of any Act of Congress authorizing such participation or making an appropriation for such participation.

意思是:国际组织是指那些美国根据任何条约而参加的组织,或是美国根据国会法律而参加或提供拨款的组织。

所以,要想成为美国政府所认可的国际组织,首先就有一个前提条件,即这个组织是有条约依据或联邦法律依据的,是美国政府参与其中的组织。

我们知道,在美国,条约需要得到参议院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批准,而国会立法,则需要得到参众两院的同意,并由总统签字。

这就完全排除了野鸡机构获得豁免权的可能性。

但是,是不是只要有了条约依据或法律依据,有了美国政府的参与,一个国际组织及其非美国籍员工就可以自然而然地享有豁免权呢?

也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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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国际组织需要向美国国务院提交申请,要求美国国务院将其列为受《国际组织豁免法》所保护的“国际组织”。但是最终的决定,由美国总统做出。不过,美国总统一般没空管这些事,所以他通常都听国务卿的,国务卿说可以,总统就签字,国务卿说不可以,总统就不签字。总统也可以不听国务卿的。

根据该法,总统可以限制国际组织或者其员工的豁免权。而且,如果一个国际组织滥用权力的话,美国总统也可以随时撤销该国际组织所享有的豁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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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美国最高法院在“Jam v. 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案中,更是判决道:在美国,可以因商业行为而在联邦法院起诉国际组织。

在以前,二战后新成立的国际组织,只要其总部一开始就设在美国,那么这些组织是不能被起诉的。现在,最高法院说: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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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我们可以归纳如下:

1)国际组织及其员工所享有的豁免权是很有限的;

2)受《国际组织豁免法》所保护的国际组织,是指美国根据条约或国会法律而参与,并且获得美国总统认可的组织;因此,野鸡机构不可能获得豁免权;

3)美国总统可以限制国际组织及其员工的豁免权,也可以以“滥用权力”为由,取消某国际组织的豁免权;

4)国际组织的豁免权不是绝对的,它们可以被起诉;

5)国际组织的美国籍员工,不享有豁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