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女硕士被友人打伤,警方电话告知其前往协调被拒,立即登门并将其拘禁,并向其父母施用辣椒水与警棍。 女子一家持怀疑态度:我不寻求道歉或赔偿,只想求得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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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介绍

35岁的郭女士持有硕士学位,与一个叫做周某的好友关系深厚,二人认识多年,但,想不到的是,曾经的好朋友会因为小事红脸。

(案例出处:济南时报——新黄河,西部决策网)

事件发生那天,周某访问了郭女士的家,两人因些事情产生了争议,最初二人仅是口角,没过多久就升级为口角,最终,二人情绪越来越高,变成了推搡,我推你一下,你推我一下,形成了打斗。

郭女士没有控制好力道,在推搡中,不慎将周某推倒在地,周某立马失去了理性,抓起沙发上的手机猛地朝郭女士的头部砸去,郭女士被砸到在地,头部也被砸出了血。

曾经的朋友毫无疑问疏远了,二人都报了警。

很快,警员刘某到达了现场,那时郭女士脑袋晕乎乎的躺在地上,满脸都是血。刘某指示,让她先去处理一下,几天之后再去派出所做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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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周某的一砸,郭女士的头部缝了好几针。几天后,郭女士恢复正常后去做了笔录,那时刘某不在,由其他一名警员接待了她。

郭女士以为这件事就此结束了,但是,差不多一个月后,事发那天的19时22分,她再次接到了刘某的电话,刘某表示周某有和解的意向,希望她能再去一次接受调解。

然而,郭女士并不想继续协调了,先前她已接受过一次调解,而她和周某已经彻底决裂,对方既不愿意向她道歉,也不愿赔偿医药费。

因此,郭女士并不愿意前去,她当时的确有事,于是她向刘某解释了状况,并表明她们可以通过电话沟通。

出乎意料的是,刘某似乎对此不太满意,他的语气显而易见地变得更为严肃,他要求郭女士当晚必须出现,否则,他会对她实行传票。

郭女士认为对方的态度赶紧,感到有些不爽,她回应道:“你是公务员,你说话需要有白纸黑字。”

然而,刘某直接还了她一句:“别以为你是硕士就知道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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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女士不明白,她一开始就告诉他,她当时有事不能去,为何他还要强制她当晚过去呢?另外,她的学位与这事有什么相关,他为何要提到她的学历?

挂电话之后,郭女士细思极恐,于是她拨打了110来举报刘某。然而,当天晚上19时57分,郭女士家的门被人响得地动山摇。

郭女士打开门一看,刘某和另外三名警察站在门外,刘某立即冲进了郭女士的家里事先拿出手铐说要传唤郭女士,但他并没有展示任何证明和手续。郭女士急忙呼喊:“不要进来,不要私闯居民住宅!”

然而,刘某还是闯进来了,其余三人则待在门口。郭女士的父母听到声音走了出来,刘某对郭女士的母亲说:“她们两个有争议,我现在要对她进行口头传唤,前往接受调查!”

理所当然,郭女士并没有选择配合,然而一名站在门口的警察抓住了郭女士,并试图把她拉出门外。看到此情此景,郭女士的母亲急了起来,她向那名警察喊道:“抓我、铐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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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此刻,刘某取出一个喷射辣椒水的瓶子,不断对郭女士的母亲警告:“别妨碍我们执行公务。”当郭女士的母亲转过身来和他理论时,刘某突然向她面部喷了几下辣椒水,使得郭女士的母亲疼痛的捂住了脸。

刘某迅速朝廊道走去,立即将手铐扣在了郭女士的手上,试图将她拉走。这时候,郭女士的父亲冲了出来,紧紧抓住刘某不让他离开,刘某却连续向他喷了好几次辣椒水,并且用警棍抽打他。

那一晚,郭女士和她的母亲被带走了,她的父亲由于被打得无法行走,之后自行去了派出所。当晚,郭女士的父母被审问至凌晨三点左右,二人因为妨碍公务的罪名被刑事拘留,并开展了监视居住和刑事强制措施。

后续,公安机关提交了对郭女士父母的批捕申请,但是经过检察院的调查,该申请被否决,随后,公安机关取消了对郭女士父母的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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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她和父母的经历,郭女士怒不可遏,她以及父母先后提出了两次行政复议,要求确认刘某对她的传唤行为违法,以及他对其父母喷射辣椒水和打击的行为违法。

二、法律分析

庭审时,郭女士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郭女士认为,刘某要求她当晚必须去配合调解,可能是因为案子快要过期。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处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接受之日起,不超过三十日。

实际上,从事情发生起,一个月的时间即将过去,刘某担心自己的任务无法完成,因此无视她的情况,强制要求她马上过去。郭女士认为刘某传唤她的流程已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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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刘某以郭女士的父母妨碍公务为由,向他们喷辣椒水并用警棍打郭女士的父亲,但实际上,她的父母并未进行暴力抗拒也并未攻击警察,刘某对他们的行为存在违法性,判定他们妨碍公务并对他们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是没有依据的。

针对此,刘某和公安机关的辩护称:

刘某当日是按照指示才传唤郭女士当晚到达并配合调解。随后,派出所接到一个出警指令,郭女士声称有人通过电话威胁和骚扰她,他是接到指令才和其他几名警员赶到郭女士的家里。

然而,刘某一敲开郭女士家的门,就遭到了郭女士的推搡并打击胸口,遭遇出警意外后才口头传唤郭女士前往警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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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在发现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时,人民警察展示工作证件后,可以进行口头传唤。

因此,刘某口头传唤郭女士是合法的。

对于郭女士的父母喷射辣椒水,及其父亲使用警棍,也是因为二人以暴力方式阻止他们执行公务,存在攻击警察的情况,在此种情况下,适度使用警具是合法的。

法庭经过审理认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于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人民警察在出示工作证件后,可以进行口头传唤。

根据执法记录仪的记录,刘某在敲开郭女士的门时,并未表明自己是因为郭女士报案的事情来的,刘某之后辩称是为此事而来,但并无事实支持。因此,应认定刘某实际就是为了郭女士和赵某的事情而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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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如果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接受调查,则经过公安机关受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进行传唤。

却陈某未出示传唤证,郭女士不立即前往派出所并非紧急状况的临时产生。于是,陈某强硬地传唤郭女士并将其铐取,这是违法行为。

最后,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对于以暴力方式反抗或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责,或攻击人民警察,经过无效警告后,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防暴特种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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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女儿被铐走,郭女士的父母前来阻拦。尽管郭女士父母的行动具有一定的挑衅性,但并未到达上述规定的暴力抗拒的地步。在这种情况下,陈某对其使用警械并不符合法律对使用警械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最后,重庆市的渝中区法院支持了郭女士的要求,并确认涉案派出所的两项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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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因为琐事与朋友争执导致郭女士被破头打伤,甚至她的父母也被连累,这表明生活中,事情不必过于认真,一些豁达的态度能避免许多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