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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归属方

未抚养子女:抚养费亦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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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依法判决陆某甲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陆某乙支付抚养费33600元。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陆某甲(男)与夏某(女)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自愿签订离婚协议后登记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做出如下约定:“大女儿、二女儿陆某乙(出生于2007年1月5日)、小儿子都由男方抚养,女方不出抚养费,在不影响三个孩子生活、学习的情况下,女方可随时探望三个孩子或带三个孩子外出游玩居住,需提前通知男方。”离婚后,陆某乙随陆某甲共同生活一段时间,自2021年9月开始,陆某乙开始跟随夏某共同生活至今,陆某甲未向陆某乙支付抚养费。陆某乙遂诉至法院,请求陆某甲支付2021年9月至2023年12月的抚养费。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原则上是协商解决,发生争议的,法院应当根据最有利于子女的原则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该案中,夏某与陆某甲离婚时约定陆某乙由陆某甲抚养,抚养费均由陆某甲承担,夏某不承担抚养费,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应按约定履行义务。但陆某乙自2021年9月起开始随夏某生活至今,陆某甲未向陆某乙支付抚养费,违反了协议约定,故对陆某乙要求陆某甲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抚养费支付数额,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结合陆某乙的实际需要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法院酌定陆某甲按1200元/月的标准向陆某乙支付抚养费,即2021年9月至2023年12月的抚养费为33600元(1200元/月×28个月)。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作者 | 马小梅

一审 | 刘 为

二审 | 李建喜

三审 | 徐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