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泗水县公安局城关第一派出所接群众报警称:其辖区某社区居民赵某和孙某因停车位问题发生纠纷,双方在社区内的微信群中相互发送信息辱骂对方。经泗水县公安局城关第一派出所工作人员查证后,居民赵某、孙某因停车位问题发生纠纷,双方为泄私愤在社区的微信群(400人)发布文字及语音信息的方式相互辱骂,造成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泗水县公安局给予双方行政拘留五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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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泗水公安提醒您: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对于利用互联网扰乱社会秩序,谩骂、侮辱、诽谤他人等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构成违法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广大网民要自觉约束和规范自身网络行为,文明规范上网,理智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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