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巫英蛟 刘虎

2024年8月6日,一桩由海南省纪委干部李超外甥魏福良提起的与海口鸿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鸿才公司”)签订的海口阳光巴洛克广场27套商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将在海南国际仲裁院进行不公开开庭。

值得注意的是,该仲裁申请提交于2015年3月31日,迄今已近10年。

此外,在今年5月10日,鸿才公司等四家关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突然遭到变更,其中新法定代表人之一的杨浩波是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狱中服刑的罪犯,且已于5月1日死亡。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一个死人列为了公司法定代表人。

这一系列乱局的背后,是一场纪委干部与民企之间的激烈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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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纪委干部李超遭民企11名债权人联名举报。受访者提供

01

纪委干部被指利用“白手套”放贷,骗夺27套商铺

阳光巴洛克广场项目位于海口市秀英区。该项目原本由鸿才公司开发,实控人是杨浩波。邓昌德经人介绍,和朋友一起在该项目投入上亿元资金。项目的开发资金主要来自民间高息借贷,2013年6月,该项目因资金链断裂全部停工。

为盘活项目,经大多数债权人表决同意,成立了代表债权人的常设机构——债权人委员会,邓昌德为负责人。

2013年9月10日,债务人杨浩波与债权人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达成约定,双方以协商和解方式清偿债务或实施债务重组。同年10月27日,杨浩波与全体债权人达成《债务清偿协议书》。

杨浩波及其实控的海南阳光巴洛克实业有限公司、鸿才公司和定安联海实业有限公司作为债务人,同意将全部资产移交给债权人依法处置,用以抵偿所欠债权人的全部债权。资产包括鸿才公司名下的阳光巴洛克广场项目土地和建筑物、定安阳光巴洛克商业广场项目土地、建筑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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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委员会接手后继续建设中的“巴洛克广场”项目。巫英蛟 摄

在清理债权过程中,一个叫魏福良的四川人于2015年3月31日向海南国际仲裁院提交仲裁申请,请求对其与鸿才公司签订的27套商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进行仲裁。

邓昌德从杨浩波处得知,杨浩波并不认识魏福良,魏福良实际是海南省纪委干部李超的代理人。

“这27套商铺是杨浩波2011年和2012年向李超借款1700余万元时作的借款担保,并不是真正的买卖。”

杨浩波还告诉邓昌德,除魏福良外,李超还有一个代理人叫毛建。2010年他向李超借款300万元时,就是以毛建名义出借。邓昌德称两笔共2000万元的借款是月息超过3分的高利贷。

2019年12月20日,杨浩波特地到琼州公证处对其借款进行公证。在视频中,杨浩波特意讲述了李超借款一事,其称:“魏福良、毛建两人我不认识,(真正的借款人)是李超。李超是省纪委的公职人员……我付了好几百万的利息给他,收借款利息的账号都是李从延的账号,都是李超提供给我的。”

杨浩波所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海南省定安县公安局曾委托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对该案所涉资金等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魏福良的1738万余元和毛建的300万元均是借款,魏福良和毛建也被列为债权人。同时,27套商铺的买卖备案登记,意见书也载明是“用于抵押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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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受访者提供

邓昌德提供的资料显示,2011年4月至2012年1月,杨浩波签发多张付款申请单,以“付魏福良款”向李从延、成都汉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下称成都汉昆公司)付款594万余元。邓昌德说,这594万余元是用于支付魏福良和毛建2000余万元借款的利息。

2023年6月13日,邓昌德等11名债权人联名向海南省纪委监委递交材料实名举报李超,称其名为购买商铺,实为高息放贷,并利用“白手套”魏福良和毛建对鸿才公司和海南阳光巴洛克实业有限公司强取豪夺。

同年8月3日,澎湃新闻发布《海南省一纪委干部被举报放高利贷两千余万,其本人否认》一文,对该事件进行了报道。李超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关于他给鸿才公司放高利贷的举报是胡说八道,并否认自己是魏福良、毛建的幕后真实债权人。

2024年7月,笔者联系上李超,李超表示:

“魏福良是我的外甥。2011年,魏福良向鸿才公司支付1730多万元,买鸿才公司开发的商铺27间,该事实有双方签订的27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1730多万元购房款的银行转账凭证、鸿才公司出具的收到魏福良1730多万元购房款的《收据》、海口市住建局出具的27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确认表》等证据支持,购房手续完备、真实、有效。魏福良提起的仲裁,是购房人依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条款、依仲裁规则进行的。”

邓昌德为了再三确认李超与杨浩波之间有何交易,曾于2022年2月3日打电话给杨浩波。根据通话录音,关键对话如下——

邓:你跟我说实在的,魏福良和毛健你到底认不认识?

杨:我不认识魏福良,我只认识李超。原来就借过钱给我的,第二批又放钱给我。……第一期他赚了很多钱,赚了钱花不出去,他又说杨总我还是把钱放到你这里来,你的稳当……本钱已经还给他了,过了一段时间,他又说他钱花不出去,又要放到我这来……他说还是以别人名字……他就不用出面。

假设杨浩波在撒谎,魏福良转给鸿才公司的1730万以及毛建转的300万果真是购房款而不是借款,那么有很多事件无法解释。

“2011年4月1日上午,杨浩波安排公司出纳员曹锋毅到他办公室说公司向魏福良借款,但收据要求写购房款,并提供房号和金额,借款金额合计17386200元。借款利息每季度付一次,金额2324026元,支付到魏福良指定的李从延的个人账户。因财务做帐的需要,需要魏福良提供付款委托书,双方还曾发生了较为激烈的争论。”

次日(即4月2日),在付魏福良2324026元的利息时,财务经理陈桂云不知该金额是如何计算出来的,经询问杨浩波才得知该利息是如此计算的:魏福良借款本金17386200元加毛建借款本金3000000元,合计20386200元X0.038元(利率:3分8)X3个月=23240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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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才公司付给李从延的“首季度”款。受访者提供

“你说巧不巧?付给李从延的第一笔款项,就不多不少,恰好等于所谓‘购房款’的一季度利息。”邓昌德称,从2011年4月2日到2012年1月19日,该公司共付至李从延或成都汉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5笔共计约594万元。

笔者看到,每笔付款申请单的款项用途均为“付魏福良的款”,收款单位均为“李从延或成都汉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均有杨浩波的签字。

毛建的300万元“购房款”同样蹊跷。杨浩波所涉刑事案件一审法院已查明,“毛建称向杨浩波的汇款系购房而非借款,但其提供的购房发票日期却在汇款之前,又在向被告人杨浩波汇款的同一天从被告单位联海公司获取款项45万元。”

“如果是单纯的房屋买卖,会搞得这么复杂吗,开发商还会倒给购房者付款?”邓昌德说,“魏福良的借款1730多万元到账后,毛建的300万元是与之合并到一起计算利息的,从毛建出具的《付款委托》得到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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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建签署的《付款委托》。受访者提供

02

死人成为法定代表人

杨浩波因涉非法集资,于2014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其后又取保候审。历时9年,最终由海南高院于2023年9月7日作出终审裁定称:

“……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被告单位联海公司、鸿才公司及被告人杨浩波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向70余名出借人非法吸收资金达9.38亿余元,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予以严惩。”由此杨浩波一审被认定的罪名和五年半刑期得以维持和生效。

在海南高院作出此终审裁定前夕,杨浩波于2023年8月14日向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称邓昌德非法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9月21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决定告知书》称:

2017年12月14日海南阳光巴洛克实业有限公司向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递交变更材料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业务,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独资投资人)由杨浩波变更为邓昌德。该公司递交变更材料中“杨浩波”的签名不是杨浩波所写,邓昌德提交虚假材料办理了变更登记。

因此,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撤销变更登记。同样的情况还出现在鸿才公司、定安联海实业有限公司等三家关联公司。杨浩波、叶江海要求恢复二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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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撤销邓昌德的法定代表人身份。受访者提供

邓昌德称,当初的变更手续“的确存在瑕疵”,但都是双方协商后的行为,并非擅自变更。

“当时杨浩波在看守所,根本无法签字,其请公安带话称有委托书,可以让我自己决定。而叶江海又将公司所有事物全权交给债权人委员会负责,常年不来公司。”

杨浩波“委托书”于2013年11月11日所作,其称:我是定安联海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全权委托邓昌德代表我公司行使法定代表人的一切职权。同日,叶江海也签署委托书称:我是海口鸿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全权委托邓昌德代表我公司行使定安联海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一切职权。

杨、叶二人均授权邓昌德有权行使公司的经营管理权;有权代表海口鸿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协议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文件;有权使用委托人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名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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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浩波及叶江海所作委托书及相应公证书。受访者提供

鉴于杨浩波身在看守所、叶江海又不管公司事务,只有变更法定代表人才能保证“烂尾”项目顺利推进,邓昌德在告知二人的情况下代签材料,办理了法定代表人变更。

但是,李超告诉笔者,邓昌德采用欺骗手段,迫使杨浩波出具《委托书》;

叶江海又根据杨浩波的要求,违心出具了《委托书》。

但李超所说版本却有一个故事插曲,无法解释。叶江海的女儿在得知鸿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叶江海变更为邓昌德后,曾质问邓昌德:“我父亲还好好的在外面,他不像杨胖子在里面。去年他还努力的把他的党员保留回来,就是为了把法人给保留下来,你怎么能这样一声不吭的就换了?”

叶江海得知这一情况后,向邓昌德道歉:“我这女儿什么都不懂,老是听陈科长乱说她就信他。在这件事上,我也不知道说什么好,总之我认为你是在帮我解脱烦恼,是一件大好事,却偏偏给叶美兰听别人的话伤害了你,给你增加烦恼,真是对不起!你一片真心对我们,我从心底里感激你。这些年来你真心实意的帮我、解救我,我怎么会不知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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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昌德将叶江海女儿发给他的信息转发给叶江海看,叶江海看完后的回复。受访者提供

“叶江海、杨浩波从头到尾都是知情同意的。如果是我胁迫他们,叶江海会主动道歉、并感谢我替他抗下麻烦吗?”邓昌德称,“变更后数年间什么事都没有,偏偏我一举报李超后,各种幺蛾子都冒出来了,叶江海、杨浩波甚至倒戈相向。”

2024年4月30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听证后作出最终决定:撤销鸿才公司等四家公司的现任法定代表人。第二天,杨浩波在服刑期间因循环衰竭、心脏病等各种疾病,在海口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5月10日,公司工商档案正式将杨浩波登记为定安联海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5月11日,叶江海则为鸿才公司法定代表人。随后,鸿才公司等四家关联公司自2012年起至今的所有变更资料均无法查询。

“公司对应的银行给我们打电话,说系统监察到营业执照和我们提交的资料已经不符合,需要我们提交变更后的新的营业执照副本过去给他们存档。”定安联海实业有限公司的主管负责人王女士说,“我们带着旧营业执照等材料去定安工商部门准备换取新执照,结果被告知需要法定代表人杨浩波签字。可他已经去世了呀。”

其后,王女士通过税务代码登录系统下载电子营业执照。“进到系统以后却发现,营业执照预览和下载都需要法定代表人人脸识别。已经死亡的人怎么刷脸?”

王女士称,定安联海实业有限公司的股东有三个:支持债权人委员会一方60%股份,另外两位各占20%股份。但这两位股东,一位不表态,另一位则站在对立面。所以无法通过股东大会免去杨浩波的法定代表人资格重新选“活人”担任。

鸿才公司已经通过股东大会免去了叶江海的法定代表人资格,但“由于2012年到2024年期间所有的变更资料都被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删除,所以即便重新选了法定代表人并领取了新的营业执照,却因无法向银行提供完整变更档案用于备案,从而无法与之正常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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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巫英蛟 摄

“公司已经被逼到无路可走,只能拨打12345反映情况。对方说这个情况不太可能,我们说确实是这种情况。后来他们了解完了回复说是工作失误,马上给我们恢复被删除的工商档案,让我们两天后去工商窗口取资料。”邓昌德称,“我们去了以后,系统里还是没有。窗口的答复说谁给你说恢复你就找谁去。直到现在都没解决。”

针对这一问题,笔者询问了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局负责人,其称:因为是虚假材料办理的变更,所以按法律规定需撤销,并恢复为原来的法定代表人杨浩波。因杨浩波已死亡所产生的问题,属于公司自治范畴,可通过合法途径自行解决;因通过虚假材料办理的变更不能对外公布,所以需删除相应变更记录,但会存档备查,只是不对外显示。

03

纪委干部召开股东大会

杨浩波在其死亡前一个星期写给李超的信件中说:“我内心很惭愧,分别已半年时间了,所有重担都落你肩上了,一定要把公司收回来,不能让奸人得逞,有什么重要事情你可以安排汪律师在每周一会见日,来会见我。你不好出面,什么事情安排律师出面,公司的事情叫汪律师来与我面谈,不好多写,一切尽在不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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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浩波生前写给李超的信。受访者提供

公开资料显示:李超生于1963年7月,2000年9月从部队转业至海南省纪委、监察厅。2006年10月任海南省纪委第四派驻纪检监察组副处级纪检员、监察员。2009年5月至2011年11月任海南省纪委第三纪检监察室副主任。

2011年7月,举报人“郭卫东”通过网络和信件方式,举报李超违规经商、操纵石场评估拍卖等有关问题,引起省纪委高度重视,并成立调查小组。

2012年6月,海南省纪委通报称,该委严肃查处了省纪委第三纪检监察室原副主任李超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违纪问题。“省纪委有关领导多次找李超谈话,但其对自己的错误认识不足,没有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导致举报人再次在网上发帖,引发跟帖和围观,造成恶劣影响。经深入调查核实,2012年1月,海南省纪委常委会作出决定,给予李超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按主任科员安排)。”

邓昌德称,在杨浩波死亡之后,李超明目张胆地从幕后走向台前。

“2024年5月12日,叶江海以鸿才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义,以印章丢失为由,在没有经过公司股东会同意的情况下重新刻制了鸿才公司印章,并公开对外使用。其向阳光巴洛克商业广场项目所有利益相关人发布了《公告与警告》。”

该《公告与警告》称:从2015年5月12日起,邓昌德及邓昌德招聘的工作人员、鸿才公司的部分债权人对鸿才公司的非法控制、管理和经营,已长达9年,严重扰乱和侵害了鸿才公司投资人、经营管理人对鸿才公司的控制权及经营管理权,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叶江海要求“邓昌德及邓昌德招聘的工作人员、公司债权人等人员,立即停止扰乱、侵害鸿才公司控制权和管理经营秩序的违法行为,并将占有的鸿才公司财产,公司资料等造册、列成清单,在3日之内移交给鸿才公司的总经理刘招雄……”

“叶江海之前还一个劲巴结我,说我们债权人委员会替他解决问题,如今翻脸比反手还快,空口白话就否认债权人委员会十多年管理的合法性以及为救公司作出的贡献。”邓昌德说。

经查询,叶江海聘任的新总经理刘招雄系原海南省纪委第九派驻纪检组主任科员。

早在2016年,刘招雄就因在执纪审查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43万元。海南省第一中级法院判处刘招雄有期徒刑4年,受贿赃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并处罚金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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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百科上对刘招雄的介绍。网页截图

“刘招雄和李超二人原就是省纪委公职人员,都因违法乱纪被处分,其二人不知悔改,反而意图侵吞鸿才公司及资产。”

2024年5月19日,叶江海以鸿才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义召开了股东会。鸿才公司的另外两个股东分别是晋中通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占股65%)和张维(占股10%)。

但叶江海并未出席此次股东会,而是李超代表其出席。叶江海在《授权委托书》中称:委托人因身体原因,不能亲自出席、主持鸿才公司本月召开的股东会,特委托、授权李超作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参加本次鸿才公司股东会,包括但不限于:主持,发表意见,表决同意或不同意,在有关会议文件上签名等,我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之后,晋中通宇公司和张维作为鸿才公司的大股东向叶江海送达了《紧急通知书》,告知对方“请勿使用鸿才公司的章证办理一切非获利的经营活动,未经公司全体股东过半数通过,不得对外签署任何协议、授权、承诺等一切文书”。

然而,签收该文件的竟然是李超。

李超在其签收的《紧急通知书》上写道“只要通宇公司、张维不做损害股东的利益,妨害叶江海等合法股东,我们保护其合法利益,股东权利。如果通宇公司、张维妨碍叶江海对公司的经营管理,那么通宇公司、张维无权利行使鸿才公司股东权利。”

邓昌德认为,李超的主要目的是想控制鸿才公司,进而顺利通过仲裁拿回备案在李超亲属魏福良名下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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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代表叶江海召开、并出席股东大会。受访者提供

李超反对这一说法,认为邓昌德纯属污蔑,并称海南省纪委工作人员已告他本人“你没有问题”。“2023年5月左右,经杨浩波介绍,我认识了叶江海。杨浩波向叶江海介绍了我的情况,以及我支持、帮助他恢复鸿才等四家公司控制权的事情。”

如前文所述,为了阻止李超、叶江海,鸿才公司随后通过股东大会表决罢免了叶江海的法定代表人身份。

自去年六月第一次向海南省纪委举报李超后,鸿才公司债权人于今年六月再次向海南省纪委举报李超,其在举报信中称:

“李超在近段时间的所作所为恰恰证明了原《实名举报信》中的事实……李超、刘招雄同为纪委公职人员,却互相勾结,其团伙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全体债权人的利益,严重损害国家干部特别是纪委干部的形象,给省纪委干部抹黑。”但纪委工作人员告知邓昌德,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李超“有问题”。

04

“造成的后果目前谁也无法预测”

“李超与刘招雄、叶江海、杨浩波勾结插手鸿才公司内部运营的目的,就是控制鸿才公司,顺利地通过仲裁将备案在魏福良名下的房产合理合法地拿到手。通过仲裁拿到的27套商铺很难通过正常程序撤销,之后即便是鸿才公司破产也好,都不影响李超的已经拿到手价值3000多万的商铺利益,全然不顾购房者的利益和政府的维稳压力。”

邓昌德称,因杨浩波、叶江海将鸿才公司拖进刑事犯罪,导致鸿才公司不能给众多购房人交房,造成购房人进行大规模上访。2014年3月3日海口市委办公厅指定海口市检察院作为包案单位,要求鸿才公司就抓紧时间筹备资金加快工程建设,尽快交房给购房者。

2014年6月16日,海口市住建局明确“凡是有利于信访事件化解的协调行为,和该项目依法依规成立的债权人委员会,采取的有利于维护实际购房人及化解信访矛盾的方案应予以支持”。

“杨浩波、叶江海把项目搞烂之后,是债权人委员会筹措4000多万元的资金,将海口阳光巴洛克广场的烂尾楼建设至交付给购房人,为社会稳定贡献了力量,这时杨浩波和叶江海在哪里?他们以资产已全部抵债为由,人都找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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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浩波当年与全体债权人达成的《债务清偿协议书》。受访者提供

在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撤销邓昌德法定代表人资格恢复为已经死亡的杨浩波时,债权人委员会在听证材料上称:

“邓昌德作为债权人委员会的主席,受债权人委员会的委托来主持盘活海口、定安两项目,其在有杨浩波、叶江海、鸿才公司、巴洛克公司、联海公司公证委托书的情况下,为了公司能够正常运营所作出的工商变更登记的行为均是合理合法的。

“如将所有变更登记的手续不完整的责任都归过于邓昌德,那么就会面临债委会无人敢主持的情况。目前项目只是交房给了购房业主,工程没有竣工验收,更没有给业主办理房产证,还有大量的法院判决没有履行。

“如果债委会无人主持,那么盘活项目、给购房人办证、履行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就无法进行,由此造成的后果目前谁也无法预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