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诚信社会建设,要一诺千金,还要一字千金!

日常生活中,不少人对亲友要自己签名并没有太强的戒备心理和法律意识,而是本着“做好事、帮下忙,不得罪人”等心理,单纯认为这只是在走形式,未引起足够的重视。但实际上,一旦发生纠纷,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是追悔莫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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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7年4月29日,被告周某因生意周转向原告劳某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了利息和还款期限,并出具《借据》给原告劳某,被告王某、李某作为共同借款人在《借据》上签名。借款实际交付后,三被告至今未按约定支付利息和归还本金。为了顺利追回借款和利息,原告劳某将周某、王某、李某三人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承担还本付息的法律责任。

庭审过程中,被告王某、李某答辩称:虽在《借据》上签字,但没有实际使用涉案借款。被告周某则坦然承认了自己向原告劳某借款并使用的事实。

法院裁判

化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对被告周某向原告劳某借到10万元借款的事实没有异议,主要争议在于三被告是否构成共同借款,并需就借款承担共同还款的法律责任?

该案中,从《借据》的内容可以证实,出借方为原告劳某,三被告均在借款人处签名,三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考虑到自己在《借据》上签名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被告王某、李某虽未实际使用借款,但自愿在《借据》借款人处签名的行为,已足以认定二人具有共同借款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劳某实际支付了借款,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三被告都具有共同还款的义务。至于三被告内部如何使用借款,并不影响借款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最终,法院判决:限被告王某、李某、周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支付利息。

法官释法

法官提醒广大民众,要想避免无端负债被追责:一是提高法律意识,谨慎使用自己的签名;二是量力而行,在知悉法律后果的前提下,仍愿意为他人提供帮助的,一定要提前做好准备,切勿因此令自己陷入困境。

(来源:化州市人民法院)

编辑:龙小敏

初审:林柳青

复审:梁 良

终审:谭振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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