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华商报大风新闻报道了“供热管道横跨道路高仅1米多,村民夜晚骑电动车撞上不幸身亡”一事。15日,山西沁县发布通报称:事发区域未作为道路使用,管道南北两侧均设有“此处危险请您绕行”的警示标识牌。
村民骑电动车撞上供热管道不幸身亡,通报称管道两侧设有警示标牌
11月13日,有网友在网上发布视频称:山西沁县定昌镇某村一段供热管道架在路上,距地面只有1米多。11月9日晚上6时左右,当地一位村民骑电动车不慎撞到供热管道摔倒,送至医院抢救无效不幸身亡。视频中,一男子现场测量显示,供热管道距地面约1.3米左右。
男子现场演示
现场测量显示,供热管道距地面约1.3米左右
11月14日,定昌镇一位村民向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证实,网友反映的情况属实,不幸身亡村民的后事正在处理中。当天,定昌镇政府工作人员称,镇政府对此事非常重视,网友反映的问题正在推进之中。
事发后,存在安全隐患的供热管道、道路是否采取了安全防护措施?不幸身亡的村民善后事宜是否妥善处理?
11月15日下午,定昌镇政府一工作人员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此事沁县相关部门正在调查,等官方通报就行。当天下午,沁县住建局工作人员称,问题正在解决之中,解决后会公示。沁县政府值班室工作人员称,了解此事要联系沁县县委宣传部。沁县县委宣传部工作人称,一切以官方通报为准。
当天,定昌镇政府在沁县政府官方网站发布题为“沁县定昌镇人民政府关于我镇一男子骑车撞上供热管道送医后不治身亡的情况通报”。
通报称:2024年11月9日18时左右,我镇南关社区一男子骑电动车撞上供热管道,送医后经抢救不治身亡。事发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安排我镇认真核实处置,相关情况如下:
涉事管道位于我辖区南关社区南关道东侧排水渠上方,该处原为一条露天排水渠。2016年11月,县华阳供暖公司在水渠上方建设供热主管道,当时管道横跨排水渠,离渠底3.5米左右。2020年4月,对该区域进行综合治理,将露天排水渠进行箱涵覆盖,改造后该区域未作为道路使用,管道南北两侧均设有“此处危险请您绕行”的警示标识牌。
事发后,我镇已及时对家属进行善后安抚,并在全镇范围内开展安全隐患排查。目前,事发原因正在详细深入调查,相关善后处置工作正依法依规进行。
当地发布的相关通报
供热公司、道路管理方是否应承担责任,听听律师怎么说
类似事故,责任如何划分?供热公司、道路建设方、管理方是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通报称,该区域未作为道路使用,(供热)管道南北两侧均设有“此处危险请您绕行”的警示标识牌。在这种情况下,相关部门是否可以减责或免责?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律师贾育厅介绍:类似事故属于民事侵权纠纷,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任划分主要通过确定侵权主体、过错程度、因果关系等方面来判断。
“沁县定昌镇政府发布的情况通报显示,该处原为露天排水渠,供暖公司在排水渠上铺设管道,且离渠底3.5米左右,此后该区域综合治理现成现状。这说明在本次事故中,供暖公司铺设管道在先,如在管道敷设符合相关规范的情况下,供暖公司对本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一般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如管道敷设不符合规范,且与本次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的,可能需承担相应责任。”
贾育厅称,从现场视频来看,事发地附近有村庄,路面已做水泥硬化处理,并没有围墙等阻拦,多有村民经过,案涉管道距地面约1.3米。
他介绍,《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架空敷设的供热管道安装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人行地区,不小于2.5m;通行车辆地区,不小于4.5m;跨越铁路,距轨顶不小于6m。
“从上述规定来看,案涉道路明显不符合通行条件,不应作为道路使用。”
贾育厅称,相关法律规定,新修建道路未经竣工验收,不应交付使用,且应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不存在安全隐患、符合通行条件的,方可交付使用。因此,涉案村道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主要责任。
“案涉道路明显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符合通行条件,但实际作为道路使用多年,作为道路管理者应当及时采取足以避免事故发生的措施。很显然,本次事故中,道路管理者未尽到责任,对事故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贾育厅称,在该区域未作为道路使用,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通行条件的情况下,相关部门不仅应张贴警示标识牌,还应当设置安全防围设施,比如围墙等。通报称管道南北两侧均设有“此处危险请您绕行”的警示标识牌,但是该措施未达到法律规定的安全措施标准,不足以阻挡事故发生,故一般不应减责或免责。
贾育厅最后称,本案属于安全事故,相关交通管理部门、住建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等行政机关应依法进行处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并对民事赔偿进行协调处理。故建议死者家属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处理,针对民事赔偿部分,如无法达成民事和解,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华商报大风新闻
(来源:华商报大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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