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什么要赔偿他?我不服一审判决!他女儿一看就成年了,还写了身份证号给我,当时她表姐和她一起来的,她表姐看起来也是成年人了。” 这是11月初发生在贵州省六盘水市中院立案二庭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开庭时的一幕。11月18日,红星新闻记者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信息获悉:经过多次调解,买家赔偿6600元,并当庭履行完毕。
▲六盘水中院立案二庭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杨梅。图据贵州高院
“在阅卷时,我认为这个案件事实清楚,案情较为简单,算不上复杂案件,并不难处理,所以在开庭前,我先询问双方是否愿意调解,但上诉人情绪激动地说个不停,最后他说调解也只同意赔1000元,鉴于双方分歧太大,我暂时打消了庭前调解的念头。”六盘水中院立案二庭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杨梅回忆道。
原来,被上诉人的女儿(年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私自将其父亲的一块价值36600元的手表以600元出售给上诉人,也就是所谓的买家,上诉人又将手表转卖给他人,无法返还,一审判决上诉人赔偿14000余元,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杨梅回忆称:“庭审中,上诉人情绪激动,不断重复说被上诉人女儿看着已成年,这块表他问过其他寄卖行的人,都说是假的,他卖出去也只获得1000元,要赔也应该只赔1000元,如果判得多了,他一分都不赔,让被上诉人去执行等,就是一股脑沉浸在自己的思维里……”
杨梅意识到,这个案件事虽小,但如果采取“一判了之”的方式,效果肯定不好。杨梅介绍,依照法律规定,从本案的手表价值来看,明显与被上诉人女儿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上诉人认为其不承担责任的请求和理由是肯定不能成立的。但以当时上诉人对案件的认知,其不会服判也不会主动履行,为了使案件处理达到最好的效果,她决定在庭审结束后再次组织双方调解。
“我在乎的不是赔几千元钱的问题,关键是要让他长教训!”被上诉人看起来虽然很气愤,但杨梅明白他话里的意思,并将心理学中的“共情”巧妙地融入调解过程,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也让被上诉人认识到对子女的管教缺失也是因素之一。
半小时后,被上诉人作出让步,提出对方赔偿8000元了结此事。上诉人依旧没有改变说辞,反复强调对方看着已成年,他转卖只得到1000元等。杨梅向上诉人解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并列举类案的判决情况,以案释法,引导上诉人转变认识,知晓并理解法律规定。两小时后,上诉人松口:“我明白你们解释的问题了,但我只有能力赔偿6000元。”
最终在上诉人的真诚道歉下,被上诉人表示谅解,双方以上诉人赔偿6600元达成一致意见,并当庭履行完毕,和气收场。
“这个案件虽小,但希望你们双方都能从中吸取教训,经营过程中应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多一份社会责任感,对子女的关怀和家庭教育亦绝不可缺失,避免再出现类似情况。”案结事了后,杨梅不忘叮嘱双方。
红星新闻记者 蒋麟 图据贵州高院
编辑 潘莉 责编 魏孔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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