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个“涉及到反诈”的理由,这个理由从表面看起来是那么的有理有据,即使没理没据你也必须要按照我的要求来,银行从存取自由,逐步发展到当今的限额、冻结、说明资金来源,说明取款用途等等,这一切都在不断践踏着“存取自由”的规定,一切都在不断的挑战人们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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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涉诈”看起来是在保护每个人的财产安全,如果仔细琢磨一下,你会发现这个说法和当初的“必须证明钱是你的”如出一辙,你没办法证明钱是你的,是你合法合规得来的,就不给你取,有证件也不行。

类似这样的事情已经不是一两起了,全国几乎每天都在上演,记得有个地区也发生了这样的事情,最后当事人联系到了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却说“我们从来没有过这样的要求”,银行说是公安规定的,公安部门说我没有这样说,到底谁在说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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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辽宁沈阳一位老板的身上,再次发生这样的“离谱”事件,一位袜子厂的老板到了给员工发工资的日子,于是他带着身份证以及业务,到辽宁省辽中营业厅取款100万,却遭到了工作人员的强硬拒绝。

工作人员:“不是银行不同意,是公安局!”

袜厂老板:“不是,公安局为啥不同意呢?”

工作人员:“公安局说不可以取现,现在您可以跟他联系。”

袜厂老板:“不是,我上银行取钱,让我和公安局联系?”

工作人员:“现在您的大额涉及到国家机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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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首先针对银行工作人员的说法,来分析一下这其中到底有没有猫腻。工作人员说是公安不同意的,必须经过公安同意才可以,银行和公安本身就是两个完全独立的部门,并没有谁领导谁的说法,那么在不涉及到任何案件之时,没有法院的任何依据和判决的时候,银行为何要听从公安的安排?

其次就是工作人员的那个理由,“现在您的大额涉及到国家机密”,这句话着实把小编小脑干萎缩了,大额跟国家机密,从银行取自己存进去的钱,怎么就涉及到国家机密了,涉及到国家的哪项机密了,个人存到银行的款项,不管是存还是取,这不应该是公民的个人机密才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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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这位袜子厂的老板,在取现之前就跟银行预约好了,老板在11月3日向银行预约取现100万现金,用于给工人开工资和场内正常开销,银行告知可以在11月4日下午2点到柜台办理。

可当袜子厂老板按时到达取现的过程中,银行却突然告知:现在大额取现,需要先取得反诈民警的同意,袜子厂老板表示自己可以配合,但双方在交涉的过程中,民警为了让老板“自己证明自己的钱,是正规途径获得”,要求打印自己的银行流水,以及回款方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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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与反诈民警交涉的过程中,男子拿出相关的法律规定表示,自己没有责任和义务提供自己的隐私,除非你拿出相关手续,最后反诈民警拒绝开具手续,并以“老板拒绝提供个人流水”为由,拒绝老板在银行取走自己的钱。

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办理储蓄存款业务时,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个人信息保密的选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信息时,应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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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不管是银行,还是反诈民警,他们在要求自然人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的时候,应该经过相应的法律程序,并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如“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等等,才可以获取正常公民的个人隐私。

在我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中,有这么一句话“银行必须建立尽职调查制度,识别受害人,防止银行账户被电信诈骗。但是银行的客户量是非常巨大的,每天的交易量更是多大吓人,让银行自己去甄别这些,就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于是银行想到了一个完美的办法,既能有限降低自己的分险,还能将所有责任转移,那就是:让用户证明钱是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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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打击洗钱、诈骗这些不法分子,大家都是举双手赞成的,但为什么不去限制诈骗者,而是要刁难受害者呢?这就好比电动车一样,没有安装脚踏板上路的,见一个罚一个,可为什么不去源头,去让厂家做出更改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