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 日,日本圆谷株式会社在东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了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中区联邦法院对圆谷与 UM Corporation(以下称 UMC)间版权纠纷案的判决结果:法院最终认定,泰国辛波特所持有的所谓奥特曼海外独家使用权合同系伪造且无效。

自 2008 年起,UMC 从泰国 CHAIYO 公司董事长辛波特手中拿到了除日本地区外共 9 部昭和系奥特曼影片的无限期独占使用权。2015 年,当 UMC 发现圆谷公司在YouTube上传相关剧集后,它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结果是圆谷公司胜诉。圆谷方面表示:“这次在美国的判决的全面胜诉,是迄今为止长期以来的争论集大成的结果。”

圆谷又打赢了一场奥特曼版权战,这是它与泰国辛波特·桑登猜在著作权上博弈的第 21 年。

争议主要围绕 1976 年由圆谷株式会社第三任社长的圆谷皋签署的一份合同,以及 1996 年圆谷制作公司发布的一封《致歉信》展开。

上世纪 70 年代,圆谷公司的经营出现危机,辛波特·桑登猜投资日本圆谷,并帮助制作了《哈努曼和 7 个奥特曼》《巨人与詹伯 A 的故事》两部作品。辛波特方面称,当时,圆谷皋由于公司经营不善而表示无力偿还借款,提出了以版权划分的方式抵债,于是有了这份 1976 年版权划分合同(以下称 1976 合同)。

合同中规定,辛波特享有奥特曼《哈努曼和 7 个奥特曼》《巨人与詹伯 A 的故事》《奥特 Q》等 9 部作品在日本地区以外的无限期独占使用权,其中包括分销权、版权、生产权、复制权等权利,以及,辛波特可以将权利转让给第三方。但据圆谷公司称,当时会社的其他员工并不知情此事,并在此后仍对日本以外的国家及地区进行授权。

1976 年圆谷株式会社第三任社长圆谷皋签署的版权划分合同

辛波特在合同签订的二十年后发现了这个情况,向圆谷公司在美的子公司 Ultracom 发出了律师函。圆谷公司希望辛波特提供 1976 合同的副本,但辛波特提出要求,圆谷必须先公开承认该合同真实存在。1996 年,时任社长圆谷一夫发了一封《致歉函》,信中认可了 1976 合同中规定辛波特所拥有的权利,并对圆谷公司在未知该合同存在的情况下进行的侵权行为做出道歉。

但获得 1976 合同的复印件后,圆谷方面认为,合同上圆谷公司的公章及圆谷皋的签名系伪造。不过所谓合同的拟定者圆谷皋已于 1995 年去世,无法对该合同的真伪进行核实。

长达 21 年、涉及 4 个国家的版权战就此开始。

最先是 1997 年到 2008 年发生在泰国的两次审判。一审中,法院判定辛波特所持合同真实有效,但终审又改判圆谷公司胜诉,理由是法院在对文件进行司法鉴定后判定,合同系伪造文件。在二审中,情况还出现了一些变化:辛波特宣布,他已经将 1976 合同规定的全部权利转让给了日本的 UMC。

此后,圆谷又向泰国法院刑事法庭起诉辛波特本人伪造合同,侵害著作权,2011 年,辛波特被判处 5 年有期徒刑。

2001 年到 2004 年,圆谷公司在日本的三次起诉均以失败告终。日本法院承认圆谷公司对昭和系列奥特曼在日的著作权,但也判定辛波特所持合同真实有效,并将圆谷一夫 1996 年的《致歉函》作为圆谷公司承认该合同的证据。

《哈努曼与 7 个奥特曼》由日本圆谷制作与泰国万岁制片公司联合出品,从海报中就可以看到明显的泰国元素

奥特曼版权在中国大陆的纠纷始于 2005 年。广州锐视公司与 2002 年从辛波特的采耀公司手中购买了昭和系列奥特曼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占使用权,与圆谷在上海的子公司展开竞争。三年后,辛波特起诉圆谷制作株式会社、上海圆谷公司、广州购书中心、上海音像出版社侵害其著作权,焦点依旧在 1976 合同的真实性。

一审败诉后,辛波特方面再次提起诉讼。2013 年,最高法院以圆谷一夫的《致歉函》为依据,未采纳泰国对合同文件的鉴定结果,又改判辛波特、采耀公司及锐视享有系列作品在中国的独占使用权。辛波特再次胜诉。

这一判决结果又影响了 2017 年圆谷与中国蓝弧动画的纷争。在圆谷方面谴责《钢铁飞龙之再见奥特曼》侵权时,蓝弧摆出了最高院对圆谷和锐视版权纠纷案的终审结果,以证明自己从 UMC 获得的授权合法。

加州法院的判决结果使得圆谷与辛波特一方打成了 2 比 2 的平手局面。圆谷方面表示,根据这个判决,今后将更积极地推进奥特曼作品在海外的发展。

UMC 在 2017 年也发表过声明:“不管我们前进的道路有多少障碍,我们都将克服并战胜所有的骗局,就像奧特曼永远可以打败怪兽那样。”

一份无法确定真伪的合同书,两方对奥特曼经典 IP 的不懈争夺,这场版权战未来估计还要打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