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卢扬 郑蕊)4月13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正式发布《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并称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大数据统计信息系统,统筹收视收听率(点击率)统计工作,对数据的采集、发布进行监督。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扰、破坏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的收视收听率(点击率)统计工作,不得制造虚假的收视收听率(点击率)。

《管理规定》指出,本规定所称广播电视行业各单位,是指从事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相关业务活动的各类法人单位。广播电视行业统计工作要依法统计,建立健全与行业发展要求相适应的统计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统计调查制度,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广播电视行业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其中,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设立综合统计机构,并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广播电视行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统计标准、统计调查制度、调查任务和调查方案,监督统计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统计标准、统计调查制度的实施情况;组织建立、管理全国广播电视统计信息系统(含大数据统计信息系统),建立完善全国广播电视统计信息数据库;审定、管理、公布、出版、提供广播电视行业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国广播电视行业发展统计公报等。

与此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需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地区的广播电视统计工作,监督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在本地区广播电视单位的实施情况;按规定向上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报送本地区的统计报表、统计分析报告和其他统计资料;管理本地区的广播电视统计信息系统,完成统计数据采集、处理、传递、存储等工作,配合上级部门建立、管理地区性的广播电视统计信息数据库;审定、管理、公布、出版、提供本地区的广播电视统计资料等。

此外,《管理规定》指出,广播电视行业各单位应当加快推广和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健全统计信息系统,拓展数据采集方式和服务渠道,推进统计信息公开和数据共享利用,提高广播电视统计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却广播电视行业各单位应当依据规定,建立统计工作奖惩制度。